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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两个多月以来,海明的种种恶劣行径大家有目共睹,令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愤怒。现在一些网友提出提议,向纽约州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海明的违规行为。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若认为举报有理有据,将调查海明并作出裁决。
本博受一些网友之托,在此呼吁广大网友们,为这次集体举报提供资料,包括:
1. 以前网友发表过的对海明不规行为的博文和评论
2. 你发现的海明不规行为及评论
3. 要求:有证据,如为引用,须有原始链接。如陈述海明说谎,需陈述事实及事实支持。需注明时间。陈述以简明扼要为佳。
由于博主精力时间有限,特诚请以下人才:中译英翻译人才;整理资料人才;统计签名人才。请email联系我(aiai.young@gmail.com)
若有网友希望个人去举报海明的,也非常好,举报方法请见:http://www.newyork.bbb.org/SitePage.aspx?site=24&id=cefc04ca-e1c0-4f11-9e1b-b8f8eaf22563。个人举报的材料,方便的话也希望能够贴在这里。
资料分类:考虑到海明的恶行实在太多,提供资料时若能分类,将有利于整理编辑。参照lawandorder先生的大作《纽约律师 “不规行为” (misconduct) 的纪律定义》(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4881&bcode=aiai),本博暂列三项违规行为,请筒子们在提供资料时,注明是哪一类。另外,我相信海明的不规行为绝不止下面三项,请筒子们阅读lawandorder先生的大作,如发现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欢迎补充。
一.((c) 介入参加任何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行为 ( "engage in conduct involving dishonesty, fraud, deceit or misrepresentation;") (博主注:海明多次向媒体作出不真实陈述,欺骗和误导大众。)
二.《规则》条款1.6要求纽约律师不可故意泄漏任何“保密信息,”或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致使当事人不利处境,或利用任何保密信息对律师本人或第三者获取私利, 除非(1)当事人在知情下同意, (2) 泄漏信息将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并且也是合理或者执业惯例, 或者(3) 在条款1.6(b)情形下律师可以泄漏。
评论2: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收费方式等,是保密信息,是受 1.6(a)条全保密的,不应随便在外泄漏。 注:纽约法院不认为这个信息总是受“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保护。
三. ,《规则》条款3.1 要求纽约律师不可以递交或辩护一个指控无事实法律无依据的"轻浮” (frivolous) 案件。 如果一个律师提出一个在现有法律不能支持的法律要求或辩护,或者其行为除了拖延诉讼或骚扰或恶意损伤别人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目的,或者该律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做虚假事实陈述, 那么这个律师的行为就是“轻浮。”
To: 艾艾 你曾经说:仔细看了一下律师守则,并对照海明的言行琢磨了一下,觉得可能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及对律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了解不够,我的一些法律上的顾虑可能是多余的。至少,只要我们仅仅把海明的公开言论、“撒大网”式的盲目诉讼以及纷纷撤诉的事实讲明白,不加评论的与守则一一对号,申明我们认为是违背了相应条例,应该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后果责任。虽然我相信莫虎已经在做这些这些了,但是我们从独立者角度反应同样的问题,应该有助于相关部门了解真相。我支持。
你的分析非常好,很理性很严谨,很多提醒都非常中肯而准确。我在此表达感谢和支持。顺便也表达一下对第一缕阳光的感谢和支持,你们二位的风格和思维比较像,呵呵。
另外,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1. 我们网友并没有组织,既然有许多行动的可能,有人想要这样做,有人想要那样做,想法有差异实在很正常。
2. 做一件事必然有利有弊,这就需要做的人去权衡。就网友的行动而言,我认为只是做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我非常希望性侵案能立案,更希望看到路平出庭作证。想看到他们在法庭上做伪证,最后得到法律严重制裁。可是从目前已经有的证据看,这个案件立案的可能性为零。
对了,照你的说法,桑兰那个血卫生纸,就算有薛的DNA,可十三年里路平不可能有标准的环境来保管。那不是说这个最重要的证据也可能没用了嘛。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如果桑兰仅以些胜利再次“宣布”大胜利,而对性侵又无任何反应,恐怕国内关心此案的民众会笑掉大牙。
彩票肖象权已经过了追诉期。缘分可能是唯一一个没有过期的“侵权”诉讼。你说得对,那时公益事业,没有经济赔偿。但是,桑兰仍然可以说她的维权案件获得了重大胜利,还可以宣称自己本来就不是为了金钱。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有很大不同,如果家长在家里打了孩子一巴掌,有人告到警察局,你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由于刘谢一直把桑兰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很可能在录制慈善歌曲时就没有签订什么有关肖象权的法律文件,现在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彩票肖象权已经过了追诉期。缘分可能是唯一一个没有过期的“侵权”诉讼。你说得对,那时公益事业,没有经济赔偿。但是,桑兰仍然可以说她的维权案件获得了重大胜利,还可以宣称自己本来就不是为了金钱。
