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的货轮迫使其向我家支付赔偿金,从而结束了我家77年的对日索赔。
这一事件轰动两岸乃至全球各大媒体竞相报道。 随后,2016年4月我家的分家、继承案件又为两岸关注。
做为涉案船东陈顺通先生(1987年1月-1949年11月)、 戴芸香女士(1898年9月-1989年2月)之女,也是陈家健在的历经“顺丰”、“新太平”两轮从出租到迫使日方向我家支付赔偿金的整个历程的当事人。
我饱受日方欺凌、侵权长达77年,更要责无旁贷向大家回答好下面三个问题,从中便可以明白一个普通中国家庭的命运与两岸早日统一休戚相关,只有国家早日统一,才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真正福祉。
1). 为什么台湾会保藏着大陆船东陈顺通先生对日索赔“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全部中英文史料?
2). 为什么“中威船案”跨度要77年, 其中上海法院的一审要长达近20年之久?
3). 为什么一份没有代书人、唯一证明人是文盲妻子且不知证明人“陈戴芸香”的姓名出自何人之笔的代书遗嘱会在两岸有不同的结果呢?
第一: 父亲安排的对日索赔两轮的经历(1940年代-1952年)
早在抗战时期, 父亲陈顺通先生就数次亲赴东京 向日商大同海运追讨“顺丰”、“新太平”两轮以及租金。但日方以各种借口、甚至编造谎言来搪塞父亲。
父亲感叹道: 等国家强大了, 两艘轮船以及租金就能讨回了。
抗战胜利后,父亲陈顺通先生及其律师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便整理、提交了两轮的请求索赔函以及全部中、英文证据,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昆仲是两份租船合同的见证人)、两轮的船舶国籍证、日商就两轮情况给父亲的回函、两轮分别从1937年8月16日、1937年8月1日起截止1946年10月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不同时期的价格计算的租金并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一: 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
第二: 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7年2月15日,父亲陈顺通先生在其律师魏文翰先生拟订的英文函上签字后,寄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受到的答复未达到预期之效果。父亲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父亲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1948年1月24日, 中国外交部再次致电驻日代表团,以被劫沉没的中国货轮之打捞归还问题“不宜久予搁置”为由, 再度训令驻日代表团向GHQ(驻日盟军总司令)洽办“顺丰”、“新太平”轮打捞事宜,以及追讨大同海运结欠租金之事。
1948年1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先生就盟国之间对于日本海外沉船打捞费用负担问题僵持不下提出二种方案以推动对日索赔之进程。方案一为日本外海之被劫沉船经要求国自行打捞,拖往日本港后,应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为盟国被劫之船舶,沉没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捞修理费用应就变卖无主劫物所得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为修理费。
1949年2月,中国驻美大使馆仍就打捞事宜从中协调,同时赔偿小组也正参酌各国提供之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1949年4月之后国共内战的局势日益明朗, 但驻日代表团仍坚持不断的就船舶归还与赔偿问题向盟军总部交涉。
即使1949年11月14日父亲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逝,我家也还在上海,但顾维钧先生等还在锲而不舍地推进两轮对日索赔之事,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台湾大学萧明礼博士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抗日战争研究》2016年第1期上的《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的论文,还原了父亲陈顺通先生所经历的这段鲜为人知的索赔历程。
第二:东京的诉讼(1960年代-1974年)
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那年3月,大哥陈甫康因卷入刑案为某邪教私套外汇、安排人员往来、代为联络等罪行而遭逮捕。在狱中,陈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两轮等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父亲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的巨额外汇要有人处理,方才获得“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我们母亲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处理父亲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的巨款,以及开始对日索赔。而父亲的这些巨额外汇遗产成为陈家一致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自父亲过世至今,我们兄弟姐妹没有分过家。
值得一提, 1958年5月陈甫康被释放后,对母亲说: 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亲口告诉他,‘你到香港后,与香港交通银行的樊先生联系,同时购买好去广州的火车票之后,请告诉我,我要通知罗湖口岸,对你携带的文件等不做检查而予以放行’。
现在回想,因为陈甫康携带的父亲生前所有的文件, 如“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对日索赔全部资料、“太平”、“源长”两轮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其中先祖父的讣闻有许多民国时期风云人物,如林森先生、张人杰(张静江)先生、蒋中正先生、
虞和德(虞洽卿)先生、秦祖泽(秦润卿)先生、太虚大师等人的题词、挽联。 在1950年代,如被查到, 陈甫康又将出“大事了”。
我家在东京的索赔之路始于1960年代初,先是在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民事调停,后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诉讼。但到1970年代东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我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大哥陈甫康按照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 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 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乾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更证明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母亲戴芸香、胞弟陈乾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