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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口径》疑似 赦免人社部的“丹书铁券” ...

已有 1718 次阅读2016-12-10 06:53 分享到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口径》疑似
赦免人社部的“丹书铁券”

当全国开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惩治一些官员政治、经济腐败的形势下,把侵害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人社部告到人民法院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答复口径》(以下简称答复口径)便函,使其免受法律追诉,形成法院有案不立,冤案不判。地方法官无奈发出:“今天我给你们(军转为了免受法律追诉而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不受理、不立案、不裁决的通知,定的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包庇人社部之嫌。对《答复口径》的合法性、权威性提出质疑,对答复内容中的错误给予揭露、批驳。
第一,《答复口径》行文不规范,没有法的有效力。全文看不到发文对象,看不到发文有效时间,也看不到落款单位及象征权利机关印鉴,疑似来自黑道上一封恐吓信。把军转干部起诉人社部定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把军转干部上访、上诉定为打击、迫害、取缔的对象,实行白色恐怖。
在法律面前,被告者有答辩权,但作为法院没有替被告答辩权。所以,这个答复是被告人社部与法院勾结,联合反对涉军法律,反对党的军转政策为产物。应追查《答复口径》的法律责任。
第二,《答复口径》说,起诉人社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法院不受理军转问题而定的调,划的框框。也是明知人社部不落实军转政策违法,为免受法律追责,而发的“免于起诉证明”。
第三,《答复口径》说,军转政策问题“是社会转型历史时期产生的。”这话说了一半,另一半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法院不说,人社部在“解困“的《宣传提纲》则说:“不符合实际。”这就为军转政策在企业不落实找到问题的根,也是行政与法院勾结,在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反对党制定的军转政策又一铁证。又说明,法院在保护行政违法,而不维护军转干部合法权益。
第四,《答复口径》说,军转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军转干部认为,党的军转政策从来没有强、弱之分,凡是党制定的政策,都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法院说的“强”,实质是在弱化党的军转政策。既然,军转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行政部门应不折不扣落实才对,哪有因政策性强而不落实之理。
政策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党的政策是党规,在行政是行政法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指出,信访不通找法律;习近平说,遇事找法、用法,始终把法放在第一位。当年,解决企业中、小学校教师待遇问题,时任中央领导只说一句:“按法律办。”解决了。如今,军转问题反映到中央,反映到法院,为什么不说:按法律办。那么,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导人面前,在法官面前只是一纸空文。
第五,《答复口径》说,“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这句话反射出军转干部状告人社部,走的不是正常渠道。请问,向法院申诉走的不是正常渠道,那么正常渠道在哪里,军转干部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了十多年,不解决。如今,不求法院裁决还能向谁救助。
第六,人民法院支持人社部用“发放生活困难救助”的办法,解决军转干部政策在企业不落实问题,这是用“移花接木”之术,替代党的军转政策,是行不通的,也是违法的。军转问题上有涉军法律,下有中央军转政策,行政部门不依法落实军转政策,而用“解困”替代,能替代了吗?
依法落实军转政策是中央制定军转政策的本意,而不是“解困”。“解困”是人社部强加于军转干部的不实之词,暴露出“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的自我招认。十多年“解困”证明,越“解困”,涉军法,党的军转政策在企业被否定的越彻底,对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政策被剥夺的越干净。对军转干部的“解困”,就是踏在党的军转政策头上的产物。法院不站在法律、党的军转政策一边,而是站在人社部反法律、反军转政策一边,就很清楚了。
第七,《答复口径》与人民日报《要宽容失败者》文章都是对违法者赦免。笔者认为,改革中失误与违法改掉军转政策,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改革者失误可以谅解,但在企业违法改掉党的军转政不能宽容,不能赦免。党的十八大四中会全决议指出:“改革于法有据”,指的就是在企业无法无据改变涉军法律,改掉军转干部待遇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讲:“法治天下,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开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口径》,就是为各地法院要对人社部法外开恩,而颁发疑似免罪的“丹书铁券”。对人社部的开恩、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涉军法律不尊,对党的军转政策不敬,对军转干部人格的污辱。
第八,在答复口径施放出法院不立案,有意赦免人社部的同时,也向各地行政官员、公安干警施放出加紧打击,迫害军转干部状告人社部的强硬态度。
从河南省人社厅厅长郭俊民2010年7月1日签发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坚决阻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阻起诉和上访(告状)活动……”可以看出,行政部门与法院串通,反对在企业落实党的军转政策,打击、迫害告状的军转干部,而造成建国以来,又一个最大的政治事件。
《答复口径》全文不足500字,分析出八个错误,每个错误都涉嫌违法。因此,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答复口径》,追查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军转干部上访、诉讼清白,还党的军转政策的清白。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问题答复口径》全文:
一、“起诉”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企业军转干部相关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应由各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加以解决。
二、党和政府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对企业军转干部采取了特殊政策,从保障基本生活、解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提前退休、帮助再就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个案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此,中央财政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这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筹措了配套资金,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怀,广大企业军转干部应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有关待遇问题。
三、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稳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更好地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看待面临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赤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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