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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早统一 民众早得益------两岸视野下的中威船案

已有 875 次阅读2018-9-27 20:09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20144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的货轮迫使其向我家支付赔偿金,从而结束了我家77年的对日索赔。
 这一事件轰动两岸乃至全球各大媒体竞相报道。 随后,20164月我家的分家、继承案件又为两岸关注。
做为涉案船东陈顺通先生(19871-194911月)、 戴芸香女士(18989-19892月)之女,也是陈家健在的历经“顺丰”、“新太平”两轮从出租到迫使日方向我家支付赔偿金的整个历程的当事人。
我饱受日方欺凌、侵权长达77年,更要责无旁贷向大家回答好下面三个问题,从中便可以明白一个普通中国家庭的命运与两岸早日统一休戚相关,只有国家早日统一,才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真正福祉。
1). 为什么台湾会保藏着大陆船东陈顺通先生对日索赔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全部中英文史料?
2). 为什么“中威船案”跨度要77年, 其中上海法院的一审要长达20年之久?
3). 为什么一份没有代书人、唯一证明人是文盲妻子且不知证明人“陈戴芸香”的姓名出自何人之笔的代书遗嘱会在两岸有不同的结果呢?
第一: 父亲安排的对日索赔两轮的经历(1940年代-1952年)
在抗战时期, 父亲陈顺通先生就数次亲赴东京 向日商大同海运追讨顺丰新太平两轮以及租金。但日方以各种借口、甚至编造谎言来搪塞父亲。
父亲感叹道: 等国家强大了, 两艘轮船以及租金就能讨回了。
抗战胜利后,父亲陈顺通先生及其律师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便整理、提交了两轮的请求索赔函以及全部中、英文证据,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昆仲是两份租船合同的见证人)、两轮的船舶国籍证、日商就两轮情况给父亲的回函、两轮分别从1937816日、193781日起截止194610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不同时期的价格计算的租金并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一: 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
第二: 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止194610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
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7215日,父亲陈顺通先生在其律师魏文翰先生拟订的英文函上签字后,寄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受到的答复未达到预期之效果。父亲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父亲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1948124日, 中国外交部再次致电驻日代表团,以被劫沉没的中国货轮之打捞归还问题不宜久予搁置为由, 再度训令驻日代表团向GHQ(驻日盟军总司令)洽办顺丰新太平轮打捞事宜,以及追讨大同海运结欠租金之事。
194811月,民政府美大使顾维钧先生就盟间对于日本海外沉船打捞费问题僵持不下提出二方案以推动对日索程。方案一日本外海之被劫沉船要求自行打,拖往日本港后,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被劫之船舶,沉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修理变卖无主劫物所得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修理
19492月,中国驻美大使仍就打事宜协调,同时赔偿也正提供之相关资提出解方案。
19494月之后国共内战的局势日益明朗, 但驻日代表团仍坚持不断的就船舶归还与赔偿问题向盟军总部交涉。
即使19491114日父亲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逝,我家也还在上海,但顾维钧先生等还在锲而不舍地推进两轮对日索赔之事,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台湾大学萧明礼博士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抗日战争研究》2016年第1期上的《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的论文,还原了父亲陈顺通先生所经历的这段鲜为人知的索赔历程。
 第二:东京的诉讼(1960年代-1974年)
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那年3月,大哥陈甫康因卷入刑案为某邪教私套外汇、安排人员往来、代为联络等罪行而遭逮捕。
在狱中,陈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两轮等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父亲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的巨额外汇要有人处理,方才获得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我们母亲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处理父亲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的巨款,以及开始对日索赔。而父亲的这些巨额外汇遗产成为陈家一致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自父亲过世至今,我们兄弟姐妹没有分过家。
值得一提, 19585月陈甫康被释放后,对母亲说: 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亲口告诉他,‘你到香港后,与香港交通银行的樊先生联系,同时购买好去广州的火车票之后,请告诉我,我要通知罗湖口岸,对你携带的文件等不做检查而予以放行’。
现在回想,因为陈甫康携带的父亲生前所有的文件, 如“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对日索赔全部资料、“太平”、“源长”两轮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
其中先祖父的讣闻有许多民国时期风云人物,如林森先生、张人杰(张静江)先生、蒋中正先生、 虞和德(虞洽卿)先生、秦祖泽(秦润卿)先生、太虚大师等人的题词、挽联。 在1950年代,如被查到, 陈甫康又将出“大事了”。
我家在东京的索赔之路始于1960年代初,先是在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民事调停,后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诉讼。但到1970年代东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我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大哥陈甫康按照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 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11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乾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2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更证明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母亲戴芸香、胞弟陈乾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

