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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辩证法反逻辑

已有 3716 次阅读2019-12-24 08:54 |系统分类:科技教育分享到微信

关敏:易经辩证法反逻辑

逻辑原词为Logic,是指人类进行抽象思维的必须遵循的合理原则与规则。逻辑学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包含四条基本规律,那就是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逻辑基本规律对人的思维有强制性,违背了它,思维就会发生混乱,人们就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和准确地表达思想。下面讨论这四条规律的含意以及“群经之首”的易经是怎样破坏这四条规律的。
 
1.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都要保持自身的确定性,用符号表示就是:A是A。“A”表示任一概念或命题,“A是A”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命题与其自身具有同一性。同一律对思维过程的要求是:首先,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概念的内容必须保持同一,不能任意改变,不能把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违背这一要求就会出现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偷换论题是指未保持判断的同一,中途以其它的判断取代了原来的判断。

同一律要求某一对象只能与人脑中的一个概念对应起来,这个概念可以是名称、数字或者是符号。例如,若提到“地”这个概念,脑海里便出现脚下踩着的土壤和岩石构成的固态平面。易经破坏了同一律!本来,天、地、雷、风、水、火、山、泽这八个概念各自对应一个客观的事物,但易经在已有的八个概念的基础上,又创了八个新概念(即八卦)乾、坤、震、巽、坎、离、艮、兑,与前面的八个一一对应。如果新旧之间的八个概念是完全对等的同义字,那易经就未违反同一律。可是,易经的乾、坤、震、巽等八个字绝不完全等同于天、地、雷、风等八个自然界的事物,它们是凌驾于后者之上的模糊概念,称为八卦。易经是占卜师的饭碗,它所有的符号、文字的涵义都是含含糊糊的,这样,才便于巫师偷换概念、转移话题、自圆其谎。八卦中的每个字(卦名)都是一字多义,而且多不胜数。

譬如:易经的乾卦可象征天、君王、实心的器物、威严刚烈、慷慨……,就违反同一律。同一律要求任何一个概念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对象即外延。孔子将“乾”解释为“天”,就开始了“八卦式”的含糊解释之先河,“乾”既然是“阳”,就不能是别的,说是“天”也不行!“天”与“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古人眼里,天圆地方,天就是抬头看见的蓝天白云,可是天有晴天和阴天,将“乾”解释为“天”,就违背了同一律。在《说卦传》中,孔子进一步指鹿为马:乾不仅指天,还把乾解释为“乾为马,坤为牛”,“乾为首,坤为腹”,“乾为天,为圜,为君,为父,为玉,为金,为寒,为冰,为大赤,为良马,为老马,为瘠马,为驳马,为木果。”这个“乾”的意义是地多么复杂和混乱!同样的,“坤”字在易经中等同于坤卦,它可象征地、臣民、母亲、空心的器物、阴柔多变、吝啬,等等。
 
众所周知,正常人的思维的时候,概念必须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之间必须一一对应,易经却反其道而行之,搞的是原始人的模糊思维,它将原有的文字概念诸如“天”“地”等等,与其所指的对象天、地的一一对应关系破坏了,受易经影响的中国人的思维即开始了违反同一律的“八卦”阵巫术模糊思维。
 
荀子有一句名言:“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里的“天”显然不是指的天空或苍穹,而是指大自然的总体。在绝大多数由“天”构成的词语中,“天”并非原义的天空或苍穹,而是引申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天属乾卦,乾有万象。当“天”或“地”的的本义“退居二线”时,先哲们在谈天说地时就很难做到仰望天空谈天文、俯看大地说地理了。源于易经的这种“漫游式”的思维模式倒是有利于以兴、比、赋等手法为特征的中国古典文学的发展,却与“一对一”式的科学思维模式(即逻辑的同一律)构成严重冲突。这就是易经妨碍中国人科学思维的根本所在。

2.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其公式是:并非“A且非A”。“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的矛盾命题。不矛盾律的公式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都真,其中必有一假。譬如:不能说“水是物质”同时又说“水不是物质”,这两个判断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要求思想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

