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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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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明寥寥几项“技能”、“素质”当中,其最强项是脸皮,厚如犀牛后臀之皮。因为只有脸皮厚,扯起慌了才会张嘴就来,毫无忌惮,善忽悠者莫如是。其最弱项是其律师执业水皮,前文对此早已有分析。而好笑的是他还常常以牛律师自诩,尤其是他在博客上夸自己在桑兰案上态度严谨,就好象三百斤肥汉拍着自己的胖肚皮,吹嘘自己堪比赵飞燕一样,令人绝倒。海明之忽悠术,则在两者之间,忝为中游,而这其中主要是海明占了国内网民和记者不懂美国法律及社会现实的便宜。
海明的忽悠术观其大概不外两种:直言扯谎和半真半假。试举例之。
海明在桑兰案之始就放言什么桑兰的律师乃联合国律师军团,这根本就是赤裸裸的谎言。之所以国内的媒体和民众一开始没有识破这样的谎言,是因为地理和社会文化上的阻隔。生活在纽约法拉盛的华人都会知道海明那样的混混哪里雇得起美国律师,他的所谓律师楼不过是一个人的小作坊而已。此类直言扯谎的代表还有海明所声称的桑兰案诉状由CHARLES律师执笔等。更为低级的是吹嘘他每年几千个案子云云,实在是太小儿科了。
更具迷惑性的是海明的第二类忽悠术:半真半假。海明最近修改诉状,把最初求偿数额(20亿)取消。海明自己辩解说,求偿数额根本没有改,早已有法院登记在案。这纯粹是胡扯。既然诉状已经修改当然以修改后的诉状为准,哪有什么登记在案。不过海明接下去又说,这对最后赔偿数额没有实际影响,因为这是由陪审团决定的。这后半段是对的,不管原告求偿数额多少,最终赔偿数额当然有陪审团决定,否则不是由原告予取予求了吗?荒谬的是,海明当初对20亿的求偿额做了很多辩解,现在却又撤销,他不是炒作又是什么?
再举一个例子:海明最近修改诉状的动议得到了法官的批准,他在自己博客上吹嘘了数日。法官的裁定没什么假的,但海明说这是法官的第一项实质性裁定纯粹是牛屎。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5条,原告或被告要修改诉状在某些情况下(详略)需对方或法庭的批准。法官在莫虎未反对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海明再次修改诉状,这算什么胜利?由于莫虎及刘谢还没有应辩,法官的裁定完全没有涉及到本案的实质性内容,完全是程序性步骤,这算什么实质性裁定?
请国内媒体和民众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海明大忽悠的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