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
经济科学所达到的高度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程度相对应的,由于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在中国的诞生,使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完成了一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创建过程,使人类对社会的认识获得了完整的、科学的哲学基础,从而才使完整的经济科学的创建成为可能。本文以略长些的文字介绍建立在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基础上的、崭新的劳动价值规律理论和商品价值规律理论。
一,商品的价值、价格与货币
商品是处于交换过程中的产品,不是交换前或交换后的产品,价值是事物对于人类的意义性功能、是事物满足人类需要的作用,即有用性,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有用性,不是产品在交换前或交换后的有用性,即是产品在交换过程中的使用价值;不是产品在交换前或交换后的使用价值,商品在交换中的使用价值简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或商品的价值。
商品的价值在于被交换主体当做相互支配产品的权力和相互提供产品的义务能力来运用,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交换主体一次交换所实现的权力量和义务量。某交换者给予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为一个商品,获得对方一个商品,其商品价值的权力量也是一个商品。因此,抽象地说: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具体地说: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既不是商品的数量,也不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体力量和物力量与时间量,而是交换双方运用权力和义务所换取的商品量;是交换双方的关系量;是对于人的量;是给予人的量和人获得的量;是以人为标的的量;是以人为指向的量,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只能是获得和提供商品的主体的数量与其所获得和提供的商品数量的比例,商品的价值单位也只能是各种特殊商品的特殊的量的单位(个、斤、两、件、捆、车、箱、部等等)与买卖商品的人数的比例。商品价值的本质不是物的价值,而是商品交换者的价值,即是商品交换者的获得与给予、是商品交换者能够或应该获得什么和给予什么,商品价值的大小也只能是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给予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多少某种商品的同时,又从某一或某些商品生产者那里获得多少某种商品。
商品的价值不但具有权力和义务两重性,而且具有现实价值和可能价值两重性,交换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作用是商品的现实价值,商品在退出了交换过程而成为了非商品后,可以在生产或生活中用来消费,这就是商品的可能价值。商品的可能价值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承担着交换价值的功能,即成为交换者的权力和义务能力的作用,从而把商品用来获取他人产品和把产品给予他人。
商品可以有价格,也可以没有价格(物物交换),当有必要规定部分人买卖的商品在所有人买卖的全部商品(由所有的商品构成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时,才有必要规定所有商品的价格,反之,则没有必要规定商品的价格。因此,价格只是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为商品规定价格的前提条件是:
一是买卖部分商品(由所有商品所构成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的同时性主体为多,
二是各买卖主体买卖部分商品的继时性次数为多。
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将多单位货币组成的货币整体中的各部分货币分配给多人使用,从而将社会总产品中的各部分商品分配给多人。所以,如果某人购买10斤玉米,货币价格是5元,那么,这里的5元不是玉米的价值单位,而是玉米的价格单位,10斤才是此人获得的玉米的价值单位、即是此人获得的、以斤为单位的商品价值量,5元货币就是此人获得的10斤玉米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即10斤玉米——5/社会总产品(单位:元)。
既然商品的价格是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那么,某种商品价格的有意义的上升就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有所增加,而不一定表明这种商品价值量的增加,因为某种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可以在这种商品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其它种商品价值量的减少而增加。所以,某一商品价格的变化表现的是这一商品价值量与社会总产品之间的比例的变化,而不一定是这一商品本身价值量的变化,因为不论某一商品的价值量是2还是4,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2,也都可以是社会总产品的1/8、1/10或万分之一等等,就是说,某一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并不能独立地决定它的价值比的大小,它的价值比的大小是由包括它自身的社会总产品决定的。
不仅如此,由于社会总产品中包含的是社会整体的生产力,而任一商品都只包含着社会整体生产力的一部分,所以,某商品的价格不但是此商品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同时也是此商品所包含的生产力在社会整体生产力中所占比例的货币表现。
