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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答:按照相关规定,寄自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自2010年9月1日起,根据总署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照相机属于海关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之一,个人每次只能邮寄一台入境,且需征税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2007年第25号公告规定,数码相机完税价格为2000元人民币,税率为20%。如所列物品的完税价格与应当征税的物品实际价格相差达到3倍(或1/3)及以上时,海关可另行估价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款。实际办理时,应由主管海关根据物品实际情况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