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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评论: 桑兰性侵报案的阴险策划

热度 1已有 9928 次阅读2011-8-11 16:41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Linton网友分析:“桑兰性侵案的第二个特点:性侵案本是最严重的案件,可在本案中,一开始却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提出,而是作为附加案件,其目的就是为了给先前的民事案增加压力。” 分析正确。但千万不要忽略如果立案成功在法律上的意义。 

从法律上看,如果立案:

1。原告可以在刑事上达到对刘薛的精神名声财力上的压力,

2。另一方面关键在民事上原告可以按照纽约法律 (CPLR 215(8))来达到复活已经过期的对刘薛民事(和刑事不同)人身攻击/性攻击(见第二修改诉状第17项 "intentional tort/battery")指控。

这一策划十分阴险。这就是为什么没有立案能给他们带来这么大的内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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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2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2 23:5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谢谢您的专业评论指点,我学到不少东西。好象也看到一条,搜有相关者都可以反对,包括被告方。我觉得海明打拖延战、申请延期的可能性很大。我感觉海明除了浑水摸鱼之外,他可能真的不熟悉这方面的法律,从我一个根本不了解法律的看客看,他的做法就有很多问题。比如性侵案明显违规,明显知道不会立案;民事中撤出被告之后都没有及时修改诉状,结果现在的版本中还保留着性侵指控;对John Doe的运用,我认为他从来没有运用过,也真不
mgzww999:

不知你的“条件“是什么意思,但是法院动议口头辩论是律师回答法官针对书面陈述上论点的提问,按照动议的性质,一般不限定口头辩论的时间,没有什么条件。南区法院的法庭里每天都有类似的辩论,在一楼电梯旁有个电动版面,告知大众该法院各法官法庭内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 桑兰现在还可以撤诉,因为联邦诉讼程序里有一条规则,说如果被告还没有回答诉状,或者该案还没有启动书面判决,原告有权利单方面撤诉。 撤诉后所与动议出Rule 11 动议外都因不需再判(moot)而清理掉,  但是这个Rule 11 动议即使原告撤诉,法院照样有权判。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23:4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mgzww999:

纽约南区(桑兰案所在法院)和纽约东区法院要求,一个律师要退出代理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要做动议。动议必须说明退出的原因,其原因必须达到法官的满意。 (见 Local Civil Rule 1.4. “Withdrawal or Displacement of Attorney of Record. An attorney who has appeared as attorney of record for a party may be relieved or displaced only by order of the Court and may not withdraw from a case

您这一个帖子中的知识含量很多。“律师(与案件相关)的大众言论并不自由”,那么海明的许多言论不都成了惩罚的证据了吗?这一条很重要,海明居然不知道!?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23:3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mgzww999:

纽约南区(桑兰案所在法院)和纽约东区法院要求,一个律师要退出代理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要做动议。动议必须说明退出的原因,其原因必须达到法官的满意。 (见 Local Civil Rule 1.4. “Withdrawal or Displacement of Attorney of Record. An attorney who has appeared as attorney of record for a party may be relieved or displaced only by order of the Court and may not withdraw from a case

谢谢您的专业评论指点,我学到不少东西。好象也看到一条,搜有相关者都可以反对,包括被告方。我觉得海明打拖延战、申请延期的可能性很大。我感觉海明除了浑水摸鱼之外,他可能真的不熟悉这方面的法律,从我一个根本不了解法律的看客看,他的做法就有很多问题。比如性侵案明显违规,明显知道不会立案;民事中撤出被告之后都没有及时修改诉状,结果现在的版本中还保留着性侵指控;对John Doe的运用,我认为他从来没有运用过,也真不知道如何运用;律师费也是一样,“Pro Bono”写进法庭文件,这是很严肃的事,我这个纯粹外行都知道,他居然公开欺骗。我认为海明根本不懂相关法律。请教一下,9月12日的律师庭辩是有条件的吗?桑兰现在还可以撤诉吗?莫虎说过无论是否撤诉,惩罚动议都将有效,但是9月12日的律师辩论还有吗?先谢谢了!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2 23:18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海明最近公开以律师费为由威胁要退出代理。他真想退出代理吗?他有足够理由退出代理吗?这是又一个烟雾、还是一种拖延策略?

