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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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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0大灭绝人性的制度作者:一梭烟雨 刚处理两单案件,闲下来喝喝茶回顾一下中国历史上10大灭绝人心的制度,“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 1、连坐——连坐制度就是“株连”制度,始于商鞅变法,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连坐制度的衍生罪刑就是“灭族”,从“灭三族”到“灭九族”甚至明成祖史无前例“灭十族”。这种制度在清末刑事改革时废除,但是在军阀混战年代复苏,在1949年以后全面恢复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巅峰。 2、妖言——妖言制度其实就是“诽谤”制度,始于商鞅变法,即任何统治者认为不正当的言论都可以被视为“妖言”加以惩处,最常见的就是“弃市”,最猖獗时期就是党锢之祸、阉党之乱。妖言(惑众)经典之作就是“腹诽”,该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所谓“不传谣不信谣”。 3、大不敬——大不敬制度就是“恶毒攻击”皇帝的制度,所谓“指斥朕躬,无人臣之礼”,始于萧何定《汉律》。该制度最初只是针对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后来发展成为皇帝打击朝臣进谏的利器,当然言官不受该罪名约束。这种制度1966年“公安六条”推出“恶毒攻击伟大领袖及其亲密战友”达到巅峰,今天似乎有重出江湖的迹象。 4、乐籍——乐籍制度就是将“罪犯”妻女送入教坊司等音乐部门充当优娼的制度,优娼也有不出卖肉体的,不过多数都是任人蹂躏。该制度始于北魏,兴盛于唐宋,明成祖曾将“靖难之役”建文帝的臣子妻女纳入乐籍作为官妓任人蹂躏。这种将犯人妻女变成娼妓的制度清末以后废除,但是将地主、富农、资本家妾女配给他人为妻的作法却在1931年以后长期沿用。 5、流放——流放制度即将犯人甚至家人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制度,开始于先秦,成型于秦汉,南北朝后期正式载入《北齐律》,唐宋以来尤其是明清成为重要制度,清朝文字狱或科场考试作案,从犯全家或主犯家属一般会流放东北极寒地区,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死在流放地区。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但是在1949年以后再度出现,最出名的就是“上山下乡”为名将红卫兵运动主力流放农村。 6、贱民——贱民制度即是将某一类人作为受歧视群体,该制度始于先秦,成型于秦汉,鼎盛于元朝,汉民族被作为贱民受到整体歧视,清朝汉人地位也低于满人。这种制度在辛亥革命后基本废除,但是在1949年以后死灰复燃这就是“黑五类”的出现。 7、洗脑——洗脑制度即通过道德说教和思想控制造就被洗脑者对某种观念的绝对服从。洗脑制度源于先秦,初步完善于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与“君权神授”制度,基本完善于两宋“程朱理学”,并通过科举考试尤其是明清八股取士将“洗脑”扩展到整个知识阶层。这种制度在1921年以后尤其是1949年以后重新在中国出现,巅峰之作就是“大救星”的宣传。 8、抄家——抄家制度即是搜查并没收犯人家产的制度,源于先秦发展于汉晋完善于宋明,尤其是朱元璋、朱棣父子最为“显赫”。这种处罚一般是针对谋反、谋叛的“政治犯”,对于重大贪污犯也可以使用。清末刑事改革废除,但是在1949年后的中国重新出现,“文化大革命”达到巅峰也扩展到一切政治运动受害家庭。 9、劳教——劳教制度即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的制度,起源于斯大林时代的苏联,完善于1949年以后的中国,并至今适用。劳教其实质就是超越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体现的是政府超越司法机关的特权。 10、强制堕胎——强制堕胎制度即国家机关强迫孕妇堕胎的制度,该制度是1980年以来计划生育政策的衍生物。强制堕胎存在两大逻辑错误,一个是蔑视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健康,另一个是认为中国政府自认为比全球其他政府更能保障社会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