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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29,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lawandorder 的本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对旁观者来讲,不要因为支持或反对一方就要反对或支持另一方。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理智。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本文只做程序分析,对现有动议的职业水准,法律力度,成功率判断等不做评论。现在桑兰案上有4 个动议, 被告的Rule 12(b)(6) 取消动议,被告的Rule 12(b)(1)管辖权取消动议,被告的Rule 11惩罚动议,和原告的请求法院批准第三修改诉状动议。
这些动议随着原告递交修改动议而全部在程序上锁到一起,在某种角度上看,如果法院批准原告的修改动议,被告的三个动议将不再存在了。大致原因和分析如下:
第一, 如果法官批准原告修改动议,被告的Rule 12(b)(6) 撤诉动议将自动失效。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修改诉状将取代前一个诉状,修改后以前的诉状将没有任何法律效率。(“an amended complaint ordinarily supersedes the original, and renders it of no legal effect” Shields ... 25 F.3d 1124, 1128 (2d Cir.1994)) 因为到那时这个Rule 12(b)(6) 动议所打的诉状已不存在,被告将重新递交新的Rule 12(b)(6) 动议,请求取消新的修改诉状。
第二,如果法院批准原告修改动议,被告的Rule 12(b)(1) 管辖权问题撤诉动议也将失效。 即使法官不批准原告修改诉讼的动议,这个动议在原告撤销 non-diverse 薛被告后也基本上已无必要判 (moot), 因为动议要打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至于管辖权的另一个要求$75,000问题,法院一般都能接受原告在诉状中对该数目的陈述。(“This burden is hardly onerous, however, for we recogniz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face of the complaint is a good faith representation of the actual amount in controversy." Scherer ... 347 F.3d 394, 397 (2d Cir.2003))另外,在人身伤害案件上(torts)数目指控不确定时, 第二中级法院的先例要求低级法院允许案件进行而不是预先判定是否原告能够获得诉讼权最低的数目赔偿。 ( "[W]hen a plaintiff is seeking unliquidated damages in a tort action, a district court should permit the case to proceed and not predetermine whether the plaintiff could recover the minimum statutory amount.” Tongkook ... 14 F.3d 781, 785 (2d Cir.1994) 。原告在现存的第二修改诉状第12 段中有对最低数字的指控 (" 12. This Court has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28 U.S.C. § 1332 because of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and the amounts in controversy are in excess of $75,000.00, exclusive of interest and costs.")这个Rule 12(b)(1) 的动议,单靠赔偿数额没有明确指出超过$75,000 这个问题,成功率不会很大。所以被告律师可以考虑主动把这个动议Rule 12(b)(1) 撤销,同时向法官详细描述撤销该动议的原因,以保留法庭陈述纪录。
第三,如果法官批准原告修改动议,按照第二中级法院去年的新案例,被告的Rule 11 惩罚动议也就失效了。被告就要针对新的诉状重新送达新的Rule 11 动议, 重新启动Safe Harbor 的时间。 (见Lawrence v. Richaman Group of CT LLC, USA, 620 F.3d 153 (2d Cir.2010) )
第四, 针对原告修改动议,尽管法律对修改动议要求很低(见Rule 15(a)(2) ("... The court should freely give leave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诉讼双方经常在两个问题上进行较量:
1. 新的修改诉状带来在诉讼上策略或证据等方面几乎难以挽回的损失 (prejudice),
2. 新的修改诉状在法律上站不住(futile)(证明标准和Rule 12(b)(6) 相同,经常以此标准顶住修改)。
在这个案件上,原告该动议很不平常,这是第二次通过法院批准修改,在此之前有过自动修改一次, 任何法官都会特别注意到这几个版本所谓的不同之处和原告要说明的连续修改的理由。在法院上修改诉状到第三版甚至第四版的诉讼比桑兰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难度和复杂度等都不成比例。 因此,在程序上还是有可能顶住原告这个动议。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lawandorder 辛苦啦,向您问好!
Lovebirds, 对岸的灯, 很高兴又看到你们。 多谢艾艾“高级助理。” 标题上去掉那个“... 先生评论“ 吧--更简明一些。 前些天告知红男绿女原告方使用了Rule12(b)(6) 过期法律标准的事情, 现在还可以告知,原告用的Rule11标准也已经过期。 Rule 11 在1993做了重大修订,取消了1983年修订后产生的许多打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引用了1993年前的案例 (见第一段引用1980 年第二中级法院案例)。对岸的灯不要太担心让他们知道,因为在联邦
To: 太阳风暴15 你曾经说:1,给”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 写封信反应桑兰的情况特别是签字话受到国家的迫害。在中国受到的待遇差。这些全部是假话。
既然丧烂发表反国家言论,我们就应该给浙江体育打电话,取消其工资
只想温暖你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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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大家 一起打电话!!!!
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 电话:0571-85153091 邮箱:styj@zj.gov.cn
以下是局长信箱的网页:,可以在线写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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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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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局长、局党组书
To: fxwqyyyy 你曾经说:呵呵,网友确有此嫌疑。后来我们这些不懂的说不了什么,那些懂的都不说话了。
因为当时时限还没到,可能根本就没有送出,由于网友们的热情,相当于替海明完成了动议,变成了网友对抗莫虎.....真的不要小看了海明....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先生,海明这种人,不能用常人的思维去判断他,事实上他利用SL案只是为了他自己出名而已,根本就不想好好打官司,现在他就是想不劳而获,而且上次已经明显利用你和其他网友的分析成果修改了动议,所以请先生还是要掌握好时间差,不要被海明利用了...
