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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解惑: Rule11动议相关问题

已有 9465 次阅读2011-8-15 13:18 分享到微信

lawandorder先生在8月13日的评论中阐述:桑兰现在仍可撤诉。但是Rule 11 动议即使原告撤诉,法院照样有权判。因为诉讼撤销后Rule 11 打的诉状时是现存的第二修改状,桑兰应该和被告谈判,达到被告同意撤销Rule 11 动议和原告撤销该诉讼的共识。从各种法律分析上看,如果原告有此谈判意图,被告应该同意撤销Rule 11 动议,结束该诉讼。

对此,网友们提出不少问题,lawandorder先生也做了精彩解答。感谢他在百忙中牺牲休息时间为大家解惑。特此将问题和解答集结如下,与大家分享:

问题一:

问:没准现在桑海已经向莫虎建议谈判,用撤诉换取莫虎请求终止R11。

答:如果他们这样做,刘谢应该同意终止Rule 11. 利大于弊。


问题二:

问:为何利大于弊?

答:在我来看,被告避免了法官强行判决存在的批准第三修改状的危险 (不管多少), 解决了这个案件,是最大的利。


问题三:

问:如果这样,莫虎已经付出的时间费用找谁补偿?刘谢付钱?还是免费?

答:我以前在艾艾代发的文章中有过评论,Rule 11 在1993 做了重大修订,其中之一重大修改是澄清了Rule 11的目的:是警示制止性 ("what suffices to deter") 而不是赔偿性(not to compensate). (见Rule 11(c)(4) "Nature of a Sanction. A sanction impos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limited to what suffices to deter repetition of the conduct or comparable conduct by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 The sanction may include nonmonetary directives; an order to pay a penalty into court; or, if imposed on motion and warranted for effective deterrence, an order directing payment to the movant of part or all of the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the violation.")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11.htm) 

尽管1993年修改后的Rule 11(c) 最后有这个“part or all of the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the violation," 1993年以后的案例很少有判律师费, 就是有也只是限制在“和违反Rule 11 直接相关的律师费和费用。”


问题四:

问: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以R11换取撤诉就是刘谢的自残,而且是在胜券在握时的主动自残。

答:第一个问题,“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 当然可以, Rule 11 本来就不是反诉或独立诉讼。

第二个问题 “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 这是个和解协议条款问题,如果他们附加这个条件,那被告当然就不会同意交换了。


问题五:

问:我的理解如下,您看看理解的对不对:Rule11动议其实并没有什么威力,主要是示警,有点像“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的告示牌。即使动议成功,也不容易让原告及律师赔被告律师费,更不用说打掉原告律师的执照。

答:很难的问题,但很遗憾你的理解不很正确。 “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 告示牌如改为 “前方熊出没,谨慎前行“ 比较准确。

Rule 11 动议很有威力,但一般律师之间不经常使用,法院也不轻易判。这是因为Rule 11 规定如果指控只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 即使诉状被Rule 12(b) 动议取消,原告指控也并不自动变为Rule 11 攻打的“轻浮”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

另外,即使能够证明某诉状指控违反Rule 11, Rule 11 规定取消诉状本身就是一个惩罚的方式, 或者象征性罚一部分钱, 而且通常付给法院而不是对方。 

一般情形下,法官不把违反Rule 11 报告给律师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调查, 所以不存在律师纪律和执照的问题。 

但这个案件不一般,是Rule 11射程里的标准目标, 也是Rule 11 的标准例子。 原告律师曾经承认,知道有些指控已过期,知道有些理论不会成功。从一个合理第三者法律角度,最初诉状里的指控除诽谤外全都过期,明知过期,还递交诉讼,第二中级法院系统里有类似案例认定这种情形下属于违反Rule 11并进行惩罚。

但是由于Rule 11在1993年修改后规定支付对方律师费是“例外,”因此,在本案上,法院是否判给被告律师费,或者是否判所有的律师费将难于判断,特别是原告主动撤销了很明显过期的那些指控。

现在被告的Rule 11 的目标是第二修正状,或者动议批准后的第三修正状的绝大部分指控。 

( 我对第三修改状的初步阅读认为有个小理论有可能会活下来, 这就是我上面提到的小风险。)


问题六:

问:请教LAO一个问题,律师在法庭外撒谎是否可以用在法庭上?海明说他曾经是NYU教授,显然是撒谎。他说周立波已经被起诉也显然是撒谎,而且是威胁、是诬陷。莫虎可以用这些来向法官证明海明是一个没有信誉的人吗?

