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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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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出台文件:禁止记者私自批评报道。尽管该规定出台是基于某国家级电视台财经频道负责人,被吉林检察院带走调查及一些记者利用负面报道敲诈有问题单位或个人以及摊牌广告费被通报或取缔采访资格等背景。但该规定在新浪微博转发后的短短时间内,就有数万条的评论和回复,绝大多数民众对该规定中其他条款还比较认可,但对“记者不得私自批评报道”表示了不满或担忧。新闻管理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使得该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并努力缓解公众国际队言论是否收紧信号的担忧
该通知显然对制止记者和记者站的违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视,需要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措施,才能够让要起的作用达到目的,又不至于让负面作用。
禁止私自批评报道要有“法”可依,第一层含义应该是,要有“办法和方法”执行和实行:
记者不得私自进行批评报道。在操作实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和系统的界定:
笼统地说禁止记者“私自批评报道”,什么才不叫“私自”?是让科室长批准不叫私自,还是让总编辑批准才不叫“私自”?如果不厘清这个问题,会给记者正常的报道带来很多不便,也给新闻单位带来更多的困惑。
首先,记者采访多数批评报道,事先是没有线索的,而是在正常的采访活动中,发现了负面的东西。这要不要采访?还是先写正面新闻,回去报题之后再写批评报道?或者是电话通知单位,寄来采访公函,然后再进行采访?等等,会让记者对批评报道意兴阑珊,做新闻的专业性、时效性会大打折扣。
其次,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奉行“防火防盗防记者”,记者即便正常、合乎规定地采访批评报道,被采访单位,除了让记者出具有效证件,反复查验之后,还主动索要单位的采访公函,甚至自行增加,诸如有没有在当地宣传部门挂单,有没有当地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等条件。这需要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明确给出,记者采访除了出示有效记者证之外,还需要出示什么证件,被采访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才会给与配合?这个问题不弄清楚,不单单影响批评报道,即便正常的采访,被采访单位也会用各种理由予以阻扰。让记者本来就不好的采访环境更加艰难。
最后,在限制“私自”做批评报道方面,正规的新闻单位,早就有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如,正规的新闻采访单位的记者,有批评报道线索之后,先是在编采会议上报题目,获得批准之后,再进行实地调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的规定,如果没有更系统的配套操作,就会出现,记者在获得批评报道的线索之后、报题之前,核实批评报道线索期间,算不算私自采访报道?,或者应不应该接受负面新闻的线索?新的规定或会让先前行之有效的采访流程不再具有操作性。为了避免并没有具体界定的“私自”原来批准可以采访的层级,新闻单位的负责人会将责任上交,最终决定要不要采访的决策人,越来越会集中在新闻单位的最高层。越是最高层,在批评报道方面越是谨慎,获得批准会更加不易。而如果批评报道不上会,只让少数一两个人说了算,批评报道,越容易让被批评报道对象定向公关。除非认为总编辑级别的领导,都是公而忘私、不受人情、财色诱惑、勇于担当的非常人。应该用科学的、相互监督和公开的做法,将批评报道的报题和取消调查和报道的理由公开,才能够有效制止不法记者的私自采访和不被少数人“有偿不报”。
新闻从业人员,都清楚,无论电视台还是报纸杂志或网络,能否发布才是关键环节。
以某电视台频道负责人为例,其出问题并非因为“私自”采访和发布批评报道,这样大规模的电视台,每个批评报道不可能每次都让台长或总编辑批准。如果一定要加强不得“私自”,就应该对何为“私自”进行更具体的限定,否则就等同于取消和排斥批评报道。如果单靠不能“私自”批评报道,对待不法记者的限制有限,对守法采访的记者却带来了更多、更大的麻烦。
禁止私自批评报道要有“法”可依,第二层含义应该是,相信和依靠现行法律,以“法”惩处违法记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这一规定,显然不是要取消批评报道,而是让批评报道更规范,不为不法记者所利用。但应该更加借助法律。新闻管理者如果为了自己的安全,不断加大新闻活动的安全量,不但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而且会对整个社会起到“寒蝉效应”。在网络时代,主流、官方媒体的对批评调查设置种种障碍,不但对以身试法的违法记者的打击和限制有限,还会在批评报道的质、量、速度上远远落后于民间。这一方面会让政府背负言论收紧的负面形象。除非国家真的要这么做。尤其会因批评报道的减少和无力,让一些含冤莫伸的百姓、公正有激情的记者,因为无法顺畅履行职责,成为自己的反对面。在网络时代,这会让主流媒体对澄清谣言、发挥主动的疏导引导力量变得更加薄弱。
更加好的方式是,除了完善批评报道报题流程之外,对记者的资格和素质进行更严格地要求,相信和依靠法律对违规记者进行惩处,因为国家的法律对记者的违法行为同样具有惩罚作用。
新闻管理部门,对记者采访权的的任何法律之外的限缩,都事关记者的采访权,民众的知情权,国家言论开放的整体形象等问题,故需要更加谨慎。权责义务相符原则,如果只是对记者的采访权限缩,而没有对合乎规定的批评报道做更有力的支持。管理部门也许可以更加没有责任,但其负面的长期的影响却不可低估。
毕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