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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法治的根基

热度 1已有 11036 次阅读2019-12-8 08:51 |系统分类:科技教育分享到微信

关敏:逻辑是法治的根基

关敏提要:逻辑学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更是法治理论的创始人。这就说明:逻辑是法治的基础,民主法治需要逻辑来成就。台湾香港都经过了艰苦逻辑普及过程,亚洲的日本之所以最早转型成功,是因为日本人最早接受了普世的逻辑思维和科学西医。日本人连年获得诺奖,说明日本的逻辑水平很高了。

一,逻辑是好法制的基础

很多人叹息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导致诚信缺失、道德崩溃,于是大家都呼唤契约法治精神,完全没有看到法治精神背后的逻辑理性基础。如果我们对逻辑一无所知而热衷于辩证法,就不可能产生契约精神。因为辩证法就是诡辩法,在违反契约后,辩证法就成了欺世惑众的狡辩利器,怎么会有契约精神?

辩证法思维意味着文明与正义解体。众所周知:没有正义价值观,当然是丛林社会!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辩证法思维是反正义的,就证明了辩证法是丛林时代初民们的思维!关敏证明如下:辩证法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矛盾,即A与非A成立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这样的话,就不可能建立正义的法制体系!譬如说法律里A是“盗窃有罪”,按照辩证法思维方式,非A也成立即“盗窃无罪”也成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为了避免被治者的反驳,就不能搞一视同仁的逻辑同一律,就只能搞多重标准的等级制辩证思维模式,强行规定:劳力者等级,盗窃是犯罪;劳心者等级,盗窃就不是犯罪。孔子编的周礼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然后再规定每一种人该遵循什么规矩。皇帝可以拥有太监,非皇族就不许。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只能从一而终。皇帝三千嫔妃不算多,草民一年半载到烟花柳巷消遣,就是万恶淫为首。在太平天国里,达官显贵可以三妻四妾,普通士兵接近异性就是犯罪。善恶无绝对标准,道德准则随身份等级而定。这种多重标准的辩证思维模式当然为帝王所喜。显然这样的制度就是弱肉强食的体制!既然辩证法只能导向丛林社会,当然不可能有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法治的契约精神。

逻辑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工具,是思想交流和文明生活的先决条件。周孝正提出:“中国的事情要解决,简单,就两字,讲理;中国的事情之所以难解决,简单,就三个字,不讲理。”这里的讲理就是“符合逻辑之理”。人类要正确思考,就必须遵循逻辑的同一律:只要是人,无论他与“我”关系如何,都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所以,西方跳出了小圈子的帮派立场意识而树立了博爱、公德意识。圣经说,收割的时候,不要割得太干净,要留些果实给穷人;因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对弱者的保护。可见,只有把逻辑理性放在帮派感情之上,才能走向中立、公平、正义的高级理性文化,创造出了好制度。

同一律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寻找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概念体系),有了共同语言后,才会进一步对事物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没有共同语言,一切都是白搭,就不可能产生公共理性、契约或好法制。说到底:契约问题就是一个语言逻辑问题。如果汉语语言体系充满了歧义与含糊,能被不断的再解释而违反同一律,签订契约就没有多少必要。因为契约条文的含糊性,通过再解释,反而使违约者成了实际上和道义上的赢家,谁还会信守契约?

二,逻辑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百度的“辩证法”词条解释说: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就是主张“A与非A”同时成立。假设“A”=“遵守契约”,“A与非A”同时成立,就会导致“遵守契约”与“非遵守契约”同时并举,这就成了阳奉阴违的、双重标准的、两面派的、双簧把戏,只会助长无底线的坑蒙拐骗,离契约至上的法治文明会越来越远。

辩证思维模式的实质就是双重标准:对自己人百般袒护,对非自己人百般挑剔甚至打击;实质上是弱肉强食的动物思维模式。有一位大学教授,刚引用诺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观点,说美国限制第三世界国家的移民以维持其福利不被分享是不道德的;接下来讲到自己国家的问题,就说我国现在还不能开放城市户籍,否则大城市就会被搞得一团糟。他违背了同一律,搞了辩证法的双重标准,还处在动物的双重标准思维阶段。