从法律程序上,律师主动退出代理必须先书面通知客户,再向法庭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这个过程一般需要21天左右的时间。律师必须向法庭证明,他的退出不会伤害客户的利益,而且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各州对充足理由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致有如下几种:

1. 客户同意。如果

mgzww999:

纽约南区(桑兰案所在法院)和纽约东区法院要求,一个律师要退出代理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要做动议。动议必须说明退出的原因,其原因必须达到法官的满意。 (见 Local Civil Rule 1.4. “Withdrawal or Displacement of Attorney of Record. An attorney who has appeared as attorney of record for a party may be relieved or displaced only by order of the Court and may not withdraw from a case without leave of the Court granted by order. Such an order may be granted only upon a showing by affidavit or otherwise of satisfactory reasons for withdrawal or displacement and the posture of the case, including its position, if any, on the calendar, and whether or not the attorney is asserting a retaining or charging lien. All applications to withdraw must be served upon the client and (unless excused by the Court) upon all other parties.“) (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for the Southern and Eastern Districts of New York, am. July 11, 2011 http://www.nyed.uscourts.gov/pub/docs/local/localrules.pdf ) 任何诉讼当事方有权利反对推出动议,被告律师完全凭网上的内容让原告律师难以退出,并很有可能同时证明其律师对法院陈述的pro bono 是对法院的欺骗, 还是对大众第三者的欺骗,违反律师纪律4.1 条款(见对岸的灯转载博文,转载:律师的大众言论并不自由,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5507&bcode=098)。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22:48
海明最近公开以律师费为由威胁要退出代理。他真想退出代理吗?他有足够理由退出代理吗?这是又一个烟雾、还是一种拖延策略?

从法律程序上,律师主动退出代理必须先书面通知客户,再向法庭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这个过程一般需要21天左右的时间。律师必须向法庭证明,他的退出不会伤害客户的利益,而且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各州对充足理由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致有如下几种:

1. 客户同意。如果海明要求退出代理,桑兰也同意了,法庭就一定会批准。这得看桑兰的态度,如果桑兰有心换人,这一条就是海明最容易的退路。
2. 利益冲突。继续代理会给律师造成损失不是利益冲突。如果海明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其他律师在其它案件中代表被告一方,这就是利益冲突,但是目前显然没有这种情况。
3. 策略分歧。三个人渣虽然在一直狗咬狗,但是都不是策略上的分歧。这条不行。
4. 客户不配合、不沟通、不履行职责。海明说他不能与桑兰直接沟通,一切都要通过黄賎,就是想用这一条,但是一来他很难拿出具体证据,二来桑兰已经说黄賎就代表她自己。这条也不行。
5. 性格不合。这一条很难把握,他们时而穿一条裤子还嫌宽,时而网上互相责骂,这很难定义为性格不合。实际上三条狗的性格是十分相近的。这一条很难。
6. 客户不付律师费。即使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付费条款,客户也必须付律师费。现在的问题是,海明在诉状中已经明确向法庭说明是免费代理,合同中又有明确付费条款,问题就比较复杂。最重要的是,桑兰已经同意付费。这一条也行不通。
7. 客户有舞弊违法行为。这一条到处都是,但是海明也是参与的。如果他能证明性侵刑事诉讼案他是坚决反对的,这是一个很强的退出理由。海明在记者会上支支吾吾的想证明这一点,但是显然他没有证据。恰恰相反,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他是这种行为的参与者、甚至是主导者。这条也不行。
8. 继续代理下去经济上无法承受。海明把他的婚姻和儿子拿出来说事,可能就有这个用意。但是除非他宣布破产,这一条很难成立。

显然,海明没有足够的理由使法庭同意他单方面退出代理。首先,海明威胁退出代理,明显是在伤害桑兰的利益,前提不行。就算是法庭认定他的退出不会伤害客户利益,8条理由中,除桑兰同意、性格不合一条可以浑水摸鱼之外,海明不具备任何其它理由。

法律还有一条规定,在重要法庭事件发生前(无论哪一方)更改代理律师,可以申请延期。所以,不排除桑海在利用这一条打拖延战术,推迟9月12日的律师庭辩时间。
回复 spring99 2011-8-12 12:08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
艾艾你看是否有必要发布一篇声明,不允许“常青树”转载你的文章,也要揭露这个“黄马甲”企图混淆视听,充当“无间道”的阴谋。

其实网管应该管一管这种恶意和阴谋的行为。

支持!小心那些黄健派来的无间道混入正义的网友中.
回复 spring99 2011-8-12 12:07
To: wangwang 你曾经说:
常青树是黄某的马甲,转载艾艾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视听,假装支持刘谢。

广大网友不要相信常青树,这位老兄正在引蛇出洞,非常狡猾,也只有黄某才有这样的朋友。

做马甲也假成这样,也算是让我们开了眼界!

