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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帮派才有好制

已有 3310 次阅读2019-12-27 09:20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关敏:超越帮派才有好制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那样”,这是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一句话。现在中国要做的一件很紧迫的事,就是给权力和制度安排一个正义的灵魂。这是因为:西方人仰望星空“法上帝”,终于达到了正义的境界;中国人俯察大地“法自然”,始终未发现正义在哪里。

一,帮派思维导致缺乏公德,人人为恶

普世价值是超越了帮派立场进行逻辑思维的结果。西方人有博爱,看问题总是从大家的角度而非自己个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他们跳出了帮派立场意识而树立了公德意识。希腊罗马的法律说。树木不要太靠边界或太高,以免影响了邻居的采光和通风。这种处处替他人考虑的博爱之心使人人向善,社会和美。

中国由于没有博爱的传统,总是围绕着家庭利益转,只有帮派意识而缺乏公德意识。譬如:放鞭炮从不考虑干扰了别人破坏了环境。中国人认为:损害权益的事只要发生在别人身上,就与我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随他去。西方人认为:损害权益的事如果发生在别人身上,那么就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必须加以阻止。久而久之,西方人看重法规,阻止侵权事件发生。中国人巴结权势,还人人做恶;公路上出了车祸,人们不是去救伤员而是去哄抢散落的物资。

二,帮派思维败坏好制度

辩证法的帮派思维导致了双重标准。儒家主张“父子相隐”,“内外有别”。“内外有别”的含义是:对自己人和对外人给予不同的待遇,要给自己人特别的优待和关照,不能一视同仁对待所有的人。《孟子》记载:万章谴责舜“因人而异”,同样都是坏蛋,“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这太不公平了吧?孟子承认:象是“至不仁”之人,但他是舜的弟兄。所以,舜对亲属依“亲亲为大”家规处理,对非亲属则依国法处理。中国人只要有点权力,就会搞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中国人凡事要讲关系、走后门,难以克服以权谋私的现象,就是辩证法的帮派思维方式所致。

中国人重人情、轻视正义规则的恶习使中华民国早期的制度破产,甚至破坏他国的民主法制。中国商人向俄国官员行贿,从而逃避大笔的过境税费。一开始,俄国人不习惯,不好意思。中国人就说:“你们太死心眼了,不如来点实惠的”。于是,俄国人被教坏了。中国人的歪门邪道使俄罗斯的法律失灵。在俄罗斯的中国人毕竟是俄罗斯的少数人群,就有如此大的制度破坏作用;在中国,这样的人群就是绝对多数,对好制度的破坏作用就更大了。

三,帮派思维导致弱肉强食,残杀不已

中国思想中有家族之爱、有忠君之爱,却没有世界之爱;有对等级的崇仰和热衷,却没有对平等和自由热爱;有对物的爱却没有对人的博爱。华人的爱恨都是有缘有故的回报,是基于情感和立场。华人对爱过自己者给予厚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对害过自己者给予狠狠打击——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都违反了平等原则和博爱原则。由于没有博爱之心,华人便想方设法在一切社会人群中分辨出哪些是自己人,哪些不是自己人,以便区分个内外和亲疏;自己人团结起来,去和那些不是自己的人争斗、争利益。为此华人发明了老乡、老同学、战友,等等一系列区分自己人和外人的标准和方法。如果老乡、同学……等还不够用,那么桂系、皖系、黄埔军校、清华机械,一个地方、一个学校、甚至一个临时培训班,都能成为他们用来区分内外亲疏以便拉帮结派时做标志。然后以此为线索,大家套血统关系、套近乎,建立一个自私自利的权力体系、势力体系,去和别的同样如此建立的势力去争夺利益。正是因为如此,华人便成了全世界有名的内斗内行、外斗外行的著名的人群。