巫术辩证法即阴阳辩证法是原始民族的丛林思维方式!中国古代一出现诡辩律师邓析子,就被郑国杀了,随后禁止法庭上讼师辩护,这就使得国人思维一直停留巫术辩证法阶段!华夏官方辩证法思维起源于儒家的仁。仁是因人而而异,内外有别的,搞双重标准的(道家也是)辩证法思维。“仁爱”就是“爱有差等”。儒家是以人类的“爱己排外”的本能为出发点的,但儒家不讲爱己(为了与杨朱派区别开来),只讲爱人即爱别人,“别人”指的是父母、兄弟、子女、妻子、亲戚等熟人,而爱的程度是逐渐递减的。很显然,儒家的辈分差等序列不合乎人的实际情感。

诡辩的辩证法是高于巫术辩证法的辩论术,产生于古希腊人法庭辩论中,律师为原告是一套说辞,为被告又是另一套说辞,这就是双重标准的辩证法!为了驱散辩证法的诡辩迷雾,亚里士多德总结出了以同一律为主的思维规则——逻辑。同一律要求一视同仁地看待研究对象,这就避免了辩证法双重标准的搅局,避免了原被告双方争吵不休的诡辩陷阱。基督教提倡爱人如己,不要排外,要爱陌生人甚至爱敌人;它强调爱的平等性,要求人们克服爱的差等,一视同仁,不歧视外人,不搞“内外有别”的帮派小圈子。耶稣剔除了弱肉强食的丛林价值观;为人类确立了的自由平等的博爱价值观。逻辑思维的同一律思维,加上耶稣基督的博爱,促成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诞生。有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人类就由原始的野蛮人进化成了有逻辑的文明人!

儒家却偏偏要搞帮派小圈子,而且违反了爱的自然差等序列,把爱父母放在首位,为了父母可以牺牲老婆或子女,如24孝里的“埋子尽孝”的故事。为了强调孝道重要性,孔子要求儿子无条件地维护父亲的伟光正形象,父亲犯罪了要包庇;父亲死了要“无改于父之道”。若父亲是个坏蛋,做儿子只能包庇并继承其衣钵;这样一来,社会怎能变好?由此观之,当代华人把个人犯罪的原因全部归于制度是可笑的,严重忽视了父亲的表率作用。或曰:孔子也要儿子委婉地向父母提意见。问题是:在“亲亲相隐”的前提下,内部提意见岂能改变坏蛋家长?孔子不谴责“攘羊”行为,还说包庇父亲盗窃的儿子正直。这就充分说明:孔子毁灭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

所以,正确思维路径应该以“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为主导,以合乎逻辑规则的推理来达成社会共识并确立公共理性——规章制度。人人平等,不以“暴力元规则”定胜负,而是以语言的逻辑说服力来定胜负。20世纪以来,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美许多国家纷纷采纳了英美的陪审制。陪审员在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与财富、声望或权力无关。这是古希腊直接民主(抽签制)的延续,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保证了司法公平正义,避免了人们游说法官的司法腐败。把裁判权完全交给老百姓的逻辑一致性裁决,既是对人类良知和思维能力的信任,又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戒备。这说明:社会的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常识即普世价值和逻辑思维共同决定的。可见:那些撇开了价值观和逻辑理性来单独讨论制度是幼稚可笑的。

