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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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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鄂贵京,男,49岁,蒙古族,经理,
单 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 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
电 话:13704756876
邮 编:010022
被告: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 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1号。
联系方式:4392519 4392511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1980年8月原告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年5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年8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原告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告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原告担任中心经理,1987年8月经被告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原告担任经理。1990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告劳动服务公司任命原告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年6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告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原告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告拒绝。
1994年8月,原告听说被告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告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原告。
从1994年8月至2008年期间,原告就辞退问题多次找被告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年5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原告数次找他反映,2000年到2005年,原告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2005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008年9月,被告才对原告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2008年10月14日,原告向内蒙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0月30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对辞退问题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多年连续向有关部门反映,2008年9月24日对原告向人事厅的反映作出答复,当然原告2008年10月14日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请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告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原告一直在被告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告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993年8月17日被告对原告辞退也是被告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994年8月至2008年,原告无数次向被告、自治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辞退原告的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告连续向有关部门反映辞退问题,没有超过申请时效。现不得已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庭公正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准如所请。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鄂贵京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