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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吴思的强盗逻辑

已有 8527 次阅读2019-12-26 06:49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关敏提要:吴思粉说吴思概括了中国历史,有巨大贡献。这是因为他们中了强盗逻辑毒而被吴思忽悠了。

一,吴思的暴力决定论根源于“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

吴思认为,人是弱肉强食的动物,暴力最强者称王。他说:“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吴文见链接http://blog.tianya.cn/post-115403-10392189-1.shtml

这段话的意思如下:

1.元规则决定了其他所有的规则(潜规则也不例外),或者说所有的规则都是元规则精神的体现。因此,如果元规则是反人类的谬论,潜规则也就是反人类的谬论。

2. 元规则中的“暴力最强者”指的是能“在肉体上消灭对手”的一方,其意思是“暴力最强者”是一个集团,他们做事的规则是:“让对手得不偿失”——压迫剥削奴役,甚至“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弱肉强食即杀害对手或吃掉对手的肉体。

“暴力最强者”做事的规则——弱肉强食是否是一条客观规律?答案是否定的。同类动物间弱肉强食,最后必然是该类动物灭绝。据说:北京猿人很喜欢吃同类的脑浆,他们相互吞食,最后北京猿人灭绝。所以,弱肉强食只存在异种动物之间,不能以同类为口粮。虽然存在同类动物间相互搏斗,但吃同类毕竟是个别的罕见现象,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吴思断定人是弱肉强食的动物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中国的主流社会把“弱肉强食”视为“天理”,所以,才有了吴思的“合法伤害权”,才有了吴思的“打你没商量”;才有了吴思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才有了吴思的“血本家”吃“血酬”……

吴思在无数次的演讲中说,人与牛马羊无区别,没有理性;人与猴子无区别,只服从暴力;等等。这种论调,显然是反人类的。在吴思看来:中国人特下贱,不会理性思维,对中国人讲理没用,对待中国人的唯一办法就是“打你没商量”,这和成龙所说的中国人是需要鞭子来管的意思。既然人与牛马羊无区别,当然需要鞭子来抽打。正因为吴思反人类,其弱肉强食的德性是一贯的。他到农村插队后,就任第三生产队的团小组长兼青年突击队队长,动辄训斥人偷懒,如果有谁顶嘴,他就狠狠扣别人的工分。以至于当地的小孩哭,母亲吓唬孩子说:“哭,哭,再哭吴思来啦!”农民称他为魔鬼。

3.乱杀无辜是正义的。“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就是乱杀无辜,此类伤天害理的做事规则被吴思命名为“元规则”,元有发源、根本的意思,中国人强调落叶归根、不忘本,“元规则”是我们的根本,必须遵行,这样,“元规则”就有正确正当正义的涵义了。既然“元规则”是正义的,所以,乱杀无辜就是正义。换言之,正是因为可以乱杀无辜,所以“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否则就会“在肉体上消灭”你。可见,乱杀无辜是专制的根源。吴思的暴力元规则、血酬、潜规则、“抢劫正义论”都是以“乱杀就是正义”的歪理邪说为基础的。

这种猴子、山大王的强盗逻辑,古已有之,怎么成了他的“重大发现”?在黑社会,充斥着流氓公理:谁的拳头硬谁就是大哥!谁的拳头硬,就服谁做大哥。硬拳头从来是人类流氓史的不二法门!吴思不过是集大成者——暴力最强者说了算!

事实上:逻辑学的公理体系法就有原(元)概念、被定义概念;公理(即原理)、定理等范畴(在数学中用充分的应用)。吴思不过是简单的模仿而已,怎么就称为“重大发现”。这只能说明中国历史学界的极端贫困。其实,历史学界也没有承认他是历史学家。

吴思把以暴力为后盾的权力和合法化的权力不加区别,所以才会犯下把合法政权与匪帮混为一谈的错误。合法政权堕落为匪帮,官、兵、警混同于土匪,那恰恰是规则被败坏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规则本身。

二,吴思粉说:吴思指出国家就是暴力集团、就是匪帮,这剥掉了国家的画皮,漏出国家的本质或本相。是伟大的思想解放!

