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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两个关系密切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 的分析认为,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但 是又有情况显示有些外部干预会或明或暗地侵蚀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有助于维护学术自由的 精神和保护这种自由免于外部的攻击。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都是建立在“传播和创造高深学 问”这一大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内在关系却一直存在争论,二者同 权论和制度保障论就是两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试图在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澄清大 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渊源“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闭,大学争取 自治是从建校时开始的,在中世纪产生之初,大学就产生了自治的诉求。大学具有国际性, 其成员来自世界,主张普遍教学的自由,它的领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冲破了城市的范围。 大学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与教会、王室甚至是普通市民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手段是 罢课和迁校,斗争的结果是大学有了自己的特权。 而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则要晚的多,作为大学探索真理的原则学术自由首先被德国大学 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莱尔·马赫和费希特等人,认为大学必须将研究提升到与知 识传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开展学术研究就需要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这一思想逐渐 形成经典大学的基本理念并被欧美大学普遍认同。学术自由在最初仅仅限于学校内部,是学 校自身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来自外部力量的侵害,因此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到了 20 世纪初期,则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开始明确保障学术自由。 因此,从历史上看,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于学术自由而产生。 二、二者同权论二者同权论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 大学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体, 大学自治是一种团体性的学术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伸和当然结果。确实,随着学术自 由权内涵的发展,权利主体已经实现了从学者向普通公民、从个体向组织转化的过程,许多 国家将学术自由的主体扩展到了包括大学在内的机构,把学术自由视为大学的基本权利自在 情理之中。 同时,这种观点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精神, 为大学自治提供一种自然法上的正当性, 使学校在国家一社会的二元结构中能够形成一种对峙而又互动的良性格局 f3] ,更易于直接 明确的论证大学自治的合法性依据。不过,把大学自治权直接等同于宪法学术自由权,存在 许多不足: 首先,掩盖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大学自治以实现学术自由为旨归, 具有手段性价值。与学术自由权的实现之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相 反,如果一所大学自治的主体是学校的行政系统,反而可能会带来对学术自由的伤害。事实 上,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大学自 治不包含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等权力诉求的意义,而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免外界 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大学自治有可能损害学 者个体的学术自由。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知识分子进入学院化的大学校园后,大学里烦琐 的规定成为最麻烦的学术障碍, ??大大限制了学者们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问因此,当大 学自治行为损害到了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时,应该受到限制,大学自治作为手段并不是无
限的。大学自治要受到国家合法性的监督,使得大学自治在保护学术自由、学习自由以及大 学成员其他宪法性权利前提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