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敏:论逻辑正义的诞生
关敏提要:民主的雅典,人们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所以,社会上辩论风气浓厚。由此,希腊人思维能力和说话能力就强,并最终发现了思维的正确形式——逻辑。逻辑是正义的基础,是抵达正义彼岸的桥梁。逻辑的诞生意味着正义标准的确立即逻辑正义的诞生。
一,逻辑是发现正义的必要条件
逻辑源自古典希腊语 (logos),最初的意思是“词语”或“言语”,引申为“思维” “思考”或“推理”的意思。古希腊人最初热衷于思考正义问题,这从赫西俄的《神谱》和荷马史诗就可以看出来。宙斯与他的兄弟姊妹合力战胜了他们的父辈泰坦巨神一族,当然不是以“忠孝”的的名义而是以“正义”的名义。随后古希腊人立法建立城邦国,法律被视为正义的化身。
在赋予了正义以神性后,希腊人并没有迷茫于对神的崇拜里。很快,他们就带着神的旨意,在自己生存的社会里,寻找正义的踪影。毕达哥拉斯(前580~前500)认为:“和谐即正义”,“4”表示正义,4代表四平八稳,各方面都照顾到。因为4是第一个偶数的平方,而正义的本性就在于酬报对等。梭伦认为:应得即正义。随后,智者派中间又产生了“强权正义观”和“平等正义观”的长期争论。
苏格拉底指出,理性的省察能够帮助人类生活得更幸福,人所有的信念都要有逻辑推论,只有借助逻辑的力量才能认识自己所相信的一切。厌恶理性是人类最大的邪恶,没有合理的论证,生活就会迷失方向。诸子百家都提倡“不争”而反对辩论的,老子特厌恶理性而主张“绝圣弃智”,因为他们不知道逻辑可以破除诡辩,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永远停滞在原始巫术的类推阶段。
柏拉图曾在对话录中批判了智者派的诡辩。柏拉图反对在理论研究中追求实用,反对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提倡在真理问题上必须彻底、不打折扣、不为任何人的私利而掩盖真相。柏拉图把智者的工作叫作奴隶式的工作,把哲学家的工作叫作自由人的工作。柏拉图强调:只有通过有效论证,才能正确理解“正义”、“公平”、“善”等理念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柏拉图在《理想国》通过有效、充分地论证,指出:正义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大美德的和谐,也就是总体的善。如果从法的角度看,正义便被揭示为公平、合理、平等、正当。柏拉图力图根据理性的准则来安排人们的政治生活,以建立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
苏格拉底、柏拉图所掌握的逻辑只是逻辑萌芽,他们并未掌握逻辑规则和逻辑的根本精神;他们主要是“辩证法”来思考问题,这样难免走进死胡同。两人强调是哲学王专政的等级制“理想国”。哲学王的人数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数个;哲学王不终身也不世袭。这比伊朗现行的领袖制更开明一些。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为帮助人们正确辩论,在《工具论》中创立了逻辑学。其主要内容有:同一律、非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后来粉丝补充)。他强调,辩论的双方首先要明确论题,通过下定义的方法确定所要论证的对象的内涵,使双方能在同一的确定意义下讨论问题,并且要以可靠的论据使论题得到支持,不能出现逻辑矛盾。可见,形式逻辑是以同一律为根本原则,要求人们思维时使用同一标准,不搞双重标准,这就是正义原则在思维上的反映。
辩粉P说:“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工具;和权力、正义、人性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关敏答复:“强盗逻辑和强盗的邪恶的权力欲正相关。普世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当然与正义相关。亚里士多德不仅是逻辑学的创始人,更是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创始人,他讨论的主题就是正义,他的逻辑就是达成正义的正确思维方法。”
亚里士多德反对老师柏拉图的乌托邦主义。他说,人的幸福才是城邦的目的,乌托邦这种违背人性的制度,并不具有价值。“幸福就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存在于人的生命的展开过程当中。只有那些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善良的人总是为了朋友、为了祖国而尽心尽力,必要时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而且,人要获得幸福,不仅要从事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还要坚持一辈子这样做。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控制财产的手段,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应以博爱来教导人民,从而使财产的使用大部分能成为公共的。可见,亚里士多德在耶稣诞生前的400年就提出了博爱观念。