可见,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是表现与被表现、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比例关系,某商品与社会总产品之间才可以构成比例关系,而在完整的交换过程中,货币只是买者的权力资格和卖者的义务资格被双方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是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而用来实现商品交换的工具不可能是商品,正象用来运水的汽车不可能是水一样。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双方对各方的权力资格和义务资格共同承认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就不是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双方在确定了各自的商品价值量之后,才能决定承认并用货币的转移来代表承认,才能用同质的货币来表现它、承认它和领取它。表现并不等于衡量,正象人们用x来表现未知数而不是在衡量未知数一样。
既然交换是为了未来的消费,那么,交换者只能根据现实的商品对自己未来生产和生活的满足程度来确定交换什么和交换多少,换言之,只能用现实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商品在现实交换中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历史上和现实中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本身就说明交换者所换得的商品量,即商品的价值量是根据现实的商品在未来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而不是用货币来衡量。
既然商品的价格只表现部分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而不表现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就不存在价格与价值是否相等的问题,某一商品的价格只能随着社会总产品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可能围绕着此一商品自身的价值上下波动。所以,传统经济学关于“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定律”实质上是被价格假象所迷惑而产生的理论错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量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量和买方的权力量,而货币又是交换双方相继运用的同一物质凭证,那么,相交换且有必要规定价格的商品,一方商品价值的权力量和对方商品价值的义务量以及双方商品的价格必然相等而不可能有一丝一毫地不等。
既然某一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卖方的义务与买方的权力,既然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同时构成了同一个社会总产品,那么,社会总产品和相交换的各个商品及其价值就是在同一时刻和同一时间内形成,而不可能有一分一秒的时间差。
可见,一方的权力与对方的义务相等和价格相等以及相交换的各个商品生成时间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传统经济学抽象地认为交换中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价值相等,却不知相交换的商品之间什么才是相等的,更加错误地认为相交换的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相等是商品交换的必须条件,即所谓“相等才能交换”、“交换即证明相等”,这就使得其商品价值理论陷入了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境地。
既然货币只是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资格的物质凭证,那么,货币的应用只有在商品差时交换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商品差时交换是交换中的一方先给予他人商品而暂不得到他人商品,另一方则先得到他人商品而暂不给予他人商品,因而需要用货币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来证明买方的权力已经实现而义务尚未实现、卖方的义务已经实现而权力尚未实现。所以,货币是交换双方交替运用的、用来证明交换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差时实现的物质凭证。
二,商品的价值、价格与劳动
既然把货币分成多个单位从而为商品规定价格是为了由多人次购买用于再生产或再生活的社会总产品,既然交换者是用商品在未来的生产或生活中的使用价值来衡量商品在交换中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那么,商品价格的单位就只能是社会总产品在未来生产或生活中的使用价值的单位,而不论是作为未来生活资料的商品还是作为未来生产资料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只能是生产这种商品的生产力的使用价值的转化形式,所以,任一商品的价格单位既是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单位,又是其所包含的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功能单位。
因为在货币交换条件下,社会中的任一生产者都有必要用自己的产品同运用这一产品的另一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相交换,所以,交换双方各自的产品都是运用对方提供的部分生产力所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都包含着对方所提供的生产力,各商品生产者各自的生产力构成了社会整体的生产力,正因为如此,相交换的不同商品的价格单位才是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功能单位。
