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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7月22日桑兰海明提交的针对莫虎撤案动议及Rule11惩戒动议的两个答辩

已有 7790 次阅读2011-7-23 00:38 分享到微信

7月22日桑兰海明提交的针对莫虎撤案动议及Rule11惩戒动议的两个答辩:

1. 海明的答辩状(affirmation declaration by plaintiff's attorney )链接如下,感谢岳博士:

http://www.american-justice.org/upload/page/167/10/sang-lan-56.pdf

海明答辩状中文及网友评论: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aiai/details/88040.html

2. 桑兰签字(并公证)提交的答辩(Plaintiff's Affidavit In Opposition to Defendant's Motion)

- 英文原文(感谢胆小鼠上传):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aiai/details/87903.html

- 中译(感谢红男绿女筒子):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aiai/details/87906.html

- 英文下载链接:

http://www.scribd.com/doc/60680514/Haiming-Respone-to-Defendant-s-Motion-to-Dismiss

- 国内的筒子可到胆小鼠的帖子里看桑兰的答辩状: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492541&page=1079&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492541&page=1080&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两个答辩状总结:

海明答辩状总结:

总共四页,海明说的“四两拨千斤”果然没错(拨不拨得动就不管了),通篇都在唧唧歪歪说为什么要修改诉状(就是上次提交的修改诉状的动议,法官还未处理),没看到任何对莫虎的撤诉动议的反驳。

据longspear律师分析,海明把他七月六号写的支持其同天提交的修改动议的文件(AFFIRMATION DECLARATION) 在昨天错当成撤案动议答辩提交了。海明也在自己博客承认了。

岳博士对海明答辩状的专业分析如下:

莫虎提了两个撤诉动议,一个是12(b)(6)撤诉,其根据是即使海明状纸所说都是真的,案子也不成立,莫虎的相关论点十多条我曾经总结过,有兴趣地可以参见旧文; 另一个是12(b)(1)---法庭没有争议管辖权,与12(b)(2)--没有人身管辖权。都是有板有眼,中规中矩的行文。

海明的回应没看到他对莫虎的论点提出任何反驳(我没有细看,如果漏了大家可以指正),而是说他要修改状纸。

法官看到这样的无反对的回应,我想其做法是应该批准莫虎的全部动议---由于海明没有说明他的修改可以弥补莫虎提出的缺陷,法官甚至很可能dismiss the case without leave to amend。


桑兰答辩状总结:

简短版总结:

没有法律条文,没有案例引用,没有对莫虎动议内容的任何反驳。通篇逻辑混乱,许多地方自相矛盾,且没有事实支持,大多是猜测臆想,但反复强调,我们有理,而且我们有证据,我们真的有证据!一句话总结:恩将仇报,厚颜无耻等成语已经不足以形容,需要一个新成语“桑心病狂”。


详细版总结(博主根据mgzww999童鞋的总结增改而成):

桑兰四两拨千斤的撤诉答辩,计8页18条,概括如下:

1. 说明已经对其它被告撤诉。


2. 在基金上胡搅蛮缠。新"证据“列出一个对方非法占有桑兰财产清单。


3. 重复监护人职责指控,新证据是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没有原文),再次撒谎说13年没有医疗费用保障。


4. 毁谤又有新证据。(评论:估计是网民的言论。)


5. 重复肖像权,没有新证据。


6-8 被告没有落实"照顾一辈子”的承诺。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回答口头承诺不算数的问题。用刘说过“照顾桑兰一生,直至她经济独立”来指控刘谢违约。但又说,2003年刘谢不再经济支援桑兰后,桑兰向刘谢要求继续支援,刘谢也部分做到了,并一直到2011年初桑兰告刘谢才完全中止支持。(评论:桑兰经济早就独立了。就算有合约,也早就无效了。)


9. 这条最无耻,全文翻译出来:“如上所述,直到2011年初,被告对原告的支持时有时无。被告还承诺将支付原告2011年赴美进行健康检查的往返路费和食宿,但是被告并没有这么做。”


10. 重复被告在精神上折磨她。


11-16: 打“中国黑暗统治”,“刘谢勾结官府迫害桑兰”的政治牌。

- (11)在中国这个极权社会,被告利用政治势力控制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出身的桑兰。