答: 您的问题“律师在法庭外撒谎是否可以用在法庭上?”回答是:如果和这个律师代理的案件相关(标准很低)而且和对手的某立场有利,一个律师在任何地方所作的撒谎都可以而且经常被对手用在法院。因为纪律要求一个律师在法庭内法庭外都不可以撒谎。 如果一个律师在一个法官面前失去了信誉,这个官司一半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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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1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9 10:18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谢谢!我对你的反手理解是起诉桑兰在媒体上的诽谤性为。
当然还有其他理论,但在我看来,任何一个动作就足够了。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9 10:17
To: 安然居住 你曾经说:
谢谢LAO先生的深入浅出的专业解释,受益匪浅。
还是艾艾细心又有独立思考,我读到那句话也觉得有点拗口,可是因为出自先生您,就想当然地认为是1993年后有至少一个律师因为违反RULE11而被吊销执照。
也谢谢艾艾。

那天上来回答问题时间有限匆匆忙忙,抱歉。不过有艾艾把关。
回复 安然居住 2011-8-18 21:1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
谢谢LAO先生的深入浅出的专业解释,受益匪浅。
还是艾艾细心又有独立思考,我读到那句话也觉得有点拗口,可是因为出自先生您,就想当然地认为是1993年后有至少一个律师因为违反RULE11而被吊销执照。
也谢谢艾艾。
回复 美军虎 2011-8-18 17:31
喜见内讧大戏正式开演,有感而发,仿效艾艾,改红歌一首,与各位看戏党共勉

看戏党员有力量,
  咳!看戏党员有力量!
  每天每日上网忙,
  咳!每天每日上网忙,
  盖成了网页高楼,
  戳穿了弥天大谎,
  逼得那桑黄海狗急呀跳了墙!
  哎咳!
  开启了电脑嗡嗡地响,
  举起了鼠标打狗棒!
  回复了博客桑黄愁,
  写出了文章海明慌!
  哎咳哎咳 咳呀!
  咱们的脸上发红光,
  咱们的心里喜洋洋!
  为什么?为了护善良!
  为什么?为了正义张!
  哎!咳!哎!咳!
  为了那诈骗案彻底输光!
回复 2012不寻常 2011-8-18 03:4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修改稿)
尊敬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向您反应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桑兰女士涉嫌违法并严重败坏贵会声誉事宜。

今年年初,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女士高调启动了“跨国维权”民事诉讼案。由于网络和国内外其它新闻媒体对事件都做了大量报道,您对相关情况应该有所了解,故不在此赘述。


嗯,修改稿给力!
回复 mgzww999 2011-8-18 03:26
给桑兰产品、形象代言公司的信。同意的网友可以以个人名义发出,对他们不必客气。
=================================
尊敬的XX公司董事会:

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贵公司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兹写信抗议贵公司的代言人桑兰女士涉嫌严重违法行为。

今年年初,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女士高调启动了“跨国维权”民事诉讼案。桑兰所谓的维权案一开始就是一起重大的涉嫌跨国敲诈勒索案件,而且正在不断从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向复杂事件快速发展。由于网络和国内外其它新闻媒体对事件都做了大量报道,相关情况你们应该有所了解,故不在此赘述。

在到达美国之后提交给法庭的宣誓证词中,桑兰把国家现任和前任主要领导人与被告的合影照片,作为被告依仗国家领导人的权势欺压普通中国公民的证据,并在证词中公然诋毁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极权体制”(详细资料见附件一的美国法庭文件影印件和中文翻译)。在非政治避难的美国法庭证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内容。我们不想猜测桑兰的个人目的,但是作为贵公司的产品代言人,桑兰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贵公司的声誉。

桑兰及其团队正在把普通的个人维权案演变成一起政治事件。

“恩将仇报”是桑兰所谓维权案中最为公众不耻的行为,但是就在公众的普遍质疑声中,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她变本加厉,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不久前,桑兰在美国警察局对刘国生和薛伟森父子提起刑事诉讼,指控的罪名是面对终身监禁、最严重的一级强奸罪。而这对父子不是别人,正是十三年来一直关心爱护她的人,是桑兰自己一直当做亲人的人。理所当然的,这种毫无根据的诬告被美国的警察局予以驳回,不予立案。但是桑兰已经涉嫌诬陷他人的刑事犯罪。

桑兰及其团队已经把普通的个人维权案演变成了一起诬陷他人的刑事案件。

桑兰及其团队的种种表现完全违背、甚至彻底践踏了最基本的做人准则。作为贵公司的代言人,桑兰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她代表的是贵公司的价值观和贵公司产品的形象。如果贵公司继续聘用桑兰为代言人,就表明贵公司对她这种行为和价值观的认同。特别值得警告的是,如果桑兰将事件彻底演变成一个政治事件,如果桑兰在美国受到刑事诉讼,届时如果她仍然是贵公司的代言人,贵公司的声誉和商业利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们敦请贵公司断绝和桑兰的代理关系,给公众、股东和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我们将对贵公司的产品采取抵制行动。

