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三不配
忽有一段话不由自主地蹦出来:“剥夺别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它们只配呆在监狱里;剥夺别人财产的人不配享有财产,它们只配永远做无产阶级;剥夺别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它们只配呆在地狱里。”这段话可供未来中华立法参考。
“三不配”都有来历。关于自由,请看布什第二任就职演说:“那些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应该知道,我们仍然抱有林肯总统的信念: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面前,他们也不会长久。”
关于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暨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是英美法系现代西方文明的共识。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说:“所有权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这句话意味着两条定理:“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财产所有权是理性和人格的基础。”
财产所有权是人格的基础。这个定理,对于庶民来说,确实可以成立。无财产的庶民往往是疯狂的、反理性的,不可能有正常人格。孟子有类似说法:“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但黑格尔不知道士君子,不知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
关于生命,《荀子·正论》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杀人者死,即剥夺别人生命的人不配享有生命。这是百王之法,天经地义,自古如此。
当然,对别人自由、财产、生命的剥夺,指的是非法、非良法的剥夺。若是依据和符合良性法律的剥夺,必然合情合理,那是政府执法份所当为。2019-4-28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