常青树是黄健和桑兰的踏实马甲+走狗.各位网友小心!
回复 美军虎 2011-8-12 12:06
To: Obama_2011 你曾经说:
胖胖现在最担心的是,SL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涉及诬告作伪证等刑事犯罪,自己可能会惹事上身,因为没有看到SL报案口供,不好判断,但从胖胖在记者会上一力为自己开脱,莫虎那句杀气腾腾的要一个个追究的话。
我认为,胖胖可能惹上麻烦了。
民事案件,最多罚点款。
刑事,手尾可长了。

海明亲口在博客上承认过,他辅导过桑兰。 大家恐怕还记得那篇“周末家庭作业”的博文吧。跑不了的,桑黄反咬他一口就行了。
回复 wangwang 2011-8-12 10:14
艾艾你看是否有必要发布一篇声明,不允许“常青树”转载你的文章,也要揭露这个“黄马甲”企图混淆视听,充当“无间道”的阴谋。

其实网管应该管一管这种恶意和阴谋的行为。
回复 wangwang 2011-8-12 10:11
To: 好运长在常青树 你曾经说:
转载了
常青树是黄某的马甲,转载艾艾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视听,假装支持刘谢。

广大网友不要相信常青树,这位老兄正在引蛇出洞,非常狡猾,也只有黄某才有这样的朋友。

做马甲也假成这样,也算是让我们开了眼界!
回复 好运长在常青树 2011-8-12 07:51
转载了
回复 Obama_2011 2011-8-12 07:10
To: 白云山 你曾经说:
我想,警察局不予立案正是海明所希望的,也是在他的意料之中。
本来所谓的性侵案,一级强奸案,还有路平保存了十三年的血纸证据等,就是桑黄海路四人沆瀣一气密谋捏造出来的。
连一般人都能看出这假案破绽百出,海明是律师,他会不懂?
作为这假案的导演,海明自己也十分清楚,这他妈神马浮云子无虚有的证据、性侵和强奸,警察局是根本不会立案的。
所以海明极力推动桑兰去报案,所以路平也够胆手拎重

胖胖现在最担心的是,SL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涉及诬告作伪证等刑事犯罪,自己可能会惹事上身,因为没有看到SL报案口供,不好判断,但从胖胖在记者会上一力为自己开脱,莫虎那句杀气腾腾的要一个个追究的话。
我认为,胖胖可能惹上麻烦了。
民事案件,最多罚点款。
刑事,手尾可长了。
回复 白云山 2011-8-12 06:4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性侵案是撤销了,但那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动议(?)统治法庭的,起诉书并没有做响应改动。现在法庭接受的是没有改动的第二版,桑兰申请的第三版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取消性侵指控相关条款。但是莫虎不同意,他是想让法官看到这些。本来,桑兰如果简单的把有关薛伟森的每一个字都去掉,莫虎应该同意,但是她还是再拿性侵说事,正好给了莫虎反对修改状的理由。有关性侵的条款不会审理,但是莫虎想让沙法官看到这些。沙法官不可能亲自看所
哦,原来如此。
谢谢普法啦。
呵呵。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06:39
To: 白云山 你曾经说:
我有点不明白了,因为管辖问题他们不是撤销了对薛的民事案了吗?后才又以刑事案去报案的,这次不予立案的是刑事案啊。
性侵案是撤销了,但那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动议(?)统治法庭的,起诉书并没有做响应改动。现在法庭接受的是没有改动的第二版,桑兰申请的第三版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取消性侵指控相关条款。但是莫虎不同意,他是想让法官看到这些。本来,桑兰如果简单的把有关薛伟森的每一个字都去掉,莫虎应该同意,但是她还是再拿性侵说事,正好给了莫虎反对修改状的理由。有关性侵的条款不会审理,但是莫虎想让沙法官看到这些。沙法官不可能亲自看所有资料,但是起诉书是必须看的。
回复 白云山 2011-8-12 06:10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路平的证词、对薛的性侵指控仍然在法庭最后批准的修改诉状之中。现在明白了,为什么莫虎不同意桑兰的第三次修改状,因为新的修改状想拿掉所有重要的伪证,莫虎想把它们交给法庭。这就是为什么海明说,第三修改状中把性侵指控取消了,这不是你们要求的吗,怎么不让拿下去?