- (12) 在中国的现有统治下,刘谢与政府高层的关系表明他们能威胁所有普通老百姓。

- (13) 作为江泽民任命的中国军队将军的伍绍祖,是刘谢好友,可任意欺凌桑兰。

- (14)莫虎也与中国高层官员关系良好。

- (15)中国政治黑暗举世皆知,官员非民选。刘谢与官员交往说明他们有势力,能毁了桑兰的政治前途和生活。

- (16)被告勾结官府迫害桑兰,控制,威胁,辱骂,性侵无所不用。

- (16)莫虎7月12日对记者说“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分析到位”。这些网民对桑兰极尽辱骂之能事。


17. 已到检察官处报刑事案,由此证明被告对桑兰的伤害重大。


18. 以上所有指控都未过诉讼有效期,而且我们真的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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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6 个评论)

回复 zyooo 2011-7-24 06:42
放过桑兰团伙就是犯罪,你们一定要考虑好后果.
请看博客: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zyooo/details/88206.html
桑黄海你们还有什么招可以使
回复 spring99 2011-7-24 05:57
建议网友凡是以后海明有错的地方,建议先不评论,等他的每件事有定局后才做评论免得他偷师。。。。。

另:赞同将桑兰攻击中国领导人的诉状转发给各媒体。
回复 pollyzixin 2011-7-23 22:23
艾艾,我发给你的邮件收到了吗,你的意见如何呢,
回复 subway 2011-7-23 11:18
To: subway 你曾经说:
原告不过是一个平凡的中国工人家庭的女儿,不过是生活在中国的前冠军体操运动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桑兰又什么时候拿了体操冠军了?没摔之前谁知道她??

查了一下,原来是某届全运会跳马,我还以为拿过世界冠军呢。。。。国家队里面拿过全运会冠军的人一抓一大把吧??
回复 subway 2011-7-23 11:13
原告不过是一个平凡的中国工人家庭的女儿,不过是生活在中国的前冠军体操运动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桑兰又什么时候拿了体操冠军了?没摔之前谁知道她??
回复 mgzww999 2011-7-23 11:04
To: spring99 你曾经说:
建议艾艾将桑兰以下这段话建议把桑兰攻击中国制度和领导人的诉状转发新华社记者李大玖或中国知名媒体 切断桑兰今后借中国媒体造舆论的途径
相信看过桑兰攻击中国制度和领导的诉状后 中国媒体会偃旗息鼓封杀桑兰

转网友看好戏;

桑兰点名吴邦国、贾庆林、李瑞环、伍绍祖,开始全面反共

这是7月22日桑兰签字提交的针对莫虎撤案动议及Rule11惩戒动议的答辩中的几段(红男绿女翻

这个也应该交给中国驻纽约领事馆,因为涉嫌中国公民公开在美国法庭文件中攻击污蔑中国领导人,诋毁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这是一起潜在的政治庇护事件,可能引起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桑兰虽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这个当年美国人民曾经家喻户晓的人物政治避难,还是会引发外交风波的。相信领事馆已经知道这件事了。
回复 Obama_2011 2011-7-23 10:47
我建议,艾艾博主还是把最后那几段(中英文)发给有关单位,要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5个亲诉罪,诽谤就是其中之一,但仅限于对一般人的诽谤,对国家领导人的诽谤,是公诉的。
回复 跑马拉松的国度 2011-7-23 08:06
建议艾艾把桑兰攻击中国领导人的诉状转发新华社记者李大玖
或中国知名媒体 切断桑兰今后借中国媒体造舆论的途径
相信看过桑兰攻击中国领导的诉状后 中国媒体会偃旗息鼓封杀桑兰
回复 sec592 2011-7-23 06:26
震惊!海明“律师”第3页第9段中居然盘古开天地般地,划时代地,破天荒地第一次引用了一个案子!他为桑兰打官司写的东西终于貌似法律文书了。

海明并没有如他所自称的“总结了一下这种动议相关的法律”。第9段是唯一和法律沾点边的内容。区区3行字,海明犯了多少错误呢?