因为社会总产品与相交换的各个商品的生成时间相等,所以,不论现实的社会总产品中的各个商品的质与量有怎样的区别,各个商品作为现实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它们的生成时间都是相等的、这些不同的商品构成了社会整体生产力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既然如此,那么,不同商品的不同价格不可能是不同的“抽象劳动时间”的表现,商品的价格单位也不可能是“抽象劳动”的时间单位,而是社会整体生产力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单位,是社会整体生产力和社会总产品的功能单位,某一商品价格的高低标志着此商品及其所包含的生产力在社会总产品及其所包含的生产力中所占比例的高低。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一定量的生产关系只能是一定量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公理。任一商品生产者所提供的商品的价值都表明此一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力为对方提供了多少产品,任一商品的价格都表明此商品及其所包含的生产力在社会总产品及其所包含的社会生产力中的所占比例。
不同商品的价值单位是可同可不同的,比如,商品玉米和商品水果的价值单位都可以是重量单位:斤,手机商品的价值单位却是件而可以不是重量单位等等。但是,不同商品的价格单位不但必须相同,而且能够相同,因为商品价格单位是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功能单位,任一商品中都包含着部分社会整体生产力,而社会整体生产力只能是生产一种产品的合一力——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合一力,正象人使用锄头或电脑的能力只能是人的各个器官功能的合一力一样,因而可以用同一个单位来规定社会整体生产力运动的各不同阶段和各不同部分的量度,从而可以用来表现任一商品价值量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商品由非商品转化而成,即是由用来创造商品的生产条件转化而成,商品只能被劳动所创造,劳动是包括生产者在内的全部生产条件的整体运动,而不只是生产者的生物躯体的运动、不只是生产者的体力和脑力的付出。劳动创造了商品也就创造了商品在交换时的价值和在交换结束后作为非商品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时的价值,所以,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不仅如此,非商品转化成商品再转化成非商品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只能是被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必然过程,这一过程只能是商品经济在历史上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历史过程整体的个体演示。
既然产品在交换过程中才是商品,那么,交换过程就是商品生产的最后过程,所以,创造商品的劳动不但包括制造商品的劳动,而且包括制造后的运输、保管、选择、衡量和交换商品的劳动,正是这些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整体劳动才使商品及其价值成为现实,也正因为如此,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是由商品的制造、运输、保管、选择、衡量和交换行为所构成的社会整体劳动决定的。
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在交换过程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即权力和义务关系,而社会生产关系只能被社会整体生产力所决定,所以,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是被用来生产商品的社会整体生产力所决定的,商品价格单位也只能是社会总产品及其所包含的社会生产力的能量单位,是社会总产品及其所包含的社会生产力的功能单位。
因为一方商品价值的权力量同时就是对方商品价值的义务量,而权力量和义务量是双方共同生产出来的,所以,交换双方各自的商品价值量都是由生产一方商品的生产力与生产另一方商品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的,即任一商品的价值量及其价格都是由社会整体生产力所决定的、都是由社会整体劳动所决定的。换言之,交换双方能够交换多少产品取决于双方总共生产出多少有必要交换的必要产品。
商品交换不会使商品的产量增加,只会使增加了的商品实现交换。商品产量的增加只能是某一阶段的商品产量比上一阶段的商品产量有所增加,商品价值的增加当然也是如此,某一商品生产者只能以一定的投入换得他人更多的产出,或者以更多的投入创造更多的产出,而不可能创造比投入更多的产出,所谓"扣除成本后的剩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扣除部分成本后的剩余、扣除部分产出后的剩余和扣除积累后的剩余才是可能的。因此,在货币交换条件下,如果卖者一方以高于成本10/100的价格卖出商品从而为自己制定了增产10/100的目标,那么,买者一方必须用买得的商品生产出高于对方成本10/100的商品后,再将这些商品以对方的卖出价格反卖给对方,对方才能实现产值增加10/100的目的,其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才成为现实的价值和价格。换言之,根据守恒定律,产出不可能大于或小于投入,当某一商品生产者以高于成本价格出卖商品时,并不说明其产出大于投入从而获得利润,而只是说明卖方下一生产过程应该增加的生产条件(利润)要由买方提供。
可见,交换双方交替提供增值原理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增值的基本原理,即是获得利润的基本原理,所谓剩余价值不可能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进行不平等商品交换的结果,利润也不可能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收益,更不可能是劳动力创造出了比自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不但正在使用的劳动力不可能正在被卖出,消耗在产品中的劳动力也不可能独立被卖出,所以,传统经济学关于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利润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都是根本错误的。