辩证法帮派思维对中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其最大恶果是虐杀女婴。如2011年北京天坛医院收治了一名5岁山东女童,并在其颅内、颈内和腹部发现三枚钢针。2013年哈尔滨儿童医院接治一女婴,其体内前后两次共发现4根缝衣针。这种案子有几十起。在殷商甲骨文中便写有“生男为嘉,生女为不嘉”,由此产生的虐杀女婴现象,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溺死,有专有名词谓之“洗儿”。战国末期,民间溺女便蔚成习俗。民间溺女的原因不止贫困,更有迷信“溺女以求男”,即溺头胎女婴以利于下胎生子。清朝的江西按察使说,瑞金县的富家巨族多信风水,认为头胎生女如不溺死,会导致连生三胎女婴,因此要溺女以求速生男。在当代中国还有抛弃女婴或者抛弃残疾儿的;而美国人花上万的钱从中国福利院领走残疾女婴带回美国养大。美国人为什么对残疾女婴有无缘无故的爱,因为他们信仰上帝。

东西方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区别,因为西方摆脱了原始的巫术宗教进入了文明宗教时期,其标志是:以人为目的并且信仰上帝的“不许杀人”的禁令。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以屠杀立威,实行恐怖统治。譬如:曹操军队每到一处,均大肆屠戮,杀得鸡犬不留,城中看不到一个行人。明末的张献忠发布七杀令,把四川人几乎全部杀光。19世纪末叶,李鸿章依然在屠杀太平天国投降的战俘。公元前1135 年,英王亨利一世去世,他的外甥斯蒂芬和外孙亨利二世争夺王位。斯蒂芬先登上了王位;亨利二世听到消息后就组织了一支雇佣军从法国前来攻打英国的斯蒂芬。亨利二世的大兵开到了英伦三岛,却断了粮,他没有像黄巢、岳飞、朱元璋、张献忠、李自成以老百姓的肉体做军粮,而是给斯蒂芬写了求援信,说我没了粮草,您能不能给我点接济,让我把这些雇佣军遣散回欧洲。斯蒂芬居然慷慨解囊,给了亨利二世一笔遣散费。过了几年,亨利二世再次率军卷土重来,在战场上打败了斯蒂芬。虽然他取得了胜利,但他和斯蒂芬签了一个条约,就是这王位还是斯蒂芬坐,但必须把亨利二世立为太子;斯蒂芬死后,由亨利二世来继位。在一般人眼中,好不容易打赢了,却只得了接班人的名义,好像不值得。按照中国皇位争夺如杨广杀父;李世民杀兄弟逼退父皇,非杀个你死我活不可。这就是基督教使他们懂得了做人的底线,不能滥杀乱来。

四,超越帮派才能确立正义

社会基本模式到底是由两方组成还是由三方组成?当两方组成一个社会的时候,永远是强者给弱者立法,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但对于三方社会模式,即人类社会任何时候都至少是由三个方面的人组成。在三方社会中,任何一方的行为影响到另外一方时,总有一个第三方对这一行为加以测评,这个测评有可能是超越时空的,具有正义性。因此,从逻辑上看,一个公正且有权威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仲裁更有助于正义制度的建立。在古代以色列,社会存在着王、祭司和众族长等多元力量,作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也类似于古以色列,并发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公平正义。

理性思维评价对象主要是涉他行为,与己没有直接关系,站在超越性第三方立场上评价他人。比如:无故杀人,站在第三方立场上评价觉得这是不应当的;在公共汽车上看到小偷偷钱,可能你不去制止,但你心里不会去赞同,这种认识是共同的。所以,第三方对于坏事的评价就成了对人类后来行为的警示,就变成了不应当做害人行为的规则,这就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正义规则的起源。

正义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是西方社会的首要核心价值,它是社会的公共理性,是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公共理性(公约数)。古希腊罗马社会主要是通过理性思维的力量达到了正义的境界,但他们的理性正义是脆弱的,必须上升到信仰耶稣的高度才能抵制“人性恶”的侵蚀。希腊罗马人信仰多神教,他们的民主制被北方蛮族摧毁了,就像中华民国信仰多神教被被北方的苏粪摧毁一样。