1 The Rule provide that ---------再一次出现单复数错误。唉,英语专业硕士!
2 “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句末的逗号应该放入引号之内。
3 and refusal to permit…justification for the refusal . --------- 句末的句号与refusal之间不应空格。
4案件的引法citation是错的。该案例的正确写法是 Foman v. Davis, 371 U.S. 178, 83 S. Ct. 227, 9 L. Ed. 2d 222 (1962). [注意Foman v. Davis下应有下划线。这里上贴显不出来] 海明对该案的引用写得一塌糊涂!
5 最糟糕的是,海明只引用了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故意略去了判例法规定的法院拒绝允许修改的4种情形。而这四种情形极有可能适用于本案。(1) the motion is filed after undue delay, (2) the movant acts in bad faith, (3) granting leave to amend would prejudice the adverse party or (4) the amendment would be futile.

多点感想:
1 海明没有什么语言天分。海明帮桑兰写的中国政治概要,估计就是从他帮人办庇护的文件中抄了一段。天天写的东西,仍然写得很差。他帮桑兰拟的东西里有更多不知所云的句子和低级语法错误。海的英语真的还赶不上国内的一些中学生。这些孩子的听说读写都比他强。

2 引用案例做citation,是每个法学院学生上学第一天就要学的基本功。连案子都不会引的人毕业于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大家以后不要把自己的子女送到那个学校,切切!

3 故意省略对己方不利的判例法内容,是一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这么做很愚蠢,法官的clerks都会去阅读案例,检查citation的准确性,海明骗不了他们的。严厉的法官会对这样取巧的律师进行制裁的。

顺便说一句,海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比比皆是。桑兰宣誓书第16段对莫虎的指控就是一种下三滥的诽谤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莫虎的评论与“wash pu**y”有关。海明拟写这段时肯定觉得自己很聪明。

4 海明决不可能在任何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找到工作。律所合伙人看到这种作品,都会血压升高,担心明年malpractice保费会大涨。

5海明声称他写的4页纸“让对方哑口无言”。这一点我同意,大多数人的反应都是哑口无言。在某些保守的州,法官会拒绝阅读这种狗屁不通的文书。纽约真是一个有包容性的地方!如果一条条地指出海明4页纸中犯的错误,我大约可以用单倍行距写8页纸。

6 海明不懂法律,严重缺乏一个律师起码的严谨和责任感,真不应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模糊引用了一大堆法律条文,没用的。搞法律的最烦那些条文。”海明的这些话很经典,可以入选世界年度法律笑话前10名。海明是自嘲呢,还是蒙他的客户呢?

7 尽管讨厌桑兰和黄健,今天又被她要求刘家支付赴美机票食宿费用的诉求恶心作呕了好半天,不过仍然想告诉他们,时机成熟的时候,桑兰是可以起诉海明malpractice的。如果海明的作为不是malpractice,那美国就没有律师malpractice了。海明说“谁都知道那点东东”,这是一句谎话。因为他对法律的无知是惊人的,破纪录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回复 mgzww999 2011-7-23 06:0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四两拨千斤,海明把被惩罚的千斤拨给了谁?

海明提交了对莫虎撤诉和惩罚两个动议的回应之后,发表博文说他是四两拨千斤,然而大家看到的却是蚍蜉撼大树和驴唇不对马嘴。

反对撤诉动议的回应了无新意,虽然没有看到21页的证据,但是也可以肯定没有任何新东西,更没有对莫虎的撤诉动议进行正面回答。它只是重复了诉状中的剩余项目的全部内容,海明驴唇不对马嘴吗?不是,这正是海明的真实目的。