以下的签名都是我们网上的ID,但背后是有名有姓的普通中国人和贵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如果需要知道我们的真实姓名,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8-18 02:4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真实话语: 任何一个反手动作都会让原告难以招架 (因为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起诉也不是而且也没有能力应诉),利用诉讼达到逼迫对方撤诉的目的。诉讼是手段。(见我以前写的《为什么刘谢要反手桑兰》)
谢谢!我对你的反手理解是起诉桑兰在媒体上的诽谤性为。
回复 2012不寻常 2011-8-18 01:25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起草了一个给全国青联的信,借艾艾地盘征求意见。桑兰相关言论和证据,特别是法庭证词可以作为附件一同寄去。
======================================

尊敬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向您反应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桑兰女士涉嫌违法并严重败坏贵会声誉事宜。

今年年初,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

支持,建议信中简要介绍一下桑兰漏洞百出的性侵报案,揭露其维权掩饰下的维钱。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21:02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谢谢艾艾提供这样一个博客,感谢LAO先生提供的法律知识,使关心桑海诈骗案的网友能够学到许多东西。

现在海明公开(转载)了国内一些桑兰挂名的企业和产品名单,鉴于桑兰在法庭文件中涉嫌就收入问题欺骗法庭,莫虎会要求法庭给相关企业发法庭传票,要求他们公布桑兰在其中的利益。我们网友也可以写信给这些企业,要求他们取消和桑兰的合作关系,否则将在网络上发起抵制他们的产品的行动。这样的信不必用联合签名的

送达外国公民/公司取证传票首先要通过很复杂的程序(联合国公约或多国条约等)。另外,如果这些传票的目的就是要调查桑兰的收入,原因是她在法庭文件中涉嫌收入问题欺骗,法官不会批准。就算是这个问题和本案相关,法院会要求被告先从桑兰本人直接索取这些文件或信息,等桑兰不能提供时方可以传非诉讼当事方。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20:44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非常感谢!我们至少可以说,被告的律师费和原告的律师费基本没有关系。法庭有固定标准是可以想到的。

还有一个问题,莫虎在惩罚动议中还提到要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之外的补偿费,法院对这种补偿费(比如影响工作或商务活动、精神伤害相关的医疗费等)的?除补偿之外,法庭是否还有惩罚性赔偿?

The short answer to the first question, “no.“ The short answer to the second, “no.“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20:43
To: 艾艾 你曾经说:
谢谢您的详细解答!另,“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这句话看着有点奇怪,有没有可能您漏掉了“没”字?
Yes, Aiai. Please correct.
回复 mgzww999 2011-8-17 19:34
谢谢艾艾提供这样一个博客,感谢LAO先生提供的法律知识,使关心桑海诈骗案的网友能够学到许多东西。

现在海明公开(转载)了国内一些桑兰挂名的企业和产品名单,鉴于桑兰在法庭文件中涉嫌就收入问题欺骗法庭,莫虎会要求法庭给相关企业发法庭传票,要求他们公布桑兰在其中的利益。我们网友也可以写信给这些企业,要求他们取消和桑兰的合作关系,否则将在网络上发起抵制他们的产品的行动。这样的信不必用联合签名的方式(至少开始时不用),每一个网友都可以以个人的名誉发出,这样可能效果更好。记得美国NBA球员科比的性丑闻之后,许多和他合作的企业终止了和他合作的关系。再下一步就是给所有卖桑兰挂名和做代言人的产品零售商抗议并抵制。痛打落水狗的时候到了。
回复 mgzww999 2011-8-17 19:1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mgzww999: 如果法院在Rule 11动议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法令上必须规定是 “合理的律师费”(reasonable)。 关键是“reasonable。“ 如何证明reasonable, 最高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也有大量案例,明确要求地区法院如何判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纽约南区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是第二中级法院2009和2008 的两个先例。简单说来,合理律师费数字不是你说我说,也不是当事人愿意支付的数额,而是要满足很多客观要求标准,其中包括律
非常感谢!我们至少可以说,被告的律师费和原告的律师费基本没有关系。法庭有固定标准是可以想到的。

