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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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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5)日,笔者在《在河边休闲消遣余生的第4天》一文中的结束语是:不过,我已经牢牢地记住“过了6月30日后,再来钓吧”这句充满关爱老人的温馨话!而且从明日起,我或将会沿河散步,观察求证:今天是否是专门针对我这个倍感寂寞的老人而实施“禁钓”的。但愿不是,相信是一视同仁的。匆匆数笔,以资备查。
为了践行昨天的诺言,今天下午逾3点钟和逾6点钟,笔者分别两次沿着昨天那两位帅哥男青年对我说“大爷别来钓了,现在是禁渔期。过了6月30日后,再来钓吧”,并用手机录了我像的那河段巡视,两次都见到有钓鱼人,看形象是60多70岁的人。
我问:“没人喊你不要钓吗?”
答曰:“没有人喊不要钓。”
有两岸的监控摄像头所实时录下的情景,可替笔者所述境况作证,谁也骗不过真相。
笔者心中纳闷:从这情形来看,满人性化的嘛!难道那两位帅哥男青年,是被人指使冒充当地的渔政管理员,来吓唬我这76岁老头儿的骗子?现在行骗者多,令人防不胜防。
如果,这个国家4A级旅游胜地——成都市所辖的崇州市街子古镇,真是这样有区别地对待寄居养老的外地老年人,那么谁在退休后还敢来此买房产养老?难道忘记了,街子镇是如何兴盛起来的吗?
所以说,街子镇政府的渔政是不会搞“一刀切”的;无疑,那两位帅哥男青年是骗子!
摘录《2022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中的《第六章-罚则》条款如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录来源https://www.maxlaw.cn/n/20220330/10391653552552.shtml
述评如下
笔者在《2022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六章-罚则)》的受罚条目中,并未见到“罚钓”一词,说明在内河里野钓休闲,还是法外开恩很具有人性化的。
难怪笔者昨天发表的《在河边休闲消遣余生的第4天一文,在四川麻辣论坛-邛崃论坛上至今被“置于高亮”。版主的理由是:“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请见网址 https://bbs.mala.cn/thread-16351570-1-1.html
而对于河里禁止钓鱼的争议,仅在百度网页搜索引擎上,这话题就多达“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160,000个。”
截图:来源于“百度一下”
苏州新闻网在发表的《城市河道中禁止垂钓为啥引争议?》一文中指出,该不该一律“禁止垂钓”,其实同样也看法各异。有的人反对垂钓,也有的人支持垂钓。支持者认为,苏州是水乡,垂钓又是一项健康的运动,在河湖之中一律“禁止垂钓”未免失之过严。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根本管不过来,一边是随处可见的“禁止垂钓”告示牌,一边不远处便是神定气闲的垂钓者,这样的“严禁”实在太不严肃。
笔者支持该文结束语的观点:从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角度上来看,“禁止垂钓”之类引发争议,其实不是坏事。比如,针对公共活动空间的常见行为,在既有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大家讨论可以叠加特殊规则,写实写细实施细则,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与满足个体需求之间,取得精巧的平衡。同时,对于规则的落实和执行,也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笔者万分感谢崇州市和街子镇的渔政管理部门,也能像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的“禁钓”那样,不搞“禁钓一刀切”,而是找到了精巧平衡之法,为居住区内的老来极感孤独寂寞的野钓爱好者群体,灵活地“打开了一扇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