商品交换不过是社会劳动个体自主分配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的方式而已,不过是社会劳动个体自主组织社会劳动条件和组成社会总产品的方法而已,不过是实现社会劳动价值目标的一种形式而已,因此,商品价值规律不过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和按照社会劳动总产品所能满足的劳动与生活的需要来分配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按劳分配规律在商品交换中的特殊表现而已,不过是一般劳动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及其具体内容之一——按劳分配规律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全部历史中和全部生产活动中的一般劳动价值规律,商品价值规律只能是一般劳动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由社会整体生产力所决定,商品按照社会整体生产力已经且能够生产的产品及其对社会劳动与生活的满足程度来分配、交换,即商品按劳(社会整体劳动)分配、按劳(社会整体劳动)交换,这就是商品价值规律,这就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价值规律,这就是一般劳动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表现。
三、货币与商品交换
根据上述的分析、定义和商品交换的事实,可以把货币的必要性、货币与商品交换的关系以及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概括为如下的公理:
1,在货币交换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是由同时异位分别独立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两个生产者所构成的一个生产者,社会能够生产出可由全体劳动者同时、等量消费的生活资料——必要等同生活条件,也能够生产出不能且不必由全体劳动者同时、等量消费的生活资料——必要不等生活条件。
2,社会中任一生产者都能够且有必要受社会的委托独立占有和支配一种生产资料来生产一种产品、能够且有必要用自己的产品同运用这一产品的另一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相交换,从而能够独立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部分需要。
3,任一生产者的产品同运用这一产品的另一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相交换,只能通过前后相继的两次商品流通来实现,两次商品流通以买方的一个生产周期为间隔。
4,交换双方能够且有必要形成和运用明确的、以一种物质凭证(货币)来代表的同一意志来承认和确定各方在各次商品流通中已经和必须实现的商品价值量。
5,在一个购买主体是由多个购买主体所构成和一次购买行为是由多次购买行为所构成的条件下,购买主体必须将货币整体分为与购买主体的个数和购买次数相同的多个货币单位来分体和分次使用,从而使各购买主体从社会总产品中购得其应得的商品价值量。
6,相交换且有必要规定价格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相等。
7,在商品总量及其分配比例不变的条件下,各货币单位量的同比增加和同比减少均无意义。
8,各买者同时购买一次商品时所支出的货币单位量的总和等于现实的货币流通量。
9,现实的货币流通量等于相交换的商品价格总量的二分之一。
10,用来购买商品的货币单位量与所购买的商品单位量的比值(货币单位值)可以在货币单位量不变的条件下增减或不变(一元钱此时可以购买一支笔,彼时则可以购买两支或半支)。
11,若商品总量不变而新增加的购买主体用新增加的货币与原购买主体同时购买商品,则通货即时膨胀。
12,在通货膨胀额已定的条件下,商品总量的增加和购买主体的减少都可使通货回缩。
13,在商品总量、货币总量、购买主体的复数和购买次数的复数已定时,若改变产品的分配比例,必须改变货币的分配比例。
14,社会整体权力和个体权力均可以通过分配货币来便捷地分配产品。
15,在货币交换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分配货币才能充分分配社会总产品。
16,在货币交换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众多劳动个体能够受社会的委托独立占有和支配部分社会生产条件(私有制)来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部分需要,不能通过自主分配货币而自发实现社会总产品的充分分配。
17,社会总产品的不充分分配的积累,可以导致生产停滞的经济危机。
18,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货币交换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确立整体保障性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公有制;从而由社会公权根据经济科学原理和社会生产力的现实状况,通过分配货币来分配社会整体的保障性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将足以保障全体人民基本生活的必要等同生活条件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分配给社会全体劳动者,市场中的劳动者个人和劳动单位仅担当分配必要不等生活条件的责任,才能弥补社会个体分配能力的局限、实现社会总产品的科学而充分地分配、防御经济危机,从而科学化、最优化地实现社会生产目的。
19,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一个生产者就能独立生产出社会所需的两种产品时,两个生产者继时同位轮流独立生产且轮流自主分配两种产品的产品经济产生(共产主义产品经济),原来两个生产者同时异位各自独立占有一种生产资料、分别独立生产一种产品并相互交换产品的商品经济、私有制和货币同时自然消亡。
20,私有制、商品经济和货币的存在与消亡,只决定于劳动个体的生产力的强度,而与人性是否自私、人的道德觉悟是否崇高、物质财富是否极大丰富以及资源是否有限完全无关。
四,简短的结论
建立在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基础上的经济科学第一次使经济科学成为了抽象质性定律与具体量化定理相统一的、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揭示了商品价值和价格的极简单的本质,揭示了商品价值规律和一般劳动价值规律的极简单的内容,精确地揭示了商品经济、私有制和货币的存在条件,揭示了资本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本质区别,揭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特征和具体实现条件,为共产主义者的共产主义信仰、为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完整而坚实的经济科学基础,从而预示了科学社会主义崭新时代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