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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类的最高价值

已有 4743 次阅读2019-12-26 08:36 分享到微信

关敏:尊严是人类的最高价值

关敏:时代不同,尊严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中世纪为心爱的女人拔枪相向绝对是维护自己尊严的壮举,现在谁还这么干会被当作疯子的。现代平等的个人尊严的概念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与尊严,现代的个人尊严指相互尊重、不受歧视的平等人格待遇。

1.个人尊严概念的产生

古人所说的“尊严”指的是权威者内在禀赋及其所享受的那种尊重、敬畏和被崇拜的待遇。一般说来,权威的尊严是以心服为基础。信徒拜牧师,就是以心服为基础的。有些尊严是武力威慑为基础。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立元神》说:“贤者备股肱,则君尊严而国安”;意思是说,有了文武之师,国君就神圣不可侵犯了,国家就安了。过去县太爷升堂,衙役们手持武器要喊堂威,亦即拖长声音叫“威——武——”。“尊严”其实也就是“威严”即“作威作福”之谓也。无权无势者既谈不上“尊”,也谈不上“威”,哪有什么“尊严”可言?有些尊严是以半心服半武力为基础的。《荀子.致士》说:“尊严而惮,可以为师”;意思是:高贵得像神一样地可怕,就可以当老师了;这可怕的老师手拿戒尺,像不可冒犯的“圣人”,不能质疑、不能批评,老师拥有“指鹿为马”的作威作福的辩证法尊严了。

华夏特色的“民族尊严”概念,以传统文化自豪,觉得有“面子”,排斥外国文化,是“华夷之辨”的升级版。许多华人不知道“自我尊严”,却知道爱“面子”,爱面子就是装阔比大方,打肿脸装胖子——“装B”“追求虚荣”去骗取他人尊重。网上的识字分子的论点被人家驳倒了,那也意味着“丢脸”。因此,不管怎么难堪,都要强辩到底,否则就是“被人下了面子”……那种普通人的人格平等的尊严概念并未生成于华夏。因为中国文化源于史官文化,史官文化以政治权威为最高权威,使文化从属于政权(顾准)。这样,就无法产生“人格尊严”、“ 生命尊严”、“人权”等概念。

西方的“尊严”多是个人尊严。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尊严取决于血统、社会地位和行为举止的高贵,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个体的成就和社会承认的结果。这种人之尊严不仅依赖于个人内在的自我克制和外在的自我表现,同样也依赖于社会的尊重。如此一来,只有贵族或者担任较高政治职务者,才能享有尊严。除此之外,还有个人的学识与品德换来社会对其人的额外尊重。

最早提及普通人之尊严的学者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他提出:基于人类的理性天赋,人拥有内在的尊严。人之所以被称为人,并非由其本能和癖好决定,而是能遵从宇宙的法则并借助于自身的理性来认识这些法则。人有尊严是因为他有理性;人有与欲望保持距离的理性能力,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无论是穷鬼是富鬼,是权势者还是小民,基本的人格尊严是同等的。

2.尊严的内涵

尊严是人类最尊贵的价值。尊严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待遇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简言之:尊严是人人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人格待遇。

尊严是一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上的意识的综合体现。

“自尊”与自由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尊严不是优越感而是平等感;尊严和特权是对立的。儒奴不但自己心甘情愿地给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还要求地位低的人给他下跪。那种仆人对主人的服从,愚民对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吗?

“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康德认为:尊严以理性为基础;巴斯葛说:人的尊严在于思想,尊严是人的最高的价值,所以,我们要尊重他人而不是屈服于他人,屈服是对尊严的侮辱和侵害。尊严不在于你能支配别人,而在于没有别人能支配你。人之尊严要求国家权力要克制自己;例如,法律禁止刑讯逼供,因为它是对人权和尊严的绝对损害。

“个人价值至上”指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一位!除了上帝之外,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要求我们把他人的生命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所以,警察不得以珍惜自己的生命为由拒绝擒拿歹徒。