1945年费孝通说:美国人信奉的耶稣是一个舍己为人的象征:他同情人生的不完全,他为残杀他的人求赦免,不讲报复;他把自己的爱扩大到了整个人类,甚至包括残杀他的人。基督教的博爱超越了血缘关系。耶稣当着众人的面否认了他的生母。他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在这里,亲子间个别联系被否定了,因为上帝的爱是无私的、平等的。在这种宗教里才有牺牲精神,才能创建美好社会。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会及其司法审判独立于王权之外,为人们提供了公平正义的司法选择。11世纪的教皇革命与12世纪的罗马法复兴为欧洲各国议会制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杨小凯说:儒徒要国王重用才能够生存,没有独立的第三者(第三方)功能。基督信仰为陌生人的世界提供了一个可信赖的精神平台。上帝是永恒的第三者,它不收佣金,更不收贿赂,用人们心中的理性和良知作尺度,监督着所有的人类行为,上帝对国王有一种威吓作用,你如果欺负老百姓、镇压穷人或对没有钱的人不公、迫害反对派,你死了就要下地狱,这个功能在孔夫子那里是没有的。上帝是最后的仲裁者,以终极价值与归宿引导着人类的行为。苏联解体的时候,叶利钦专门请出第三方东正教大牧首出来协调。因为,只有主张平等博爱的基督教,才为正义的文明社会奠定了精神基础!

五,“正义”价值观萌芽于私有制

小孩子玩游戏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划分清楚“你的、我的”,这样才有“正义”从而能够避免混乱。譬如,玩扑克,不能偷看(偷换)对方的牌,否则就是侵犯对方的私人领域,他会说“这不公平”。在小孩子们心中,侵犯他们私有领域,就是不公平、不“正义”。

“正义”与所有制同根同源,共生共存。西方谚语云:“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公正”。财产权与正义的观念相伴生。所谓“非义”就是侵掠他人的财产权,故没有界定财产权的社会里就没有“我的”、“你的”的区分,也就没有相应的“正义”观念。

霍布斯(1588-1679)断言,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正义,“正义”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并令一切损害财产权者受到必要的惩罚、对被害者作出相应的补偿。正是这样一种普遍的要求,促使人们逐渐摸索建立了政府。可见:“正义”起源于财产权的维护,“正义”成长于国家的建立。

上世纪的思想家哈耶克认为:“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产权的功能是为每个人的行为划定“边界”,既然是“边界”,那它就不可能是“私人的”,它必须得到其他所有人的认可,这只有通过人们对“正义规则”达成共识才能得以实现。所以,“私有产权”不可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哈耶克声称“分立的产权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产权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继续演进,又有了对法律及正义的共识。可见:财产权是根本,自由与道德、法律和正义都是源于财产权的枝叶。

在西方,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古希腊人最早认识到,私有制与个人自由密不可分。古代克里特人的宪法制定者认为“自由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因此才让私有财产专属于那些创造财富的人,而不是被没收充公,法律要给予公民财产的保护”。雅典的公民大会并没有“打地主分田地”之举。跟中国儒家、墨家讲国家大利、社会稳定不同,梭伦强调:一切损害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不道德和不公正。罗马法更是以保护私有制为天职。法国大革命及其它欧洲国家的革命,虽然有没收逃亡贵族财产的事件,但私有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

美国哲学家罗蒂断言,公私分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这条底线。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家天下国家,帝王被视为人民的衣食父母,臣民是可以随意抛弃的“刍狗”和奴隶(臣),从来就没有公私分离,正义无从谈起。中国从夏商起,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度。秦朝开始,由于井田制的废除,平均田亩遭遗弃,从而产生了土地兼并过甚,导致农民起义频发。起义后的新朝初期实行土地重新均分。这样,“打地主分田地”就成了中国的传统。而且,中国微观社会没有“分立的产权”,传统社会实行的家族财产共有制,“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而国家只不过是家长制原则的放大,不需要正义原则而只须由家族习惯的“礼”以及“廉耻”之心来调节,就可以维持社会和谐了。因此,中国社会缺乏产生“正义”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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