附上海明的回复,法律语言不严谨,请专家指正。
===============
海明,持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以及南郡联邦执照的律师,正式确认以下几点:
1. 我是海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此案被告的代理。我完全熟知此案的文件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关的事实。
2. 原告在2011年4月28日提起诉讼,在2011年5月13日做过一次as of right(不知道法律专业如何翻译,好像是不用申请就有的修改权利)修改。大约在2011年6月8日,原告提出一个修改动议,在被告不反对的情况下得到批准。至今为止,除了美国体操协会之外,所有的被告都进入此案。(注:除保险公司外,其它被撤诉的被告也没有进入此案,而美国体操协会的没有进入,证明了他们与美国体操协会达成秘密平反协议是假的)。
3.此案的所有被告中没有任何一家对修改提出抗诉和回应。
4.我们同意了三家保险公司把回复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的请求,并通过谈判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莫虎律师是被告刘谢莫的代理。莫虎提出了一个基于failure to state a claim(注:不知道法律专业翻译,意思大概是起诉理由不足)的撤诉动议以及一个基于没有管辖权的第二个撤诉动议。2011年7月25日是原告对两个动议的抗诉截止期。
5.在最后一次修改之后,又发现了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的新证据。莫虎在撤诉动议中说,说薛伟森的宣誓证词表明薛不是美国公民。他在2002年放弃了美国公民并移居中国香港。据此,原告主动把被告薛从诉状中撤除,并得到了沙法官的批准。原告还主动撤除了AOL,也同样得到沙法官的批准。
6.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指控,仅仅是终止了对AOL和薛的指控,并撤销了莫虎动议中挑战的与性侵、迫害相关的指控(这也是一个合理辩护)。莫虎不应该反对这些改变。
7. 由于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新的指控,原告只是在修辞上做了一些润色,这些被告是应该了解的。
8.除了主动撤诉之外i,所有修改只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
9.规则规定,“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原告有撤诉和改状得自由?),不容许修改诉状是侵权行为(注:大致如此)。
10.诉状提出之后,如果有新的发现便可以修改诉状,这是法庭赋予的权利。
11.如果修改是在较晚阶段发生的,可能对对方不够公平。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被告提出异议。莫虎的撤诉动议不是这种异议,因此对诉状的修改和润色并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因此,我们谨请批准本动议的所有要求(注:没看出海明有什么要求)
=================
注:海明回复驴唇不对马嘴,他自己也不知道要说什么,但是这都不重要,甚至这就是他想要的。那就是法官打回这个回复,这样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就都落到桑兰自己宣誓签字的另外一个回复上了。海明不蠢。只是法庭和莫虎都不会认可他的这个金蝉脱壳只计,最后事实清楚之后,桑兰也不会同意,如果她不愚蠢之极的话。谁知道,也许最后会演绎一出瘫女舍身救情哥的爱情绝唱。
回复 mgzww999 2011-7-23 04:46
四两拨千斤,海明把被惩罚的千斤拨给了谁?

海明提交了对莫虎撤诉和惩罚两个动议的回应之后,发表博文说他是四两拨千斤,然而大家看到的却是蚍蜉撼大树和驴唇不对马嘴。

反对撤诉动议的回应了无新意,虽然没有看到21页的证据,但是也可以肯定没有任何新东西,更没有对莫虎的撤诉动议进行正面回答。它只是重复了诉状中的剩余项目的全部内容,海明驴唇不对马嘴吗?不是,这正是海明的真实目的。

海明对莫虎惩罚动议的回应简直就是笑话。莫虎要求的惩罚是针对海明在处理整个案件的行为而来的,海明的回答却是他最后一次对诉状的修改,又一个驴唇不对马嘴。海明真的这么愚蠢无知吗?真的不知道莫虎动议是针对什么而发的?真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回应莫虎的两个动议吗?真的就以为他的回应是四两拨千斤吗?当然不是。海明无论如何也是一个有执照的律师,对法律不可能错解到连我们一般人都不如的程度。那么我们就要问,为什么海明搞了这样两个不伦不类、驴唇不对马嘴的回应呢?他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逃脱责任,把一切欺骗法庭、乱诉的责任都推给桑兰。以下是我的分析:

先看他对惩罚动议的回复,我已经指出,海明回复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由于莫虎的动议是在他最后一次修改诉状之后提出来的,所以莫虎惩罚动议针对的只是他对诉状最后的修订,而对以前的版本莫虎是接受了的。因此他给出了四个理由作为回应,指出莫虎的惩罚动议是没有道理的。这四个理由是:1. 他的修改没有程序错误,而且法庭已经接受了他的修改。2. 新的修改中唯一与莫虎的代理人有关的,是撤出了对薛的起诉,而莫虎也是同意的(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回应)。3. 在最后的版本中,与莫虎代理人有关的内容没有任何实质改变,只是修辞上的润色而已。4. 按照法律条文,他有权对诉状进行修改。海明再愚蠢也不可能犯这样明显的逻辑错误,认为莫虎的惩罚动议仅仅是针对他最后的修改而来的。因此他除了浑水摸鱼的狡辩之外,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就是为自己开脱。当然,仅仅从这一点还不能完全看出海明的真实目的,但是如果结合另外一个回应一起看,海明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

