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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 VS 桑兰案

已有 2306 次阅读2011-7-3 09:55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转网友言论:

1、有人搬出贺梅案和现在的桑兰案相比,认为当年贺梅案的原告和现在作为原告的桑兰,处境几乎一样:

当年有关贺梅案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原告不利,但最终原告通过不懈努力,取得胜利,认为桑兰也可以以此为鉴,只要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也会取得胜利。

其实,贺梅案和桑兰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贺梅案件,涉及的是监护权、亲权、身份权,为确认之诉,无诉讼期限的限制。桑兰案,只涉及因合同纠纷,侵权,不当得利等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给付之诉,受诉讼期限的限制。诉讼期限是无法逾越的障碍,我不知道美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国法官不主动释明诉讼期限,要当事人提出,对过了诉讼期限的,只要提出时效抗辩,就OK了,如不提出,进行实体审理。即使想通过不懈努力,也根本没有机会!

2、贺梅案貌似比桑兰案要复杂一些,以前不知道这个案子,就是这几个月因为桑兰案才从博客上知道一点。我的看法是:原告方的本质和目的,均是一样。
    

首先、贺梅案通过打官司不断延期美国签证,并在延期的7年间生了3个孩子,3个孩子都是美国国籍。怀胎10+ 产子后再生子的必要间隔期,足以证明贺家在打官司期间主攻不间断产子,已达到其期望移民美国的目的,最后基本是被遣返。
   

其次,在美国所有专科医生都要预约,桑兰抵达美国没有按之前高调宣传的那样,去警局报警,而在第二天便去看妇产科医生,研究桑兰产子问题,所谓什么肌肉萎缩,那都是浮云,最重要是产子。桑兰不只一次表示要在美国生孩子,有美国国籍。
   

可笑之余,桑兰与贺氏夫妻的实际行为,居然如此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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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海明的老子 2011-7-4 02:12
为什么形式主义司法观行不通?
为什么不能用计算机来判案?
因为司法诉讼并不仅仅只是事实与规则的交锋。如果只是这样,用计算机判案最简单。
司法诉讼同时也是价值观念的交锋,这个东西,形式主义是不行的,计算机也是判不了的。
回复 海明的老子 2011-7-4 02:09
一件案子,如果涉及到较为严重的价值冲突,就很难说胜诉方律师如何高明,败诉方律师如何不行了。
辛普森案检方败诉了,你能够说是因为检察官如何不行?
陪审团“宁可放走坏人,也不能让政府用不确定或不合法的证据来给人定罪”的价值观念起到根本的作用。
美国司法诉讼,既是事实与规则的交锋过程,同时也是价值观念的交锋过程。只不过,大量的案子中,价值冲突并不明显。但一些特殊的案子,价值观念冲突相当严重,这个时候,胜诉败诉都只是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反正必须有人胜,有人败。至于胜败双方,到底谁是谁非,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吗?而双方代理人,就能够用胜与败确定高低吗?
一个案子的事情,天天炒作,只能说明炒作者相当无知也。
回复 不屈仙人 2011-7-3 12:37
希望最最伟大的准律师继续吹,这准律师是否头脑有问题?
回复 海明的老子 2011-7-3 11:33
贺梅案,涉及到严重的价值冲突,生父母,养父母,女儿,到底怎样判定对那方有利?
这中间的价值冲突,有什么标准来说谁是谁非?
有人或许借此出了点风头,哈哈,就成了美国最伟大的准律师了。
哈哈。
回复 海明的老子 2011-7-3 11:30
哈哈,贺梅案,这个案子非同一般。
一个案子造就了一位全美最伟大的准律师,改变了美国民事法律制度,教育了全美国人民,这可不是一般的案子。
哈哈哈哈,这个案子要大书特书,永远书下去。
回复 jimmyzhang1963 2011-7-3 10:26
丧兰08年偷藏了某富人之子的精液,想在今天用此精子造后,迫使富人就范,交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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