但是7月25日出的文件不是对7月22日出的文件的修改,因此不存在请求法院批准递交已经交过的修改件。 另外,从法院角度看,7月22日的文件原告列为是反驳动议的文件,如果原告没有撤出,这个文件本身应该也是反驳文件之一。 无论如何,一个律师靠网友的指点进行修改法庭文件不可思议。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因为当时时限还没到,可能根本就没有送出,由于网友们的热情,相当于替海明完成了动议,变成了网友对抗莫虎.....真的不要小看了海明....
那我就有了另一个问题。海明在7月22日送错了文件,被指出后于7月25日送了另一份文件。那么,7月25日文件是否是对7月22日文件的修改呢?根据先生所说,法院一般不允许递交动议后修改,那海明的有效动议岂不只能是7月22日那份文不对题的文件吗?望释惑!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这点上我还是支持“对岸的灯“,在海明没有正式递交之前,各种有水平的分析还是要谨慎,最好是在海明递交之后再发表意见,前两次已经出现了海明嫖窍网友的分析成果做了大规模的修改.海明假装傻,其实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我们不要被他利用了,不要变成广大网友对抗莫虎的结果....
Lovebirds, 对岸的灯, 很高兴又看到你们。 多谢艾艾“高级助理。” 标题上去掉那个“... 先生评论“ 吧--更简明一些。 前些天告知红男绿女原告方使用了Rule12(b)(6) 过期法律标准的事情, 现在还可以告知,原告用的Rule11标准也已经过期。 Rule 11 在1993做了重大修订,取消了1983年修订后产生的许多打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引用了1993年前的案例 (见第一段引用1980 年第二中级法院案例)。对岸的灯不要太担心让他们知道,因为在联邦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指教!
但是7月25日出的文件不是对7月22日出的文件的修改,因此不存在请求法院批准递交已经交过的修改件。 另外,从法院角度看,7月22日的文件原告列为是反驳动议的文件,如果原告没有撤出,这个文件本身应该也是反驳文件之一。 无论如何,一个律师靠网友的指点进行修改法庭文件不可思议。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我真幸福
Polly: Thank you. Also, Happy Birthday!
To: pollyzixin 你曾经说:Polly: Thank you. Also, Happy Birthday!
谢谢先生,三原和先生的文章都是我怀着崇拜的心情去阅读的,三原的文章让我懂得了什么是平和沉稳而不失大气,而您的文章让我懂得了对待事物的敏锐和严谨,
我很庆幸加入这次的网络大讨论,有幸结识到您们这些才华横溢的大家,受益匪浅,因此我说我是幸运的,谢谢先生
To: 红男绿女 你曾经说:但是7月25日出的文件不是对7月22日出的文件的修改,因此不存在请求法院批准递交已经交过的修改件。 另外,从法院角度看,7月22日的文件原告列为是反驳动议的文件,如果原告没有撤出,这个文件本身应该也是反驳文件之一。 无论如何,一个律师靠网友的指点进行修改法庭文件不可思议。
那我就有了另一个问题。海明在7月22日送错了文件,被指出后于7月25日送了另一份文件。那么,7月25日文件是否是对7月22日文件的修改呢?根据先生所说,法院一般不允许递交动议后修改,那海明的有效动议岂不只能是7月22日那份文不对题的文件吗?望释惑!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那我就有了另一个问题。海明在7月22日送错了文件,被指出后于7月25日送了另一份文件。那么,7月25日文件是否是对7月22日文件的修改呢?根据先生所说,法院一般不允许递交动议后修改,那海明的有效动议岂不只能是7月22日那份文不对题的文件吗?望释惑!
Lovebirds, 对岸的灯, 很高兴又看到你们。 多谢艾艾“高级助理。” 标题上去掉那个“... 先生评论“ 吧--更简明一些。 前些天告知红男绿女原告方使用了Rule12(b)(6) 过期法律标准的事情, 现在还可以告知,原告用的Rule11标准也已经过期。 Rule 11 在1993做了重大修订,取消了1983年修订后产生的许多打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引用了1993年前的案例 (见第一段引用1980 年第二中级法院案例)。对岸的灯不要太担心让他们知道,因为在联邦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先生,三原和先生的文章都是我怀着崇拜的心情去阅读的,三原的文章让我懂得了什么是平和沉稳而不失大气,而您的文章让我懂得了对待事物的敏锐和严谨,
Polly: 从法律职业角度,我认为比较浓重的其中一笔应该是知道法律不容易,但有效在诉讼上使用更不容易。不知您是否同意。Have a good weekend too.
To: 5x50 你曾经说:5x50: 等有时间有必要的时候再说吧。
lawandorder 先生, 莫虎今天也交了反对海明修改动议的文件。能否给讲讲文件用的依据是什么?
To: pollyzixin 你曾经说:Polly: 从法律职业角度,我认为比较浓重的其中一笔应该是知道法律不容易,但有效在诉讼上使用更不容易。不知您是否同意。Have a good weekend too.
谢谢lawandorder 先生,看您的文章受益匪浅,我知道这个事件的经历,会在我自己的人生阅历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祝您周末愉快
谢谢艾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