1.关于国家的本质

吴粉的说法是对政治学的无知。国家有暴力的一面(军队警察等),也有非暴力的一面(文化活动、会议讨论);只抓住暴力的一面,就说国家是不讲道理不讲正义的匪帮,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说,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产物,因为强者与弱者的地位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强弱是循环的,弱肉强食定会导致复仇和动乱不已。因此,国家是为了保护弱者、促进共同利益而成立的。

吴思的“抢劫正义论”就是要侵犯他人的财产并以杀死他人相威胁,是赤裸裸的犯罪,还美其名曰“合法伤害权”,真是荒唐之极!苏格拉底反复说:“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留(公元121~180年)在用希腊文写的《沉思录》中明确反对相互伤害,哪里有什么“合法伤害权”?

吴思的“抢劫正义论”和罗马法保障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相反!西欧从罗马法、普通法直到《拿破仑法典》,居统治地位的法律都禁止偷盗、抢劫、侵夺、诈骗等等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甚至在无法无天的战乱年代,我们也还可找到像中国刘邦入关时颁布的约法三章中“伤人及盗抵罪”的规定。在法治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休谟认为,政府起源于正义。政府的职能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实施以财产权原则为核心的正义规则。因此,国家的最终目的不过是通过公共的权威来实施以财产权规则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从而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使社会的有效运转。休谟认为,财产转移不能是出于暴力的剥夺,也不能通过欺骗等手段而获得,必须是基于一种同意,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财产转移才是公正的,也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休谟指出:“人类不愿意使财产权(即便在最短的时间内)悬空,或者给暴力和纷乱打开一点点的门路。”可吴思偏偏要说:是暴力创造人类早期文明,真是邪恶秃顶!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指出:人类文明起源于私人产权制度的确立。

2.关于华夏国家的匪帮起源问题

古希腊人认为:专制是野蛮人的生活方式,正义是国家的根本特征。亚里士多德指出,统治者和官吏对平民百姓的敲诈勒索的政体是非法的,这样国家不是真国家。罗马帝国的基督教神父圣奥古斯丁(354-430)有一句名言:“缺乏公义的国家,不过是有组织的匪帮。”也就是说,专制制度就是“有组织的匪帮”制度,就是集团犯罪制度。所以,中世纪的普遍信念是,国王在上帝与法律之下,暴力本身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统治者,他必须服从上帝与法律,才享有统治权。

斯大林说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或专政机关,已经间接地含有了匪帮的意思。而吴思仅仅从中国的历史就归纳出国家就是匪帮,是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是或然,因此的,“国家就是匪帮”是错的。“国家就是匪帮”经过吴思大肆宣传,为许多人接受,连中文系的易中天也鹦鹉学舌起来。

有人说:中国的国家起源就是匪帮起源。匪帮起源说原创人不是吴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在《权力与繁荣》中直接把国家定位义为“坐寇”。奥尔森指出:人类社会中总有少数人认为,与其生产财富,不如去掠夺财富来得容易。而要掠夺财富,就要有武力。靠武力掠夺财富的人分两类:固定地域的掠夺者和不固定的地域的掠夺者,奥尔森分别称之为坐寇和流寇。国家就是一个“坐寇”。奥尔森从中国军阀冯玉祥的故事中得到启发,认为最早的政府是通过暴力形成的,“坐寇”把“抢夺率”叫做“税率”。

孔子说苛政猛于虎,孟子说不讲仁义道德的国王是率兽食人,柳宗元说赋税比蛇还毒;也就是说,暴政比毒蛇豺狼虎豹还坏。当然,他们并未说所有的政治所有的国家都是暴政,他们期盼良政是圣人之治。

宋元之际的邓牧(1247-1306)大胆斥责(秦始皇、刘邦、李渊等)皇帝是最大的掠夺者和剥削者,直斥官吏皆盗贼,“日夜窃人货殖,搂而取之”,他们与百姓之间的关系,乃“率虎狼牧羊豕”。官即贼也,贼即官也。“宁不闻灭门令尹耶?”一个县官,其权力足以灭你一家人。这就是吴思所谓的“合法伤害权”!可惜,邓牧没说官吏的伤害行径属于“合法”,他主张“废有司,去县令,听天下自为治乱安危”(《吏道》),才能消除豺狼虎豹横行。

黄宗羲(1610~1695)在《明夷待访录》斥责君主“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一搏我一人之业”;“敲剥天下知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所以,黄宗羲坚决反对君主的暴力元规则、“合法伤害权”及其血酬。