亚里士多德讲:人的本质是正义,这是古希腊文化的逻辑起点。西方人由此强调公平正义,强调超真理至上和逻辑规则至上的逻辑思维,成就了西方的法治文明。逻辑是价值中立的,而中立恰恰是公平正义的基础。西方的司法女神之所以要蒙上双眼,就是要摆脱视觉诱惑导致的审判不公,法官要倾听双方的辩护词,然后经过逻辑思维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可见,逻辑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必须以正义的法制为基础,正义的法制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科学体系:它要求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逻辑自洽,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具有逻辑思维能力,能在同样的法律条文下得出同样的结论,形成社会共识和公共理性。否则,相互抵制、相互抬杠,社会就成了一团乱麻。譬如:有人问某发言人,“根据那条法律禁止采访?”该发言人却说“别拿法律当挡箭牌”。如此“藐视法律”的回答,说明她不仅把行政权力当真理,而且她不懂逻辑、答非所问、不会讲道理。可见,崇拜权军权的社会永远不可能法治文明!

孟子讲:人的本质是“孝顺”,不孝敬君父者是畜生;因为动物没有“孝顺”,所以,“无君无父,禽兽也”。可见,顺服的奴性是儒家文化的的逻辑起点。孟子强调:窃负而逃、让父亲摆脱监狱之苦的舜是值得人们学习的大孝子。杀人越货的行为在希腊罗马,不管什么动机都是有罪的,都要受最重的惩罚。在华夏则要先看杀人者的动机,如果是为己,则罪不可赦;如果是为自己亲人,则可以宽宥。因为使自己亲人富贵的行为是“孝”的行为。此后,汉儒董仲舒将这种思想归纳为一种司法原则并为政府所实践,即著名的“春秋决狱,原其心论其罪”。舜“因人而异”,搞多重标准;同样都是坏蛋,“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予以高度赞扬。由于儒家的教导,华夏官吏不会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公平审判,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地位作出判决,即:谁后台大谁赢官司。这就是内外有别的多重标准即立场决定是非——自己人做的,错的也是对的;外人做的,对的也是错的。这就是东方的人治社会。

在儒家的教导下,国人习惯了“内外有别”。“内外有别”的含义是:对自己人和对外人给予不同的待遇,要给自己人特别的优待和关照。国人以自己为圆心,把自己周围的人按照亲疏远近来画“圈子”。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时候,遵循“先里后外”的顺序,按照远近亲疏的不同关系,给予不同分量的砝码。华人只要有一点小权,就会在自己的职权之内,根据人际圈子的里外顺序,对亲戚朋友给予不同的关照。西方人把“公平”极端到“对朋友和对敌人一样”的做法,中国人反而忿忿不平。华夏社会凡事要讲关系、走后门,总是克服不了以权谋私的现象,其深层的文化背景就是“内外有别”的辩证思维方式所致。

《道德经》宣传就是辩证法的整体主义的混沌之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任何表达出来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道德经》认为:一可以分为二、二可以合为一,说圆不是圆、说方不是方,说出来的东西就不是东西,真是“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不能确定:“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强弱不能确定。这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尽可能澄清概念的定义南辕北撤。庄子更是将“混沌之道”发挥到了糊涂之境:在《庄周梦蝶》中,他甚至不能确定“到底是蝴蝶变成了我、还是我变成了蝴蝶”。道家的最高境界是“道法自然”、“难得糊涂”、“浑水好摸鱼”;它极力混淆祸福、混淆强弱、混淆是非,混淆善恶;最终丧失明确的道德(法律)标准,其后果是整个国家丧失了共同信仰。

“混沌之道”对华人的危害及其巨大,对统治者真是绝对利好。华人好幻想,认人唯情,见仁见智,否定正义标准从而陷入了思维混乱和胡搅蛮缠,这时候唯有靠祖宗崇拜和圣人(权威或强权)崇拜来止乱;西方人靠逻辑和上帝博爱来来止乱。中国没有确定的逻辑准则,君王的意愿就成了唯一准则:君王说好就是好,君王说对就是对,君王想咋干就咋干,君王语言就是圣旨。悲哀的是,不同的君王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则,甚至同一个君王也有两个截然相反的法则:他今天指鹿为马,明天指鹿为鹿;他今天一分为二,明天合二为一;他今天量小非君子,明天无毒不丈夫;他今天说梨子是甜的,明天说梨子是酸的。对臣民来说,如何适应帝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辩证法”,成了最要命的技术活。