一般来说,被告希望被起诉的条款越少越好,但是莫虎却显然希望越多越好,原因很简单,因为莫虎知道那些都是谎言,都是惩罚的证据。惩罚的证据

我有点不明白了,因为管辖问题他们不是撤销了对薛的民事案了吗?后才又以刑事案去报案的,这次不予立案的是刑事案啊。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05:54
To: 白云山 你曾经说:
我想,警察局不予立案正是海明所希望的,也是在他的意料之中。
本来所谓的性侵案,一级强奸案,还有路平保存了十三年的血纸证据等,就是桑黄海路四人沆瀣一气密谋捏造出来的。
连一般人都能看出这假案破绽百出,海明是律师,他会不懂?
作为这假案的导演,海明自己也十分清楚,这他妈神马浮云子无虚有的证据、性侵和强奸,警察局是根本不会立案的。
所以海明极力推动桑兰去报案,所以路平也够胆手拎重

路平的证词、对薛的性侵指控仍然在法庭最后批准的修改诉状之中。现在明白了,为什么莫虎不同意桑兰的第三次修改状,因为新的修改状想拿掉所有重要的伪证,莫虎想把它们交给法庭。这就是为什么海明说,第三修改状中把性侵指控取消了,这不是你们要求的吗,怎么不让拿下去?

一般来说,被告希望被起诉的条款越少越好,但是莫虎却显然希望越多越好,原因很简单,因为莫虎知道那些都是谎言,都是惩罚的证据。惩罚的证据越多越好,我们不必担心莫虎会手软了。想想看,莫虎是怎么对待桑兰的,除了关系之外没有任何其它往来,连珍贵的警徽都送给她了。只因为说一句“要摔在法律上”苦口婆心、象对自己孩子一样的劝告,就被所赔一亿美元,海明更是公开侮辱莫虎,在父亲节时(隐含)说人家是他的儿子。别说莫虎是律师、而且是当过警察的律师,任是什么人也咽不下这口气。桑兰和海明(包括路平和杨明)如果能逃脱惩罚,都是莫虎的耻辱。不知道路平知道这些之后,还能不能睡着觉。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05:33
To: elba 你曾经说:
谢谢好文。桑兰海明双双犯了欺骗法庭,骗保的重罪,现在他们就等着挨罚吧。
在法庭上做虚假事实陈述,无论大小、无论与案件是否有关,都是重罪。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庭必须维护自己的尊严,不然如何司法?二是说谎无论大小都是一个人的信誉问题。举一个例子,海明在庭辩中被莫虎言辞紧逼,放了三个屁,而他自己也知道放了三个屁,出于什么原因,法官让他宣誓之后说放了几个屁,海明说“两个”。这种屁大点儿的虚假事实陈述也是欺骗法庭。
回复 白云山 2011-8-12 05:26
我想,警察局不予立案正是海明所希望的,也是在他的意料之中。
本来所谓的性侵案,一级强奸案,还有路平保存了十三年的血纸证据等,就是桑黄海路四人沆瀣一气密谋捏造出来的。
连一般人都能看出这假案破绽百出,海明是律师,他会不懂?
作为这假案的导演,海明自己也十分清楚,这他妈神马浮云子无虚有的证据、性侵和强奸,警察局是根本不会立案的。
所以海明极力推动桑兰去报案,所以路平也够胆手拎重达5、6公斤的证据闪亮登场,因为他俩知道根本不可能立案,不会上法庭,不会获“作伪证罪”。
但桑黄知道吗?尚不清楚。
回复 mgzww999 2011-8-12 05:19
海明滥用酱豆条法律条款、戏弄法庭、恐吓网民,已经涉嫌侵犯公民权利!!