原始思维没有同一律和不矛盾律的思想。八卦的取象令人莫名其妙,如乾为天、为阳,但何以又为寒、为冰、为大赤?自相矛盾,自打嘴巴!《周易》认为,世间万物非神所造,而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此话意味着天地是万物的父母)。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此话意味着天地=万物)。”很显然,《周易》就是自相矛盾,一会儿说,天地是万物的父母,万物是天地的子女;一会儿说,天地就是万物,也就是说,父母=子女;自打耳光,前言不搭后语。

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却要求学生“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这显然违反了同一律。更严重的是,孔子在当官问题上自相矛盾。他主张政治清明才能当官:“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但实际上,孔子想当官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连叛臣乱贼召他,他也动心。《论语.阳货篇》说:公山弗扰造反召孔子当官,他非常想去。

道粉认为:《道德经》博大精深,因为老子的辩证法怎么说都有理。《道德经》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人是万物之一,所以,天地也以人为刍狗。《道德经》又说,“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既然天地不仁无亲,以人为刍狗,为什么还常与善人?为什么不是对善人和不善人一视同仁?这就是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逻辑学特别是数理逻辑告诉我们,从自相矛盾的命题中可以推出任何命题(包括万恶的命题)来,这意谓着《道德经》庞杂、含糊不清,从拍马屁的角度来说,就是博大精深。

3.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不能都假,其中必有一真。其公式是:A或者非A。“A”与“非A”表示两个矛盾命题。“A或非A”的含义是,对同一思维对象同时作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时,不是A真,就是非A真。人们总要在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中作出明确的选择,不能模棱两可、无可无不可。

排中律作为一个保持思维明确性的逻辑规律,是人们认识事物,发现真理的一个必要条件。当问题归结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时,排中律要求人们承认二者中必有一真,从而使人们可以得到正确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形式逻辑中,排中律对于西方哲学的走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一律、不矛盾律若离开了排中律,则是不完整的。因为在矛盾双方之间,只有排中律才能彻底地切断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才使得矛盾之每一方都成为了绝对自在,也才会有绝对之同一,绝对之不矛盾,才会使同一律、不矛盾律完全站稳脚跟,使形式逻辑成为人类思维的坚实基础。
 
易经没有排中律思想,只有模棱两可的辩证法,如在非常直观的太极图中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阳不分。“一阴一阳之谓道”重点讲的还是阴阳的统一性即相互渗透性。“圣人设卦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变化者,进退之象也。”“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辩证法的“亦真亦假”、模棱两可的思维公式否定了真理的原则性和严肃性,混淆了是非的根本界线!中国人可能是世界上最热衷于变通的民族,也是人类中一支原则性不足、灵活性有余的人种。办事喜欢找熟人,排队喜欢加塞,公事私办,钻制度的空子,缺少公益意识,缺乏正义观念,所有这一切,都与易经辩证法有关。

儒家也没有排中律思维。孔子讲,他所知道的不过是对矛盾双方的认识,即所谓“叩其两端而竭焉”。我们知道:真正的中庸就是数轴上的“0”,就是正负之间的中点;这需要精确的逻辑思维来把握!孔子的“中庸”是什么?是老奸巨猾,见风使舵,假仁假义,“无可无不可”——模棱两可,违反了排中律。“義”字由“羊”、“我”组成,非常形象地表示:自己头顶最好的牺牲——“羊”,献给祖宗。虽然“义”来自祭祀,但这个概念非常模糊,就是最“仗义”的孟子,也没有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义者,宜也”《中庸》。宜什么?有哪些宜?都不清楚。“义”的内涵和外延都不作限定,就可以任意取舍。只要自己认为适宜就做,就无所畏惧、就为所欲为。这对掌权者,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对无权者,只能任由别人宰割。孔子说,君子为了天下,可以不遵守任何规则,敢于做任何事,只要符合义(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子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说话守信用;做事要结果,这是顽固小人的行为。孟轲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意思是高贵者为了忠义、孝义,做人不必讲究诚信,不必履行承诺,“虚伪”成了华人的最显著特色。

