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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莫虎8月5日提交海明桑兰对Rule11抗辩的回复,回复大意是:海明桑兰并未对莫虎的rule11动议作实质性回应;且制造出更多谎言;藐视法庭;抗辩中提出的一些借口完全站不住脚,该受惩罚。
坐等专家点评。
To: Obama_2011 你曾经说:他又TMD玩文字游戏了。 法院只是告知莫虎在文件提交上没有按照规则。 这种同样的错误海明以前在同一个案件已经犯了N次了。 每次都有岳晓东给他指出来。
胖胖说莫虎该reply也被法庭驳回了 ?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看来,海明真不是做律师的料。
请看12页第二段:
“但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桑兰建议的第三修改案中,仍然包含着对他(薛伟森)性侵的诬陷和诽谤。事实上,桑兰在自己的法庭证词中,仍然引出路平的证词,重复那些指控。”
估计是海明把薛的名字从被告中撤除了,但是在诉状的其它地方仍然保留着性侵指控。海明根本不知道法律文件的严谨行。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果然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这个1986 Southern Leasing Partners 案例有以下问题:第一,这个案例是1993年以前的案例,因为Rule 11 在1993年作了巨大的程序上和实质上的修订, 纽约南区法院很少再考虑这些1993年以前的先例。 (见 Notes of Advisory Committee on 1993 amendments to Rules.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ACRule11.htm)第二,这个案例时第五中级法院案例,对第二中级法院本身和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地区法院(包括纽约南区法院)没有
To: 美军虎 你曾经说:这个1986 Southern Leasing Partners 案例有以下问题:第一,这个案例是1993年以前的案例,因为Rule 11 在1993年作了巨大的程序上和实质上的修订, 纽约南区法院很少再考虑这些1993年以前的先例。 (见 Notes of Advisory Committee on 1993 amendments to Rules.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ACRule11.htm)第二,这个案例时第五中级法院案例,对第二中级法院本身和第二中级法院管辖的地区法院(包括纽约南区法院)没有任何约束力。第三,这个案例从引述上看是没有发表的案例(App = appendix), 这种中级法院案例在引用时有明确的限定和规定,往往规定即使是在本中级法院体统里(第五)本案件也没有先例效果(precedential effect)。
在国内的猫眼看人上,替人介绍了一个莫虎引用的案子,也贴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抛砖引玉。
莫虎引用的案子是1986年的一个财产纠纷案 Southern Leasing Partners v.McMullan 。 Southern Leasing Partners 这个拖船公司向McMullan 所发的 First Mississippi银行贷款,买了一艘价值240万美元的拖轮,后来拖船公司还不起贷款,银行要求扣船,变卖抵债。在拍卖会上,First Mississippi银行自己用80万美元,买了回去。拖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可能莫虎已经了解到了,桑兰去警察局只是控告了薛。
也可能是我看得不细,莫虎好像没有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违规,就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以刑事诉讼来威胁被告。桑海把薛伟森从被告中取出,对薛伟森的性侵刑事诉讼也许不违规,但是对刘的刑事诉讼就明显是这种威胁。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一条,也是最恶劣的一条,不知道为什么漏掉了。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mgzww999真是厉害,速度好快啊! 本人再补充2点。莫虎还指出了海明2出自相矛盾的地方。
学习者的理解。
一、简单说明
1. 原告给足了被告21天回应惩罚动议的时间,但是他们没有撤回或改正违反规则的文件。
2. 在此期间他们不但坚持错误,而且变本加厉罪上加罪,制造出了被告勾结中国政府压制原告的谣言。这本来就是原告毫无理由的诬陷被告,却被海明说成是被告压制原告的“一场被压迫者反抗压迫者的战斗”。
3. 在此期间,原告对诉状做了第二次修改,并且申请了第三此修改,但是这个小三不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也可能是我看得不细,莫虎好像没有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违规,就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以刑事诉讼来威胁被告。桑海把薛伟森从被告中取出,对薛伟森的性侵刑事诉讼也许不违规,但是对刘的刑事诉讼就明显是这种威胁。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一条,也是最恶劣的一条,不知道为什么漏掉了。
请看12页第二段:
“但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桑兰建议的第三修改案中,仍然包含着对他(薛伟森)性侵的诬陷和诽谤。事实上,桑兰在自己的法庭证词中,仍然引出路平的证词,重复那些指控。”
估计是海明把薛的名字从被告中撤除了,但是在诉状的其它地方仍然保留着性侵指控。海明根本不知道法律文件的严谨行。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请看12页第二段:
性侵指控没撤?可媒体上都报导了
会不会是说性侵报案吧?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性侵指控没撤?可媒体上都报导了
学习者的理解。
一、简单说明
1. 原告给足了被告21天回应惩罚动议的时间,但是他们没有撤回或改正违反规则的文件。
2. 在此期间他们不但坚持错误,而且变本加厉罪上加罪,制造出了被告勾结中国政府压制原告的谣言。这本来就是原告毫无理由的诬陷被告,却被海明说成是被告压制原告的“一场被压迫者反抗压迫者的战斗”。
3. 在此期间,原告对诉状做了第二次修改,并且申请了第三此修改,但是这个小三不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海明现在是鬼迷心窍.任何说话都听不进去.如果他想撤诉的话,早在工作7,21前会撤诉了. 这是上天安排给此三人的命运.任何好心想法对“桑黄海“来说都是多余的.
这个还真希望有专家能点评一下。一是给我们普普法,另外给海明指条明路。较量要在仲伯之间才好看,现在相差太悬殊了,海明只能靠喊口号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