还有一个问题,莫虎在惩罚动议中还提到要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之外的补偿费,法院对这种补偿费(比如影响工作或商务活动、精神伤害相关的医疗费等)的?除补偿之外,法庭是否还有惩罚性赔偿?
回复 艾艾 2011-8-17 17:1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
谢谢您的详细解答!另,“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这句话看着有点奇怪,有没有可能您漏掉了“没”字?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15:0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请教LAO先生,如果法庭判决桑兰和海明支付被告的律师费,被告的律师费标准如何定,莫虎有莫虎的标准,海明也可以不认可莫虎的标准。比如莫虎平时的律师费是每小时800美元,工作了500小时。海明会说,原告需要做的事情多于被告,我才只用了79小时,莫虎不应该用500小时,他还可以说莫虎的收费标准过高。法庭如何决定?先谢谢了。
mgzww999: 如果法院在Rule 11动议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法令上必须规定是 “合理的律师费”(reasonable)。 关键是“reasonable。“ 如何证明reasonable, 最高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也有大量案例,明确要求地区法院如何判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纽约南区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是第二中级法院2009和2008 的两个先例。简单说来,合理律师费数字不是你说我说,也不是当事人愿意支付的数额,而是要满足很多客观要求标准,其中包括律师的在同类案件诉讼经验 (注意,是同类案件)以及诉讼成功结果等。针对诉讼结果这个标准,第二中级法院针在2009年这个案例里作出了广为流传的说法:“律师可以通过很多方法获得威望和名声,但并不一定都能翻译成好的诉讼结果。” (“Lawyers can achieve prestige and fame in numerous ways that do not necessarily translate into better results.”)(Simmons ... 575 F.3d 170 (2d Cir.2009)。 按照你的假设,被告律师要向法院证明为什么每小时$800 和总共500 个小时是合理。如果是真,听上去小时和时间都很不合理,肯定会被法院拒绝。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14:51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Law, 能不能说说,什么样的反手动作能促成这场诉讼的结束?
真实话语: 任何一个反手动作都会让原告难以招架 (因为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起诉也不是而且也没有能力应诉),利用诉讼达到逼迫对方撤诉的目的。诉讼是手段。(见我以前写的《为什么刘谢要反手桑兰》)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7 14:50
To: 安然居住 你曾经说:
请教:
有关问题三:是不是说莫虎在RULE11上的工作量是不应该计费的?
由问题五得出的印象:HM的律师资格在目前的交锋层次是打不掉的?
还有,可否请lawandorder先生有时间的话简明科普一个律师资格被吊销的案例?
谢谢!

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律师不可收两份钱。 第二,一个律师的资格和Rule 11 不直接与关系。但是如果法官判一个律师违反Rule 11 然后,然后报告给本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律师纪律委员会,然后该委员会通过调查后撤销该律师在该法院的执照,那么,纽约律师纪律委员会一般也会作调查,按照违反纪律的情节,也有可能撤销该律师纽约州的执照。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第三, 纽约律师被吊销执照的案例数不胜数,你可以在Google 查询。吊销执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违反纽约律师纪律准则 (见艾艾代发的《纽约律师 “不规行为” (misconduct) 的纪律定义》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4881&uid=35797)。从法律上看,一个律师违反任何一个纪律条例都有可能被处罚,处罚的方式为吊销执照(disbarment) 或停止执照(suspension)或记过 (censure); (2)按照《纽约司法》(New York Judiciary Law) 第90款,第4 条规定,任何一个律师如果被判为刑事重罪 (felony)(纽约刑法,联邦刑法,或外州刑法) (包括认罪), 这个律师的执照将自动被吊销。 (NY Judiciary Law § 90. “Admission to and removal from practice by appellate division; character committees,“ (4) (a) “Any person being an attorney and counsellor-at-law who shall be convicted of a felon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e of this subdivision, shall upon such conviction, cease to be an attorney and counsellor-at-law, or to be competent to practice law as such.“)
回复 mgzww999 2011-8-16 23:12
请教LAO先生,如果法庭判决桑兰和海明支付被告的律师费,被告的律师费标准如何定,莫虎有莫虎的标准,海明也可以不认可莫虎的标准。比如莫虎平时的律师费是每小时800美元,工作了500小时。海明会说,原告需要做的事情多于被告,我才只用了79小时,莫虎不应该用500小时,他还可以说莫虎的收费标准过高。法庭如何决定?先谢谢了。
回复 红男绿女 2011-8-16 10:08
谢谢LAO和艾艾!
回复 mgzww999 2011-8-16 07:29
放在这里。新华社记者杨明的文章发表在《体坛周报》,二者和路平都涉嫌诽谤罪,应该受薛伟森的反诉。样明和路平都是心理十分阴暗的小人,明显的是在造谣报复。
http://page.renren.com/600006673/note/731238715?statID=page_600006673_2&leve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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