三,逻辑培养了人们的守法精神

古人把许多社会规则和契约神化,就是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做到规则至上和法律至上。这一定要有宗教“神”至上的文明才能维持法律神圣!柏拉图认为不守法就是不敬神,因为:古希腊的法律是宙斯赐予的,奥运会休战也是以神的名义进行的!西方法律的创制或发现过程与政权有一定的距离,与神关系密切。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举世闻名的罗马法是由基督教守护并在中世纪加以推广的。基督教的成功标准只有一个:遵守上帝的律法。凡是在道德行为上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就是好人。基督教文化的核心可归结为两个字:诚信。《圣经》的十诫就是上帝与人类订立的契约,人类要遵守这些契约,就必须讲诚信,不守诚信,必遭上帝惩罚。这就是圣经中的“逻辑”!其实,整个一部《圣经》,就是人类与上帝所立的永久契约。据不完全统计,在《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中,提到诚实的,有近200处之多。如“耶和华必照各人的公义诚实报应他。”“你们当敬畏耶和华,忠心诚实办事。”“不可使慈爱诚实离开你。要系在你颈项上,刻在你心板上。”“诚实人必多得福。”圣经说:“因为我耶和华喜爱公平,恨恶抢夺和罪孽。我要凭诚实施行报应,并要与我的百姓立永约。”

有人会说,诚信并非是西方文化所独有,孔孟也讲信啊。东西方的信是有本质区别的。儒家的信仅仅在家庭范围。在家族之外,讲诚信被孔子视为小人。华夏文化是权谋文化,其最大特点就是不讲诚信,不讲道理,不讲规则;只求结果,不择手段;谋略高于一切,狡诈是最高的智慧!

西方的诚信属于社会公德范畴,对外人、对敌人都讲诚信,恰如耶稣所说“要爱你的敌人”。这种契约法治精神就是逻辑精神。逻辑精神就是逻辑规则至上并强调以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来理解神创的世界。逻辑规则首先就约束你的大脑,你习惯于逻辑规则约束自己了,自然会接受法治的约束!所以,逻辑是诚实守信的基础!

所以,要过文明生活,必须遵守逻辑规则才行!一般说来:学历稍高者通常不敢诡辩,而中学学历者则视辨证法的诡辩为理所当然而肆无忌惮!辩证法者视逻辑为垃圾,根本没有遵守逻辑规则的意识。没有守规则的意识,就不可能从内心养成守法的自觉性,因为内心不认同法律,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一群人,法律对他们就是废纸。而规规矩矩地学习逻辑的人,有守规则的敬畏意识,就从内心养成守法的自觉性,就成了民主共和国的合格公民。在逻辑水平高的社会,人们思考问题时,依据的不是领导者的权威,更不是神、上帝、上天等超自然力量,而是根据逻辑判断与推理,服从的只是逻辑地“必然得出”的结论。这样,人们才不会人云亦云而崇拜权威,才能在独立的思考中生成独立人格,从而使个人获得了独立性!独立的人自然不会罔顾法律而偏听偏信。可见,逻辑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古典民主共和社会的公民素质是:遵守法律,不得违法犯法。现代民主社会的选民素质是:遵守法律,有正义的价值观和逻辑识别能力,能较为准确地投票;候选人素质是:遵守法律,有正义的价值观和逻辑分析能力,会说理,能参政议政。总之,民主素质就是民主社会要求其成员所具有的正义价值观和逻辑思维能力。而逻辑才是民主的最根本的素质。这是因为:民主法治社会以人的独立为前提。学会独立思考才会具有公正精神。逻辑思维让每个人都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智者,自己能鉴别和取舍真假,用理性构建自己的认识,不被情绪和冲动所裹挟,也不被煽动和诱惑而操纵,从而能正确地选择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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