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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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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虎动议里提到一点,再次证明海明执业水平之差。
莫虎提到,海明针对薛的两项主张(battery 和性骚扰),海明在其最初诉状里声称薛是香港居民。因为原告是中国公民/居民,这样原告被告之间定居地之间的国籍/州籍的差异(也就是Diversity)就不存在了。因为海明主张的是TORT,也就是侵权,属州法院管辖的普通法案件,而非联邦问题案件,如果原被告之间的定居地不存在州际或国籍间的差异,联邦法庭对此案就不具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这个案子就不能在联邦法院审了,必须要转到州法院才行。这应当说最最原始初级的错误了,海明还是犯了。虽然海明后来把诉状改了-估计改成薛是纽约州居民,但这已足见海明作为律师的粗糙与轻率。
To: Fragolina 你曾经说:多数律师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我只是商业交易律师,不是庭审律师,惭愧。
看你写的挺严谨的,就坚持下来,让人搅糊涂啦,以后打官司进错大门就麻烦啦。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看你写的挺严谨的,就坚持下来,让人搅糊涂啦,以后打官司进错大门就麻烦啦。
我没有上过庭,但这不妨碍我认为我正确。因为法学院里就这样交的,律师考试也是这样考的。你如果出过庭但不认为我说的正确,那么你可以问一下你的同行律师。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我没有上过庭,但这不妨碍我认为我正确。因为法学院里就这样交的,律师考试也是这样考的。你如果出过庭但不认为我说的正确,那么你可以问一下你的同行律师。
不上法庭如何进入联邦法庭文件网站?如何知道怎么发动议?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他乡风云就一侨报写手,囫囵吞枣地学了几个法令词汇就到处给还明打广告.
呵呵。没有恶意:我本来觉得你还挺在行,现在看来也不尽然。从管辖权(而非适用法)讲,联邦法庭只可受理两类案件:联邦问题案件(比如ADA 或 Civil Rights Act), 那么此类案件的适用法自然是联邦法;第二类是多样性管辖权案件,涉案的岁是普通法或州法问题,但因其原被告居住地不同州或国家,联邦法庭可以受理,但其适用法是州法律,比如像桑兰案。
To: LongSpear 你曾经说:我说的是这位他乡风云老兄。
呵呵。没有恶意:我本来觉得你还挺在行,现在看来也不尽然。从管辖权(而非适用法)讲,联邦法庭只可受理两类案件:联邦问题案件(比如ADA 或 Civil Rights Act), 那么此类案件的适用法自然是联邦法;第二类是多样性管辖权案件,涉案的岁是普通法或州法问题,但因其原被告居住地不同州或国家,联邦法庭可以受理,但其适用法是州法律,比如像桑兰案。
To: 他乡风云 你曾经说:不要不懂装懂了.我只在上学的课程里上了一门法律基本知识都知道什么案归联邦,什么案归地方. 你就呼悠你那些侨报的读者去吧.
你正说反了。联邦法庭可以受理联邦法和州法,而州立法庭只能受理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