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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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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现在还可以撤诉,按照《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41条(Rule 41)(见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41.htm),说如果被告还没有回答诉状,或者该案还没有启动书面判决,原告有权利单方面撤诉。
撤诉后,所有动议除Rule 11 动议外都因不需再判(moot)而清理掉, 但是这个Rule 11 动议即使原告撤诉,法院照样有权判。
但是因为诉讼撤销后Rule 11 打的诉状时是现存的第二修改状,桑兰应该和被告谈判,达到被告同意撤销Rule 11 动议和原告撤销该诉讼的共识。从各种法律分析上看,如果原告有此谈判意图,被告应该同意撤销Rule 11 动议,结束该诉讼。
另,lawandorder先生以前在艾艾代发的文章中有过评论,Rule 11 在1993 做了重大修订,其中之一重大修改是澄清了Rule 11的目的:是警示制止性 ("what suffices to deter") 而不是赔偿性(not to compensate). (见Rule 11(c)(4) "Nature of a Sanction. A sanction impos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limited to what suffices to deter repetition of the conduct or comparable conduct by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 The sanction may include nonmonetary directives; an order to pay a penalty into court; or, if imposed on motion and warranted for effective deterrence, an order directing payment to the movant of part or all of the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the violation.")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11.htm)
尽管1993年修改后的Rule 11(c) 最后有这个“part or all of the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the violation," 1993年以后的案例很少有判律师费, 就是有也只是限制在“和违反Rule 11 直接相关的律师费和费用。”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受教了!谢谢您!另外,您对网友问题的解答我集结发出来了,跟大家分享,独学习不如众学习。:))
艾艾博主助理: 很难的问题,但很遗憾你的理解不很正确。 “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 告示牌如改为 “前方熊出没,谨慎前行“ 比较准确。 Rule 11 动议很有威力,但一般律师之间不经常使用,法院也不轻易判。这是因为Rule 11 规定如果指控只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 即使诉状被Rule 12(b) 动议取消,原告指控也并不自动变为Rule 11 攻打的“轻浮”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另外,即使能够证明某诉状指控违反Rule 11, Rule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估计刘谢不回同意任何带附加条件的撤诉,即使在法律上对他们有利。不考虑律师费和舆论,能否解释一下以撤销R11换取撤诉对刘谢的利益或风险减少吗?
mgzww999: 您的第4 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 当然可以, Rule 11 本来就不是反诉或独立诉讼。第二个问题 “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 这是个和解协议条款问题,如果他们附加这个条件,那被告当然就不会同意交换了。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mgzww999: 您的第4 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 当然可以, Rule 11 本来就不是反诉或独立诉讼。第二个问题 “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 这是个和解协议条款问题,如果他们附加这个条件,那被告当然就不会同意交换了。
在纯粹理论上,您说的可能是对的。刘谢同意撤销R11、桑兰撤诉,这就等于一切回到了起诉之前的状况,桑兰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就主动撤诉。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刘谢不是为了尽快结束此案,然后可以快速启动另案反诉程序,如果不附加桑兰同意支付刘谢的律师费,同意用R11换取桑兰撤诉,就是刘谢莫的失败,而且是非常重大的失败。原因如下:
1.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协议的结果表面上与桑兰在R11惩罚动议提出之前主动撤诉没有
To: 艾艾 你曾经说:艾艾博主助理: 很难的问题,但很遗憾你的理解不很正确。 “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 告示牌如改为 “前方熊出没,谨慎前行“ 比较准确。 Rule 11 动议很有威力,但一般律师之间不经常使用,法院也不轻易判。这是因为Rule 11 规定如果指控只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 即使诉状被Rule 12(b) 动议取消,原告指控也并不自动变为Rule 11 攻打的“轻浮”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另外,即使能够证明某诉状指控违反Rule 11, Rule 11 规定取消诉状本身就是一个惩罚的方式, 或者象征性罚一部分钱, 而且通常付给法院而不是对方。 一般情形下,法官不把违反Rule 11 报告给律师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调查, 所以不存在律师纪律和执照的问题。 但这个案件不一般,是Rule 11射程里的标准目标, 也是Rule 11 的标准例子。 原告律师曾经承认,知道有些指控已过期,知道有些理论不会成功。从一个合理第三者法律角度,最初诉状里的指控除诽谤外全都过期,明知过期,还递交诉讼,第二中级法院系统里有类似案例认定这种情形下属于违反Rule 11并进行惩罚。但是由于Rule 11在1993年修改后规定支付对方律师费是“例外,”因此,在本案上,法院是否判给被告律师费,或者是否判所有的律师费将难于判断,特别是原告主动撤销了很明显过期的那些指控。现在被告的Rule 11 的目标是第二修正状,或者动议批准后的第三修正状的绝大部分指控。 ( 我对第三修改状的初步阅读认为有个小理论有可能会活下来, 这就是我昨天提到的小风险。)
我对此的理解如下,您看看理解的对不对?
