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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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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负担”条款至少可以追溯到1882年的“移民法”。当时的联邦立法者希望确保移民能够自给自足,而不是最终成为公共负担,以此保护纳税人。更新后的规则将更明确定义和扩展基于“公共负担”拒绝申请人的理由。
这份800多页的文件将于14日在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并于10月生效,将“公共负担”定义为在36个月内,获得过一项或多项指定的公共福利超过12个月的移民。
移民和归化局(INS)1999年发布一份指南,根据指南,公共负担被定义为“主要依赖”政府援助的人,这意味着政府提供的收入超过其收入的一半。特朗普政府新规扩大了1999年临时指导方针中涉及的福利范围,将社会安全金、贫困家庭临时援助,以及大多数形式的医疗补助和补充营养援助计划,即粮食券都纳入“公共负担”考量因素。
新规还规定,如果某些非移民外国人在延长或改变非移民身份后,获得了本无资格获得的福利,则他们不可再申请延长签证或变更移民状态。
该规则还解释了移民局将如何在有限情况下行使酌处权,即对那些完全基于“公共负担”规则,而被拒绝移民身份者提供缴纳公共负担保证金的机会。最终规则规定最低保证金金额为8100美元,实际数额取决于个人的情况。除这些以外,移民机构也将继续把移民的年龄、健康程度、金融资产和教育水平等视为绿卡申请的标准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