第三,上海之诉(1988-2014年)
上海海事法院从1989年受理中威船案, 直到200712月才做出一审判决。为何要有近20年之久呢?
第一,原告主体资格
大哥一意孤行要以案外人香港中威轮船公司之名向日方索赔。每次庭审,日方总纠缠原告主体, “香港中威主体不合格, 因为它不是1936年签订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资格向日方追讨,同时日方出示了香港船东协会的证明文件香港中威轮船公司在香港没有船只,日方便反问道: ‘连一艘轮船都没有, 怎么可能借轮船给我们?请求法院驳回。
在主体问题上,法院几乎花费了超过一半以上的庭审时间反复调查,结果日方的这一主张获得认可;  
第二,两轮所有人是陈顺通的直接证据;
第三,日方坚持两轮租金支付完毕,没有拖欠。
其实早在抗战胜利后, 父亲陈顺通先生与其律师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整理并向中国政府递交对日索赔所需的全部中、英文证据,就已经涵盖了。 如今,全部证据还完整地保存在台北。
如,1930年代中国政府颁发两轮“船舶国籍证”,载明所有人“陈顺通”;
父亲递交的两轮租金索赔清单明确:“顺丰”轮从1937816日起、“新太平”轮从193781日起, 就没有收到日商的租金。父亲提出两轮截止到19461015日, 日方需向我家支付结欠的租金近六百万美元。
这份租金索赔清单又与19481月,中国外交部再次训令中国驻日代表团让其加快追讨大同海运积欠租金约六百万美元的电文,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日方确实拖欠租金。
然而,两岸阻隔38年,彼此视对方为敌,骨肉血亲都无法相见,更不用说台湾保存的父亲对日索赔史料与大陆共享。
这些证据在上海,耗时10多年才找到;而在台湾,只要前往国史馆就能轻易找到父亲整理的这些索赔证据。
可恶的是,日方单方面撕毁租船合同,历经77年才向我家支付赔偿款;
可惜的是,当年的船东----我的父亲以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那所得赔偿款就必然有分割、继承的发生;
恨的是,大哥陈甫康(陈洽群)一方全然不顾父母养育之恩、不念同胞手足之情, 一定要凭一份没有代书人、唯一证明人是目不识丁的妻子、且不知道唯一证明人陈戴芸香” 的姓名又出自何人之笔的代书遗嘱来剥夺母亲、庶母与父亲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剥夺母亲、庶母的继承权、剥夺弟弟、妹妹们与生俱来的继承权。
20144月,我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继承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庶母杨锦文女士遗产, 各级人民法院以1990年代已经审理过陈顺通的代书遗嘱, 当时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我等提出的代书遗嘱系伪造而无效的诉请为由, 便一事不再理了结了陈顺通先生、戴芸香女士、杨锦文女士的分家、继承案件。
现在我家的分家继承案件同样受到两岸的关注,凡是阅过我家案卷的法律人士, 都异口同声裁定太草率、太不公平 台湾的律师甚至指出,这样的代书遗嘱在台湾绝不可能有效
关于两轮的保险
1980年代,父亲的律师魏文达先生多次向大哥提出: 在上海的诉讼,原告是:陈顺通先生所有的继承人,被告是:日方的两家保险公司。 魏老指出:不能证明香港中威轮船1930年代上海中威轮船公司的延续,同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远高于航运公司。 但是大哥不接受, 一定要以案外人香港中威之名起诉。
魏老曾回忆道:1936年,就是在我们昆仲(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提议下,陈顺通先生对出租给日商的两轮做了投保。 顺丰新太平轮分别向日本兴亚、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顺丰轮为日币66.7万元,新太平轮为日币40万元。 (1930年代日币与美元的汇率几乎是11
中威船案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又一力证。中国历届政府在支持我家对日索赔两轮之事上是高度一致。这让我切实感受到:因为两岸毕竟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在维护中国公民权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这种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从我家内部看,中威船案是我家一致对外的过程,父亲陈顺通先生开创的对日索赔为陈家之后的索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父亲提交的证据最终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父亲陈顺通先生身前留下数百万美元遗产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母亲戴芸香女士与陈乾康申请办理的(72)沪高法证字第6号证明书更保证了陈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但是,由于两岸的分隔,连船东自己整理的证据都不能共享,使中威船案的审理破费周折,耗时数十年。
获得赔偿后,我家内部的分家、继承案件,更让我们这些船东的子女伤口撒盐,心疼、心寒,日方对我们的欺凌、侵权已经长达77年,现在我们还要继续受大哥一方的欺侮。
而各级人民法院居然不愿审理我家的分家继承案件, 无视大哥一方对母亲、庶母、弟弟、妹妹们的侵害。
人民法院迫使日方向陈家支付赔偿款彰显了公平、公正, 而为陈家的某一人抢夺家产扫平障碍真乃无理至极、不公至极!
如果,两岸从未阻隔,两岸史料早能共享, 那父母亲们健在时,我家的索赔之事早就解决,就不会有现在的“陈家分家、继承纠纷”
我的父亲是中国航运界屈指可数的参加过北伐和抗战的爱国人士,他们为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国家不惜舍家毁业,我就一定要传承这种精神,为国家的统一做一点点事,讲好我家的故事。
因为,我家之事又一次证明了:两岸是割不断、分不开的,不是任何人修改历史教材而能切割的。那些保藏在档案机构的史料虽默默无声,但它们的力量巨大。任何人也改变不了两岸的历史与命运完全是融合在一起的。 两岸绝不能对抗、对裂,内耗、内讧,而应走向合作、共赢,走向和平统一。
大陆提出的“一国两制”是目前解决台湾问题最好的办法,它能以和平的方式给大陆、台湾在国家统一之后所需的发展空间, 携手共进,走上民族复兴之路。
现在两岸各项互动越来越多,触及的层面也越来越广。 两岸更应在保障大陆同胞、台湾同胞乃至海外侨胞的利益上,走向一致我不愿看到由于两岸暂时没有统一, 一份形式上存在诸多欠缺的代书遗嘱, 竟会在两岸有不同的结果。
国家只有早日统一,海内外炎黄子孙才能早日得益,才能避免我家的悲剧在其他家庭中上演。

事实不胜举,两岸本一家。祖国早统一,家国皆得益。
历史不容忘,同胞情意长。民族复兴路,中华儿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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