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护腐嫌疑
已有 893 次阅读2019-2-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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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护腐嫌疑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处五年以上或10年以下有期期徒刑”。这一规定有一下问题:
一,首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有悖罪刑一致原则。突出地是量刑太轻。对重罪者无法加重处罚。以原商城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处级侦查员,谢声明的案件为例,他家来源不明的财产总额达到210万元,最后能定案属受贿的不过1.4万元。,结果对其全部非法财产只查清了不到0.7%,还有99.3%属于财产来源不明,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二,从立案标准而言:贪污5千元既可立案,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0万元才能立案: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标准相差一百倍。
三,从量刑标准看:按《刑法》规定:犯贪污(受贿)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涉嫌犯罪金额多大,都只能叛“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因此不少贪官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都大于贪贿数额。如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受贿197万元、而367万多元财产来源不明。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有68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清来源。来源不明数额大于能查清数额近5倍。
四, 违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反而得到重刑处罚;拒不交代则无法定罪。如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合理吗?这不是与我国几十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背道而驰吗?。不说明赃款来源,本来属于不交代问题,是抗拒,应从严处罚,不但不从严,反而从轻处罚。
五,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叛刑太轻,界定方式模糊,不仅愈来愈难发挥刑法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作用,而且成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救生圈”。因此,造成涉案金额的不断攀升。河南辉县市科级干部“李娟案”起诉书中,其财产远超合法收入。其名下资产包括:人民币约2.014亿元、港币54万、美元29.98万、韩元425万、房产53套(价值约3290万元)、车辆5辆(其中1辆调取不到票据,剩余4辆价值216.84万元)。无法定罪。
我们说,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非“说不明”,而是当事人不予说明,因为说明了就意味着判重刑,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最多判几年,因此,只有傻瓜才会说清来源。
实践进一步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规定,不利于遏制腐败,打击犯罪,而且明显的有护腐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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