Rule11动议其实并没有什么威力,主要是示警,有点像“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的告示牌。即使动议成功,也不容易让原告及律师赔被告律师费,更不用说打掉原告律师的执照。
要让原告和律师受到惩罚,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反诉。
To: elba 你曾经说:同感。希望看到桑海一伙诬陷的跨国官司要得到惩罚才对。也不枉费网民的正义感一场。网民虽然花费了大量时间。只要真,善,美得到发扬,邪恶没有生长的土壤还是值得的。活生生的一场人生百态大戏,让每个人出演一场,真的很精彩。
你说得对。我自从关注桑兰案以来,占用了很多业余及一些工作的时间。不过也学到了一些东西。特别是看到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现在就想看到桑兰一伙被惩罚。
To: 艾艾 你曾经说:你说得对。我自从关注桑兰案以来,占用了很多业余及一些工作的时间。不过也学到了一些东西。特别是看到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您五月份以来牺牲休息时间花在该案评论上的时间,估计也不少于海明bill桑兰的时间(79小时)了。:))
对我来说,我也是花了不少时间,但也有许多收获,得益于您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认识了您及其他朋友,很荣幸也
To: 艾艾 你曾经说:我们职业看戏党人牺牲了其他看戏时间,
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您五月份以来牺牲休息时间花在该案评论上的时间,估计也不少于海明bill桑兰的时间(79小时)了。:))
对我来说,我也是花了不少时间,但也有许多收获,得益于您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认识了您及其他朋友,很荣幸也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法官不可能强行批准第三修改状,因为海搞的文件太烂,助理法官就有权将其否决,甚至都不需要双方律师辩论。海明信誓旦旦,因为他就这样的水平,这位助理法官,也是有10年法官经验的。
在我来看,被告避免了法官强行判决存在的批准第三修改状的危险 (不管多少), 解决了这个案件,是最大的利。
To: nbxxp 你曾经说:如果,董明PK烂烂,真的一个是天使,一个是魔鬼。
“在别人眼里,残疾人董明可能是最需要帮助的,但如何得到更多的爱,董明的理解就是主动爱别人,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感受快乐,收获不一样的幸福。所以从那时起,她就下决心开始一辈子的志愿人生。“
哈哈哈,董明真的说得很好。
如果,董明PK烂烂,真的是如同天堂PK地狱一样。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LAWANDORDER! 先生的文章,我都看一下,免费地学到许多的法律知识哟。我才知道,找律师咨询,每小时最少也要$200.00美金呢!在这里我认识了许多真才学识的人,也看到了人间丑陋的一面。谢谢这块宝地,祝LAWANDORDER周末愉快!
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在纯粹理论上,您说的可能是对的。刘谢同意撤销R11、桑兰撤诉,这就等于一切回到了起诉之前的状况,桑兰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就主动撤诉。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刘谢不是为了尽快结束此案,然后可以快速启动另案反诉程序,如果不附加桑兰同意支付刘谢的律师费,同意用R11换取桑兰撤诉,就是刘谢莫的失败,而且是非常重大的失败。原因如下:
如果他们这样做,刘谢应该同意终止Rule 11. 利大于弊。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印象中刘张表过态,决不和解。这样算不算和解呢?
如果他们这样做,刘谢应该同意终止Rule 11. 利大于弊。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我对此的理解如下,您看看理解的对不对?
我以前在艾艾待发的文章中有过评论,Rule 11 在1993 做了重大修订,其中之一重大修改是澄清了Rule 11的目的:是警示制止性 (“what suffices to deter“) 而不是赔偿性(not to compensate). (见Rule 11(c)(4) “Nature of a Sanction. A sanction impos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limited to what suffices to deter repetition of the conduct or comparable conduct by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 The sanction may include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丧烂团伙不想付莫虎律师费,我想达到这种有条件撤诉很难。丧烂团伙现在处于劣势。我想要想换取莫虎终止Rule 11,丧烂得出点血。赔钱,道歉。
您提及的是我以前讲过的反手法律动作。可以随时随地启动,纽约和联邦程序上专门有对外国公民诉状送达诉状的法律,把外国公民拉到联邦或州法院上来并不难。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您提及的是我以前讲过的反手法律动作。可以随时随地启动,纽约和联邦程序上专门有对外国公民诉状送达诉状的法律,把外国公民拉到联邦或州法院上来并不难。
千万别撤诉。我还想看热闹呢。其实即使丧烂一方骑虎难下,丧烂一方也不愿撤诉。钱没还没拿到呢(在保险公司那没拿到多少,至少付海明律师费有困难)。莫虎更不想撤诉。只有赢了官司才能挽回名誉。除非丧烂一方愿付莫虎律师费。但丧烂团伙能付律师费吗?
To: 艾艾 你曾经说: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现在纽约那边已经很晚啦,虽然是周末,您也要早点休息哦!pls:不会还在加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