唐甄(1630~1704)在《潜书》中也说:“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杀一人而取其布匹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贼乎?”“周秦以后,君将豪杰,皆鼓刀之屠人。父老妇子,皆其羊豕也。处平世无事之时,刑狱冻饿,多不得毙命;当用兵革命之时,积尸如山,血流成河,千里无人烟,四海少户口。”“杀人之事”,“帝王居其半”。整个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帝王屠杀史,劳动人民的血泪史。唐甄大胆地指出;君主与天下人,生来是平等的别无二致。什么“受命于天,是天的儿子”,全是忽悠。

近代名人谭嗣同(1865~1898)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仁学.卷二十九》)。

这些思想家都没有认识道:皇帝、官僚祸害老百姓的权力是“合法”的,比吴思“差”远了。在吴思看来:人人平等绝对错误的,谁的暴力强,谁就高人一等,谁就拥有“合法伤害权”,谁就可以“弱肉强食”!真是:人和人比高尚是有止境的,但是比邪恶是没有止境的!可见,“合法伤害权”是邓牧以来的中国思想界的一次思想大倒退!

三,“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不是元规则

吴思说:“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1. 元规则“逻各斯”与“自然法”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文明就有一种理性宗教的信念——认为整个宇宙(包括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都由一个规则体系(“逻各斯”)统治着,在变动不居、易朽易逝的万千现象背后,有一套永恒不变的、普适性的规则、律法、规律、逻辑……总之,“逻各斯”作为万物的本质存在,它是神设计和安置在宇宙万物之中,用来建立世界的秩序;人的理性、人的逻辑思维和哲学思辩能力是“逻各斯”的一部分;因此,逻各斯就是文明社会的元规则。西方科学之父们,从伽利略、牛顿乃至爱因斯坦,都深信这个神所设计的宇宙秩序(逻各斯)之真、之善、之美、之正义与奇妙,力图去发现它的奥秘。

在西方文明的思想渊源之中,“法律”不是别的就是“逻各斯”,就是神定的社会秩序,它与人的理性,以及科学所揭示的自然规律,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领域的体现。很显然,这样的“法律”绝对不是任何人可以制定的,正如同人不能制定自然规律一样,它只能由人的理性去努力发现、揭示。同时,这个神定的秩序当然和正义、道德的美善是一回事。这就是“自然法”传统之由来。

有学者指出:犹太人靠宗教,希腊人靠哲学,罗马人靠法律。中国人呢?靠皇帝的金口玉言。吴思把“靠皇帝的金口玉言”换成了“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还说是自己的发明,真是荒唐!吴思说:中国的法律作为社会规则都是由暴力最强者皇帝说了算。也就是说:皇帝口含天宪,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就是法。这与马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回事。吴思模仿黑老大的口吻“我在我说了算,什么时候你说了算,我就放心了”,搞出暴力元规则,毫无无公平正义之考量。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只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福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但当法律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时候,这些法律所标榜的“正义”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

西塞罗指出,凡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乃是“恶法”;“恶法”只能认为是“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制定的规则”;“一群强盗们开会决定的事情也能算是法律或宪法吗?能体现正义吗?”依据自然法,恶法根本不是法、不配称为“法”,不管它是谁立的;同理,“潜规则”根本不是规则,不过是陋习,是道德腐化成了习惯而已。

古希腊的伟大政治家伯里克利指出:法律实施仅仅凭借武力而不依赖说服的,就是暴力而非法律。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力,法律因而具有强制性并因此使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产生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强力或以为强力就是法律,早期的分析法学家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强力论,就是此类误解的代表。

在经历了法西斯国家对法律的滥用所造成的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之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得不又回到自然法学,不得不承认其对法律认识的深刻性,即离开了道德性的仅仅凭借武力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必须具有道德的正义性。那种不以人性为基础或不把道德正义性作为法律基石的法律观点,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危险的。吴思的一切规则都由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种法西斯观点太危险。

2.契约论与“人民同意”元规则

吴思彻底否定了契约论。吴粉说:“契约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契约理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但契约现象无处不在。如:古人强调诚信,讲究“一诺千金”。这里“诺”就是口头承诺即口头契约。这种小型的契约无处不有,却被中国的帝王师们说成了是圣王的创造,真是马屁精。西方文人们却从中发现了社会契约论。