由于缺乏排中律,中国传统文化不能彻底区分矛盾双方的界限,导致认识的模糊性。国人故意追求“不确定性”,还自得其乐的,譬如“庄子梦蝶”的故事,醒来无法确定自己是人还是蝶。中国美学就以模糊性为美;“山色有无中”这一模糊语句成为千古传诵的佳句就是很好的注解。中国传统思想中没有自由意识和自由精神是由于缺乏排中律所致。尽管人们知道事物有阴阳之分,却无法在思想上真正彻底地区分阴与阳;真正认识到阴是阴,绝非阳;阳是阳,绝非阴;人们的认识达不到绝对性这种高度、这种极致。因而中国文化缺少形成以自身为绝对理由的自由观念、自由意识的思想前提。

4.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一个思想观念都必须要有充足理由。其公式是:因为B真,并且B推出A,所以A真。公式中的“A”代表论证中的结论,称为推断;“B”代表用来确定A真的判断,称为理由。在论证过程中,A所以能被确定为真,一定存在另一个判断B,并且从B真可以推出A真。若B真并且从B真可以推出A真,那么我们称B为A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反映了事物间因果关系:一个事物之所以具有某种性质,必然存在一定的根据或条件;一个事物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引起它存在的原因。没有它存在的条件和原因,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充足理由律有两条规则:其一,理由必须真实;其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会犯“理由虚假”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未提到充足理由律,但他的弟子们完成了这一规律,并在欧几里得《几何原本》得到了彻底贯彻。在他们以前,不论是古埃及的金字塔,还是巴比伦的空中花园,这些伟大建筑都少不了几何学原理的应用,但都缺乏严格的证明。欧式几何学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充足理由律,运用了演绎法的“三段论”等推理形式。例如:根据大前提“野兽都有四条腿”和小前提“梅花鹿属于野兽”,任何未曾见过梅花鹿的人都可作出推论“梅花鹿有四条腿”。

反观易经的八卦推演,明显缺乏充足理由。作为对易经最权威的解释,孔子及其门徒在《易传》中有这样的推论:“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大意是乾卦为天,所以可称为父亲。坤卦为地,所以可称为母亲。这是什么因果关系?这种生硬的推论能被全人类接受?再如:《易经》第一卦有云:“飞龙在天,利见大人。”译文是:才德兼备的人在自然中驰骋,民众将会得到好处。还有一句:“见群龙无首,吉。”译文是:看到大群才德兼备的人无人领导,这会有好的结果。很显然,这些结论都是主观臆断出来的,完全不符合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人们可以问孔子:凭什么说易经里的龙就一定指的是德才兼备的人。
 
逻辑学的类比推理有两个原则:第一是所依据的对象间的相同属性应是本质的,而且与推出属性之间有必然联系。第二,所依据的对象间的相同属性要尽量多。周易违反了类比推理规则。例如:卦辞云:“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枯萎的杨树生出新芽,老年男子娶了年龄可当其女儿的年轻女子为妻,没有不好的)。“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枯萎的杨树开花,老年女子嫁给年富力强的男子,没有祸害也不值得称道)。在“枯杨生稊”和“老夫得其女妻”、“枯杨生华”和“老妇得其士夫”这种天道和人道之间只有模糊的相似性,并不存在合逻辑的必然因果关系,由此类推出“无不利”、“无咎无誉”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华夏巫师的“比”没有任何原则约束,完全是天马行空,像说相声般的随意。只要两个对象间有任何一点瓜葛就足够证明二者是一回事了。有时候,所占之辞与要占之事风牛马不相及,没有一点可“比”之处,怎么办呢?那就需要凭直觉去感悟了。“鲁将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贡占之,以为凶。何则?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谓之凶。孔子占之,以为吉。曰: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谓之吉。鲁伐越,果克之”(王充《论衡.卜筮篇》)。孔丘,子贡,根据“鼎”与“鲁伐越”的一个“共性”——足,便给人家预卜未来了,完全是异想天开的胡乱猜测。这种巫术辩证法思维使华人与逻辑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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