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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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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在反驳Rule 11 动议文书第12段对薛撤诉的解释,在法律上和感情上难以接受。
1. 这段的解释和Rule 11 辩护没有直接关系,因为Rule 11 关注的是没有修改没有撤销的轻浮(frivolous) 指控,而不是已经修改已经撤销的那些指控。
2. 该解释自相矛盾,而且看上去用心不良。
1)一边说不确定薛是否已放弃美国国籍,一边用放弃国籍这个问题来第二诉状上试图停止诉讼期的流失(toll) 。
2)利用这个放弃国籍事宜来对薛进行恶毒的人身侮辱和诽谤("... We believe that an act such as abandoning US Citizenship is one of the most shameful things imaginable, we never heard of such things before."),想要达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对原告律师的支持和被告的鄙视(Judge Francis 或任何法官都会厌恶这种恶毒行径的)。这样做实在是太阴险了,太卑鄙了。这不是在法律上智慧的较量, 这是对人类灵魂的挑战。
另:海明反驳文书中第12段原文见下图中第12点部分:
To: sec592 你曾经说:感谢您的专业点评!转发了。
1 文如其人。海明7月28日就Rule 11惩罚动议提交的自辩文件,如果用一个英语词形容,那就是“despicable”。
打政治牌(台湾称“抹红”),扮可怜骗同情,用谎言欺骗法庭诬蔑对手,把律师责任推给客户…… 一个律师,哪怕还有起码的职业荣誉感,绝难以作出这种令人不齿的举动。
不过,对一个极缺乏教养和自尊,这辈子不可能理解什么是DECENCY的人,大家每次都可以把衡量他的标准放低些,再放低些。<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lawandorder先生:谢谢您!已经修改了。
艾艾: 请把“... 来讽刺嘲笑薛“ 修改为 “... 来对薛进行恶毒的人身侮辱和诽谤。” 请在“... 的鄙视“ 后加括号“(Judge Francis 或任何法官都会厌恶这种恶毒行径的)。” “太阴险了“后再加上“太卑鄙了。这不是在法律上智慧的较量, 这是对人类灵魂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