在遥远的古代,人类的人数很稀少,暴力可说微乎其微,它绝对不会是什么元规则、母规则。我认为:是小契约形成道德规则(如挪亚家族与上帝立约),然后扩张为大契约,再以大契约为基础形成国家。譬如:当代的欧盟就是由小的条约慢慢扩展开来。因此,完全可用契约论来理解道德法律规则的形成和社会是怎样一步一步进化的。

契约论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人民同意”是社会的元规则。“人民同意”就是对掌权者(“圣人”)的约束机制,它首先明确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因而基于社会契约而成立的政府必须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为天职;为此,三权力分立就是必然的了。

与之相反,东方社会的“圣人”被认为是100%的全善体,是无需社会来制约的。西方社会的“圣人”是由人民来决定的,而东方社会的“圣人”却可决定人民、决定一切。荀子说:“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在荀子那里,立法者被假定为“圣人”或“贤君”,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所以,立法权为“圣人”或“贤君”所垄断,这就是所谓的“隆一而治”。而权力垄断正是人民苦难的根源,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几千年来华人却一直未明白,竟然发誓“绝不搞西方那一套”,真是愚昧之极。如果说荀子、黄宗羲宣扬的是“圣人定乱止争”的话,吴思不过是把圣人换成了霸王而已,本质上是与民主隔绝的。

契约论是自然权利、自然法这些基本政治和法律概念的前提,因为像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人人平等、不得滥杀无辜、救死扶伤等自然权利和义务很难找到经验上的起源,求助于契约论可以为人权理论奠定理论基础。以契约论来论证人的自然权利具有某些重要的优势,它不必纠缠于利益的算计而直接得出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自然权利概念。诸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平等、良心和表达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均可从契约论导出,它具有直截了当、简单自明、不受具体经验约束等优点。

康德认为:契约论“可以迫使每一个立法者制定出反映整个民族的共同意志的法律”。这就是良法的标准。否定契约论就否定了法治。吴思认定“元规则恰恰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样,制度、法律不过是独裁者的玩物而已,当然约束不了统治者。只会导致人治泛滥!

吴思鼓吹暴力是决定一切规则的规则显然是夸大其词,因为道德规则或许多社会规则都与暴力无关。若由暴力最强者来决定道德,那只会心血来潮,随心所欲,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社会道德。吴思胡说人类社会的政治起源于“打你没商量”的恐怖主义、起源于“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个人独裁。这比法西斯的种族主义还要邪恶。种族主义镇压他族还说自己最优秀、最先进之类,而“打你没商量”就是突然杀人,没有任何前期的警告。孔子也不会同意“打你没商量”,“不教而诛谓之虐”。一个做家长,对自己的子女会“打你没商量”?如果人类社会是由“打你没商量”的暴力来决定的,那么人类就永远不可能生成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民主制度,也就永远沉睡在黑暗之中,过着比动物还低级的生活!狗咬狗、狗咬人都事先吠几声,算是与对手的“商量”,惟有人是“打你没商量”,搞突然袭击,这不是比狗等动物世界还残酷吗?

四,鼓吹“潜规则”必然成互害的社会

吴思的思想很明确:暴力元规则决定了其他所有的规则包括了潜规则。因此,如果元规则是反人类的谬论,潜规则也就是反人类的谬论。

潜规则是机会主义即投机主义(Opportunism),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可以不择手段,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其最高追求是实现自己的目标,以结果来衡量一切,而不重视过程,如果它有原则的话,那么它的最高原则就是“成王败寇”这一条。

所谓的“潜规则”不是规则,其实是破坏规则的借口和方法。潜规则通常有不法、不道德、腐败或者其他不能明说的内容。比如给官员送红包,再如近几年中国奶业普遍出现的添加三聚氰胺现象。现在人们常说,某某女演员被某导演“潜规则”了,仿佛女演员与导演上床,已经成为支配娱乐界演员与导演合作的一条规矩。这里面暗藏的玄机在于,无论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都是“规则”,人人都要遵守,还有什么不合理的呢?于是,各种不讲规则的丑行就合法化了,这就是吴思先生左右逢源的原因。潜规则的实质是社会状况恶化或变态。“潜规则”完全是混淆视听,换句话说,只有“违法犯罪、道德败坏”才是这个社会的真实写照。强化“潜规则”意识,只会使老百姓受害,这是必须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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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佳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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