另外一个回应非常有意思,不,应该说非常非常有深意。他给桑兰设了一个大全套。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这个回应不仅仅是对撤诉动议的回应,也是对惩罚动议的回应。它一开始就明确说明:“我,该案件的原告,桑兰自愿而正式的宣布,这是我在宣誓之后提交的证词,它是对被告撤诉动议和惩罚动议的回应。”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它只是桑兰一个人的证词,而且是在宣誓之后的证词,海明没有参与,这在后面的签字中也可以看出来。第二,这个文件回应的不仅仅是撤诉动议,而且还有惩罚动议。如果说撤诉动议由原告一个人回应还说得过去,因为撤诉的最终决定权在原告手中。但是惩罚动议明确是针对海明和桑兰两个人的,而这个回应却只有桑兰一个人宣誓并签字。海明在这里把责任已经完全推给桑兰了。

如果上面的分析还不足以证明这一点的话,再结合海明的另外一个对惩罚动议的回应,就完全没有任何疑问了。海明自己的回应至少有三个目的,一是表明他的最后版本与最初版本没有内容上的变化,对起诉书中的内容的真实性他也没有责任,因为在桑兰一个人的宣誓证词中已经再次、正式宣布她对诉状中的内容负全部责任。二是表明,桑兰原来说她手中有新的证证据,海明最初是在相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才代理起诉的。但是在桑兰来美国之后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这就是他反复强调在桑兰来美国之后的最后修改中并没有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海明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没有伪证的责任,顶多是不够细心、没经调查就盲目的相信了桑兰。第三个目的最阴险,海明知道他这种驴唇不对马嘴的辩护一定会被法庭打回作废,而这正是海明的目的。他的这个回应被打回之后,剩下的就只有桑兰一个人签字并宣誓提供的证词了,它不但是对两个动议的回应,而且是在宣誓之后承担了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这样,海明就与伪证和惩罚没有任何关系了。

海明的确是四两拨了千斤,但不是拨掉了莫虎的千斤,而是把伪证和惩罚的千斤责任全都拨到桑兰一个人身上了。桑兰用她自己一个人签字并宣誓的证词在法律上把所有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了。但是法庭会容许海明金蝉脱壳吗?如果桑兰能够证明是海明骗了她,她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一个人提供了这样的证词,海明还是难逃责任,而且又加了一个欺骗代理人的罪状,这一条所面对的惩罚可能更严重,就算他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谁还会情一个给自己代理人下圈套的律师。但是以桑兰的自负和无知,她一定会说,至少在法庭判决惩罚前会说,海明没有骗她,一切都是她自己的决定。莫虎说桑兰要摔在法律上,现在桑兰不但要摔在法律上,而且是在海明已经把垫子撤走之后,重重的大头朝下摔在了法庭的水泥地上。

四两拨千斤。千斤重担压桑兰。图穷匕首见,匕首直至心口间。
回复 南海渔人 2011-7-23 04:31
桑兰的文中提到报案号:NC-CR-158-11,记得前两天有网友贴出了查询的链接,找了半天没找到,请有知道的网友贴出来,警察局是否有记录。
回复 pollyzixin 2011-7-23 03:35
不是海明的写作水平,而是海明论证的事实让自己的这个诉讼一定进行不下去了,在一定程度上。。。。
回复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2011-7-23 01:41
原来刘谢夫妇的权力这么大啊,能控制所有的普通老百姓。那他们还住美国干嘛。直接到中国来那还不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犯得着欺负你一个桑兰啊?
美国法官要晕倒了,真要上法庭,还得到中国来实习几年,看看桑兰说得是否是事实。
回复 爱娱乐 2011-7-23 01:34
胖子自己那个答辩状根本就看不明白他在说什么,反倒象是从哪个文本范本囫囵个抄下来的。
回复 folk3 2011-7-23 01:16
看完mgzww999的总结,想起~
有一位精神病专家医生曾经说过:
看签名人的笔迹就可以确定此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如果不是,那么这个人绝对是属于狡诈阴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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