亚里士多德把理性思辨和智慧提升为德性的顶峰,以思辨活动为最完满的幸福,这是古希腊哲学的爱智精神在伦理学中的集中体现。人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进行思辨活动;并且,思辩的越多,人们所享有的幸福也就越大。“理智的德性是智慧、理解、明智(实战智慧),是思考、推理的德性;伦理的德性则表现在行为中,表现为理性、自制、勇敢、公正、大度、友爱等,是人的行为优良所体现的品质。”并论证二者的统一关系。他说,德性确定正确的目标,理智(即逻辑)则提出达到目标的方法,没有理智就没有其他德性,“没有理智就不存在主要的善,没有伦理也不存在理智”,二者互相依赖。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正义论的完善者。他提出了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矫正正义、守法正义……等系列概念,他强调:国家以正义为原则,正义必须在法治的、三权制衡的共和宪政中实现,他的思想已经蕴含了后来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唯有人类具有“天生的正义感”,“人是政治的动物”是指“人是特殊的动物”──即“人是正义(或权利)的动物”。这种“特殊”使人区别于一般动物!动物处在“弱肉强食”的状态,是没有“权利”的;所以,动物是没有“政治”的。人是正义的动物,人有权利拒绝“弱肉强食”。所以,政治就是追求正义的美好生活,而逻辑才是抵达幸福彼岸的智慧桥梁。
可见,逻辑是手段,正义是目的。也就是说,要认识什么是正义,必须通过逻辑思维才能发现。逻辑被古希腊人融入到追求公民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生活中,成为构建对称、平衡、平等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路径。
二,逻辑不是从感性认知中抽象出来的,而是在同辩证(辩论)法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古希腊公民大会上的演讲和陪审法庭的辩论旨在追求真理和揭示真相。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作为大众分享的逻各斯通过对话揭示自身。这逻各斯便是真理”。其意思是:通过对话揭示出来的逻各斯就是人们的重迭共识——公约数即公共理性。哈贝马斯说:“话语的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话语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人都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不但如此,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里,话语行为的3大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幸的是,在古希腊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辩论中,兴起各种诡辩术和诡辩的辩证法。
在梭伦(前638年-前559年,在前594年任执政官)执政时期,雅典建立了民主的公民审判(陪审制)法庭,公开的法庭辩论就成了制度。一名叫安提丰Antiphon的雅典人开了一家“心理安慰”诊所。他声称,可以用语言消除人们心中的痛苦。当时的希腊法庭不许代理诉讼或辩护;原、被告必须亲自为自己辩护;谁要是口才欠佳,只好自认倒霉;而决定有罪无罪的陪审团是由老百姓组成,而老百姓往往受到双方的雄辩演说的影响。结果,常常是善辩者无罪,口拙者受罚。许多平民有冤无出申,便找到安提丰,他就为受害者写辩护词。他文笔好,心理诊所顾客盈门。不久,他便以“修辞大师”享誉希腊。安提丰除了为老百姓写辩护词之外,还教他们背诵写好的文章,这实际上是教人讲演技巧,也就是修辞学课程的开端。这项口才训练业务使安提丰收入丰厚。于是,许多智者纷纷效仿。此事形成社会风气之后,在大家的要求下,法庭允许这些智者以亲友的身分直接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后来,雅典立法机构干脆修改了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辩护律师制度。
不久,智者们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打官司的人上门求助,其他人也来向他们请教讲话的艺术。许多人还花钱把孩子送到他们那里学习。因为在民主体制中,能否在公民集会上令人信服地陈述自己的主张,是他能否在政府谋得职位的关键。政治家的主张能否在公民大会上通过,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演说是否成功。所以,许多想让孩子从政的家长便送孩子到他们那里,付费请他们教孩子演说技术,即修辞术。但是,有一些素质低下的智者却放弃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初衷,而是一味玩弄颠倒黑白之术,以博取听众的掌声和支持。他们把早期演讲术中不自觉使用的有缺陷的技巧(如偷换概念等)专门提炼出来,当作他自己的一技之长,到处卖弄,骗钱糊口。对同一件事,律师为原告写一套说辞,为被告又写另一套说辞,这就是辩证法的双重标准(一分为二)了,违反了逻辑的同一律。
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若以“人为万物的尺度”,就会导致相对主义的诡辩,导致对知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否定。百度的“辩证思维”词条解释说: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也就是说:辩证思维承认自己与逻辑“对立”冲突,是与逻辑思维反着来的!辩证思维的特征是歧视性的双重标准,对内讲爱,对外讲恨;对自己人百般袒护(父子相隐),对非自己人百般挑剔甚至格杀勿论、诛灭九族,是弱肉强食的巫术丛林思维方式。儒家的仁爱实行的就是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爱的程度是与自己关系的亲密程度的下降而逐渐递减的。辩证思维反对逻辑的同一律思维的“非此即彼”、“非真即假”,主张搞双重标准的“亦此亦彼”、“亦真亦假”,用逻辑学的术语说:就是主张“A与非A”同时成立。假设“A”=“禁止弱肉强食”,“A与非A”同时成立,就会导致“禁止弱肉强食”与“非禁止弱肉强食”同时并存,这就成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阳奉阴违的两面派的双簧把戏,只会助长无底线的互害,离契约至上的法治文明会越来越远。辩证法者与人论战战无不胜、获利推责。