哦,你的意思是桑兰海明有可能利用刘谢夫妇与中国政府的事让法官对刘谢夫妇有先入为主的印象。
肖像权的确很难说清。不过我听说《缘份》是公益品,非卖品,就算桑兰赢了,也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收入赔给她啊。还有彩票上印桑兰的形象,彩票样式是体育总局定的,刘谢夫妇的工厂只是按样式印刷,要侵权也是中国体育总局侵权啊。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对了,照你的说法,桑兰那个血卫生纸,就算有薛的DNA,可十三年里路平不可能有标准的环境来保管。那不是说这个最重要的证据也可能没用了嘛。
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哦,你的意思是桑兰海明有可能利用刘谢夫妇与中国政府的事让法官对刘谢夫妇有先入为主的印象。
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案件不会立案,即使立案法官也不会接受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和辩护。但是,美国的法律也有许多在一般人眼睛中不公正的判决。辛普森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几乎铁证如山,最后被判无罪。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DNA证据,证据中明显有他的DNA,但是由于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参入了其它混合物,被判为无效(我不很确切)证据。桑兰对薛的起诉一定败诉,但是对刘谢的起诉可能有小部分胜诉,比如肖象权部分。
说得很有道理,我们是应当谨慎。但我有一点不明,还请教。
就算桑兰在法庭上提交了刘谢夫妇在中国的收入有违法行为,可这应当是中国政府的事啊。中国政府都没有定罪,也没通缉也没要求美国政府引渡,美国法院会管这事吗?只要中国政府没说刘谢夫妇有罪,那他们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他们对桑兰又何惧之有呢?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说得很有道理,我们是应当谨慎。但我有一点不明,还请教。
桑兰团伙正在把一个国际敲诈勒索变成一个揭露政治事件,我们在回应时必须注意这一点,不要上他们的圈套,更不能留下口实。这就是为什么我坚决反对向任何公权力呼吁和投诉,特别是对中国的公权力(包括领事馆)更不能写什么联明信。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简单的民事诉讼,中国任何公权力的态度都有干涉美国司法之嫌。
桑海团伙诉讼败局已定,把案件搅成政治事件,除了占据与本案无关的道德致高点之外,还说明了或透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我同意这种“家丑可外扬“的说法。她们一伙利用善良的美国人民(特别是华人)来骗取自己的利益。如果怕真相外露话永远伸张不了正义。
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
To: 我就是局部地区个别人 你曾经说:桑兰团伙正在把一个国际敲诈勒索变成一个揭露政治事件,我们在回应时必须注意这一点,不要上他们的圈套,更不能留下口实。这就是为什么我坚决反对向任何公权力呼吁和投诉,特别是对中国的公权力(包括领事馆)更不能写什么联明信。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简单的民事诉讼,中国任何公权力的态度都有干涉美国司法之嫌。
海明在昨天的博文里(今天已经删了)公开攻击、诽谤中国前政府官员伍绍祖,算不算条罪名。毕竟海明在博客里说的东西他都没证据。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老先生,恕我冒昧揣测,您可能不在美国吧。美国是个多元化的社会,很少有一条新闻会引人街谈巷议。何况桑兰还是个外国人。桑兰也许曾经有人知道,但也谈不上家喻户晓。十多年过去了,现在更是无人知晓。否则她还会和海明饮酒作乐吗?美国要出名的律师也多了,为什么他们不自告奋勇?
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我不同意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但是谢谢你的坦率和互相尊重。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一个在美国发生的事件,桑兰曾经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海明已经利用这一点通过美国英文媒体混淆是非、并为桑兰制造热爱美国而不是乱诉美好形象。如果我们不把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桑兰介绍给美国公众,不但普通民众不知道真相,如果案件交给陪审团,海明的一面之词甚至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这也许正是海明的目的。我不认为多数美国人会把我们这种以事实为依据的文章认为是中国人的窝里斗。恰恰相反,如果他们知道我们在华人内部的这些讨论,而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知道对一个是非分明的民事诉讼都对外界遮遮掩掩,那才真正的是窝里斗。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桑兰所作的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一个集团或一个阶层,有必要大字报批判吗?反过来讲,假如桑兰是一个丑恶的象征,对外国人来讲,他们更容易认为她象征的是一个什么群体呢?
老先生,我对您是尊敬的,以前也对您的翻译才能赞赏有加,所以以上问题并不是对您的否定,只是我的一点不同看法。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桑兰所作的只是她个人行为,并不代表一个集团或一个阶层,有必要大字报批判吗?反过来讲,假如桑兰是一个丑恶的象征,对外国人来讲,他们更容易认为她象征的是一个什么群体呢?
反过来不行。英文没那么好,如果曹先生同意,我们可以把他的文章在翻译之前稍加改写,并加上他后来纷纷撤诉的事实。这是一篇重磅炸弹,纽约时报会感兴趣,因为事情都发生在纽约,纽约有有很多华人读者。谁有时间可以先翻译一个初稿,然后交给英语好的当地人,比如在美国出生长大的华人的后代做修改、润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