3.尊严是人权的基石

圣经说“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通过“被造”,人人生而平等地分享了上帝的形象——理性和权利,人成了自己的主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由此个体获得了独立性和不可侵犯的尊严。人作为上帝的相似者,人拥有一种高于其它动物的绝对价值即尊严,这些尊严和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被造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翻译成“人人生而平等”,不愿让国人知道自己是在“被上帝所造”时享有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他们创造了分权制衡的联邦民主制度。

张君劢说,“所谓民主政治,就是以人的尊严生成的天赋人权学说,来推翻当时的专制统治,建设合于人类尊严的政治。”又说,“所谓人权,在哲学上就是康德的以人为目的,就是说个人有其独立的人格,政府应尊重国民的独立人格,不待之如奴隶。”可见,从尊严这一最高价值理念出发,可引申出人权、民主价值观;而人权就是人们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可见:人人平等的尊严价值观是人权的基础。

地无分东南西北,人无分男女老幼,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与尊严。个人尊严不仅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人权的来源。罗隆基在《论人权》说:人权是人的尊严所衍生出来的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方厉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

任何国家、任何阶层的人,其尊严不可侵犯。1919年魏玛宪法首次以文字形式规定了人之尊严,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必须与以保障所有人具有合乎人之尊严生活条件为目标的正义准则相符”。1933年葡萄牙宪法的第6条,1937年爱尔兰宪法的序言中提及尊严,关注的是人之尊严的生活。此后,人之尊严成了最高的价值尺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信仰”;1948年12月10日的《国际人权宣言》的序里说:“对人类家庭成员内在固有尊严以及他们的平等和不可转让的权利的承认”,乃是“自由、平等和世界和平的基础”,并在第一条规定,“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二战后的50年内,有超过60个涉及人的尊严的国际公约得以签订。

正因为德国在纳粹时期经历了极端的人权践踏,所以,战后的德国痛定思痛,所颁布的宪法成为一部最典型的人权宪法。起草宪法时,人们将宪法的开篇第一款写上:“国家是为了实现人的意愿而建立,而不是人为了实现国家的意愿而存在”。后来,德国制宪委员会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之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这意味着:人之尊严具有绝对性,绝对不允许侵犯;这就是“人权至上”的宪法原则与“人权高于主权”的现代国际法精神。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多次在判决中提出:“当言论表达伤害到他人的人之尊严之时,言论自由必须要退让。……人之尊严作为一切基本权利的根源,并不与一般基本权利相提并论。”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民主制度蜕化为专制的危险,德国宪法中设立了“永久条款”,即使此后德国议会全票通过也不许修改两个宪法条款是: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第1款),主权在民、全民选举、宪政等(第20款);德国基本法第20款规定:如果谁胆敢取缔这些民主内容,德国人民有权反抗甚至起义。其实,反抗暴政而起义,是人类最古老的基本人权之一。2019年7月21日,德国官方举办纪念刺杀希特勒未遂75周年的活动,默克尔总理向当年的刺客们脱帽默哀致敬。

人权强调个人尊严和价值。每一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可是,有个别医院见钱眼开,不把病人当人,甚至把无钱的患者放进冻尸柜冻死。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何来个人尊严?没有个人尊严,就无人类尊严;每个人都包含着一切人的价值;个人的贬值就是人类的贬值。摧毁个人就是摧毁人类的第一步。每个人似乎互不相干,实际上,每一个人的人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它象堤坝,只要出现一个漏洞,就会崩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若存在侵犯个人权利而不受制裁,就无人权可言。今天他的人权遭践踏,明天你的人权也可能遭相同的命运。西方有一句谚语,“对一个人的权利的侵犯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所以,保卫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保卫人类的权利;否定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否定所有人的权利。人权原则的每一次被破坏,都是每个人的失败;人类中的某一部分人被剥夺正当自由和权利,不单单是某一部分人的不幸,而且是全人类的不幸。海明威说:“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我们自己而鸣。无论他是谁,每个人的死亡都使我们受损”。我们对其他人的命运能无动于衷吗?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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