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批评道:“事情如若这样,那么对同一件事,就要说:既存在又不存在,既是坏的又是好的,其他一切相互对立的说法都是对的”。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说,辨证法纯属诡辩,只会带来思维混乱。辩证法把每一件事都从好、坏两个层面来说,表面上无懈可击,很难加以反驳;实际上往往犯了“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会使人对坏事熟视无睹、得过且过。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揭露诡辩术的颠倒黑白,亚里士多德经过不懈地努力,发现正确思维的形式规则——逻辑。从哲学理念的层面看,逻辑学的建立可以说是相对主义诡辩论的反动,因为逻辑学所追求的就是知识的永恒性和确定性。此后西方人在使用字母文字的时候,给一个语词以一个确定的涵义(概念),从而满足了逻辑的同一律要求,避免了语义混乱和忽悠人的诡辩。
三,逻辑是社会正义的基础。
逻辑是人脑的正义感区域使用同一标准认识世界的思维形式。逻辑的诞生意味着正义标准的确立:逻辑以同一律为正确标准;同一律要求一视同仁地看待研究对象,这就避免了辩证法双重标准把戏。辩证法号称全面看问题,到处一分为二,否定同一标准而搞多重标准。《哥达纲领批判》说:“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就是遵守逻辑的同一律。然而,每个人的负担不同,若按同一尺度分配收入,必然造成贫富不均。所以,“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就是反对“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人,就是反对一视同仁;主张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要因人而异搞多重标准。
由于没有逻辑思维习惯,国人思考问题总是“以是否有利于我自己的帮派团体”为标准,自然就落入了众说纷纭的困境。国人就以某权威或圣人为标准,把他的言行当作裁决是非对错的标准,这就落入了圣王崇拜的思维陷阱,从而失去起码的判断力与推理能力;就只会迷信权威、权势——“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只要是圣人(君王)之言,大人(当官)之言,就得畏惧、服从,天经地义,不可越雷池一步。根本就无人人平等的理念,无法诞生逻辑的同一律理念,正义概念难以产生。
逻辑是价值中立的。这意味着,逻辑是超阶级、超党派、超国家政治的。而中立恰恰是公平正义的基础。西方的司法女神之所以要蒙上双眼,就是要摆脱视觉诱惑导致的审判不公,法官要倾听双方的辩护词,然后经过逻辑思维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由此可见,逻辑是社会正义的基础。而且,社会正义必须以正义的法制为基础,正义的法制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科学体系:它要求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逻辑自洽,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具有逻辑思维能力,能在同样的法律条文下得出同样的结论,形成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否则,相互抵制、相互抬杠,社会就成了一团乱麻,就没有了正义。
法治社会以人的独立为前提。学会独立思考才会具有公平正义精神。逻辑思维让每个人都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智者,自己能鉴别和取舍真假,用理性构建自己的认识,不被情绪和冲动所裹挟,也不被煽动和诱惑而操纵。在逻辑水平高的社会,人们思考问题时,依据的不是领导者的权威或意志,更不是神、上帝、上天等超自然力量,而是根据逻辑判断与推理,服从的只是逻辑地“必然得出”的结论。这样,人们才不会人云亦云,才不会“以人为据”而崇拜圣人等权威,才能在独立的思考中生成独立人格,从而使法官等人获得了独立性!独立的法官自然不会罔顾正义而偏听偏信。可见,逻辑是法治的基础。
逻辑思维的本质就是遵守同一律:只要是人,无论他与“我”关系如何,都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一视同仁地看待或对待,既是正义的精髓,也是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的贯彻落实。因此,西方跳出了小圈子的帮派立场意识而树立了博爱、公德等正义意识,造就了民主的法治文明!
美国、台湾是古希腊精神的继承者。希腊人认为4代表了正义,所以4年一次奥运会。美国总统是4年大选一次。台湾大选原是5年一次,后来学美国改4年一次。4是平等正义观,象征着四方(每方一年)轮流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5代表了强权正义观,5象征一只手的五指,紧握即拳头,拳头即武力也。而且,汉语里5与武,同音,更是弱肉强食的丛林价值观的体现。古希腊平等正义论与强权正义论两派争论,经过亚里士多德对平等正义论的适当调和,最后妥协为:平等的公民以协商一致的契约为正义即契约正义论。契约正义论是包含了平等正义论的法制至上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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