美国的联邦和纽约州法律对起诉中使用酱豆是有严格规定的,其主要用途是为了在事实清楚、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及时起诉,以避免失去起诉期等问题。常常被引用的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受警察暴力,知道数个警察其中的一个打了他,但是没有看清楚是哪一个。由于这种案件的追诉期只有六个月,受害人就对不知名被告(John Doe)提起诉讼,以免发现被告人身份时过了追诉期。假设七个月以后被告发现了那个打了他的警察,这时他再修改诉状,用这个警察的名字取代原诉状中的John Doe,并向这个警察发传票。在这个例子中,起诉时间从起诉John Doe算起,没有过追诉期。如果这个受害人当时不利用John Doe法条及时起诉,在七个月以后发现打人警察真实身份时,追诉期就过了。

海明在桑兰的起诉书中对15个男酱豆和15个女酱豆提起诉讼。他们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更没有30个酱豆中每一个酱豆一一对应的起诉事实(这是必须有的),甚至这些酱豆最后到底是几个他们都不知道。用海明的自己话说,他们只是“预留名额”,而且“以后也可能超过”。这简直就是先抓人后定罪的法西斯行为,美国会有这样的法律吗?!就是在法西斯统治的国家,这种权力也只能是法西斯政府才能拥有,美国会赋予律师法西斯恐怖权力!?

给酱豆发传票成了海明用来恐吓网友、剥夺网友言论自由的恐怖工具。发传票是律师和原告的责任,不是他们的权力,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传票虽然是由原告发出的,但是必须由法庭批准、书记员签字并盖上法庭官印,而不是海明说的他想发就发。传票必须发给有名有姓的个人或机构,而传票上的名字必须在诉状的被告之中,而不能是酱豆#N。传票还必须与起诉书同时发给被告人。

先以海明说的酱豆曹长青为例,解释一下海明在酱豆使用中的非法行为。首先,在一开始海明就已经知道了曹长青的姓名,也知道了他在网上的有关言论,桑兰如果想起诉曹长青,就应该把他的名字加入被告之中,然后按照正规程序发传票。曹常青不是酱豆。

再以周立波为例,这个就更是无法无天了。如果在4月28日之前(比如4月20日),桑兰发现有人在网上说“帮助人是要担风险的”,并认为这句话是对她的诽谤,但是不知道是谁说的,她可以以说这句话的人为对象,起诉John Doe#1。后来在7月份桑兰发现了4月20日说这句话的人是周立波,周立波就成了她要找的被告。即使周立波在7月份说了同样的话,而4月20日说这句话另有其人,周立波也不是酱豆#1。这时桑兰无论是否起诉周立波,都必须修改诉状。如果她不想起诉周立波,就应该把酱豆#1从诉状中拿掉。如果她想起诉周立波,就必须把酱豆#1从起诉书中那掉,并换上周立波的名字,在法庭批准修改之后,按照起诉其他被告一样的程序发传票,具体步骤如下:

1. 修改诉状,把周立波加入被告名单,并等待莫虎同意、法庭批准。
2. 在法庭批准修改案之后,起草传票(summons)交给法庭,由书记员签字并加盖法庭官印。
3. 把传票和起诉书副本一起送到周立波手中。

显然,海明除了说“周立波是被告”,其它什么也没做,完全是谣言。周立波的名誉已经受到严重伤害,只是周立波不想让他们炒作而“不和病人说话”不理会他们而已。其实,周立波应该委托莫虎为代理律师,到海明的律师事务所去领“传票”,不但会戳破海明的谣言,而且他罪加一等。莫虎是没和小人一般见识。

有可以联系周立波的网友可以在得到周立波授权之后,去海明律师楼领传票,他一定拿不出来,但是他至少要支付相关费用。国内许多大的媒体没有职业精神、缺乏基本法律知识,这种骗子的谣言本来一戳就穿,他们却什么也不做,就说什么“周立波被桑兰告上美国法庭”,周立波应该起诉这些媒体,他们应该道歉并赔偿损失。
回复 elba 2011-8-12 03:52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莫虎最新动议中射向桑海的五颗子弹中有三颗是他们自己后来送上去的。现在他们又免费、主动送上两颗新子弹,而且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新子弹。

一颗是性侵刑事诉讼。莫虎的惩罚动议中本来有一条,就是原告用刑事诉讼威胁被告,本来只是威胁,海明在网上说已经报案但是并没有真报案,没有实施。但是这几个人渣却在莫虎惩罚动议之后,明知故犯、变本加厉,以最恶毒的手法报最严重的一级强奸案,莫虎惩罚动议中说的口头

谢谢好文。桑兰海明双双犯了欺骗法庭,骗保的重罪,现在他们就等着挨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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