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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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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毅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浮出水面,引起广泛关注。鉴于当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纠纷产生原因众多,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却是相当困难的。别的不用讲,就美术行业而言,不仅仅是那几件被曝光、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侵权丑闻,而是普遍存在的行业现象。杜洪毅《缘》 水彩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含义较广,就美术领域而言,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方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展览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范畴的权利是有期限的,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到作者去世后的50年终止(一些西方国家为作者去世后70年)。而人身权范畴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受保护期限制,属于永久性权利。杜洪毅《造物·永不再》
原木雕刻 约8.5×35.5cm
现实中,美术领域常见的侵权案例,往往是同时侵犯了原创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叶永青抄袭案,当事人直接复制他人作品署上自己姓名进行公开展示、销售,就是把原作者著作权完整地侵犯了一遍。当下美术领域比较流行的侵权方式,如直接照抄他人美术作品、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创作”、“后现代”式挪用等,都是极为常见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还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画册印刷复制品、擅自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生产衍生品销售、假冒名家作品进行商业操作等。杜洪毅《独行》
美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为利益所驱动,求取捷径。成熟度较高的作品、名家作品,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对于许多美术工作者来说,搞原创艺术不仅非常困难,而且还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经济回报。于是,直接抄袭复制他人作品,不但省时省力,还能轻松出手。对于商家来说,在侵权成本很低或完全不用支付侵权成本的情况下,就有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搞一些山寨版的国外名家艺术展。而在某著名电商平台上,不少还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名家作品,早已被大大小小的商家制作成五花八门的产品公开销售了。直接使用成熟作品、名人作品制作产品,不仅节省了大笔研发成本,而且还能利用名人品牌效应轻松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只不过这已构成违法侵权。杜洪毅《迷茫》 水彩
其二是缺乏道德自律。侵犯他人著作权,既涉及对原作者人身权的侵犯,又属于窃取别人的合法财产。但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大多数人对盗窃别人财产的小偷,那是深恶痛绝,可是在知识分子阶层的美术工作者群体中,一些人不但敢大张旗鼓地抄袭,甚至有人把此行为当做朋友聚会上吹嘘的资本。在书画艺术圈,许多人以临摹是中国画创作的传统为由,理直气壮地干着抄袭复制工作。而在“当代”艺术圈里,“后现代”挪用手法又成为公开侵权的挡箭牌(事实上,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是挪用版权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也是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正是这种毫无底线、把侵权当做理所当然的心态流行,才助长了抄袭之风气盛行。杜洪毅《造物·盼情》7.5×24cm
其三是侵权成本太低。虽然在被曝光的侵权案例中,不乏有被判决高额赔偿的个案。可事实上,就当下中国美术界侵权问题之普遍现状来说,侵权成本还是太低。真正被追究侵权责任的不仅少之又少,而且绝大多数侵权行为从未被问责。即便有被曝光追责的,与其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究其原因是,一般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纠纷,只有被侵权的当事人主张,司法部门才会介入处理。而现实中,在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信息阻碍、维权意识、维权成本、举证困难等诸多因素让当事人放弃维权。比如说,一些国内商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国外著名艺术家版权作品制作成艺术衍生品销售,只要不把动静搞得太大,基本上就不会有人追究责任。而对于国内的美术工作者来说,侵权现象太为普遍,极少有人愿意花费力气通过司法渠道维权。杜洪毅《造物·期许》 33×33cm 木版画
美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法治社会的秩序,而且还沉重打击了美术工作者的原创积极性,对当代社会文化生态良性发展造成了阻碍。而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得从加强法治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增强舆论监督力量、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自律意识等多方面入手。只是,要想让这一工作有序进行,可以说任重而道远,还需我们每一个人付出艰巨努力才行。本文发表于《中国美术报》第188期 美术聚焦杜洪毅《无题》 水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