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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下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之一的商标法。 商标是特定的名称、文字、设计或这三者的组合,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并标识产品的制造商。例如,世界上人们最熟悉的商标之一,麦当劳的名称和“麦当劳”的红色和白色背景上的黄色特殊设计“ M”是由名称、文字和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不受侵犯,以免他人或个人使用类似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使消费者对其商标来源(“商品原产地”)产生混淆。如果竞争公司不正当地使用类似于A公司商标的设计、词语、名字,并生产产品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那么所有权人将受到侵犯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中止这种行为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商标权侵权案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能否证明混淆可能性。这一概念是指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成为争论焦点的产品是否存在混淆产品制造厂商。
比如著名的时装/流行乐品牌香奈儿Chanel,如果其他化妆品制造商对香奈儿的商标稍加改动后使用,消费者很有可能会误以为是香奈儿产品。但如果将略带改动的标志用于“罐装饮料”,消费者可能不会将其混淆为“香奈儿”公司生产的饮料。如果消费者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即使使用了类似商标,也可能不是侵犯商标权。
那么,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这种混淆的可能性呢?从《商标法》侵害案例中判断这种“混同可能性”时,各联邦法院使用的标准略有差异,但大多数联邦法院在1961年第二联邦上诉法院的Polaroid诉宝丽来案中确立的宝丽来因素规则。宝丽来因素包括:1. 原被告的商标有多么相似; 2. 先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有多强; 3.商标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接近程度如何;4.首先使用或注册商标的公司进入另一方产品/服务区域的可能性如何;5.被告是否带着故意和故意的意图模仿商标; 6.有证据证明消费者确实混淆; 7. 消费者的辨别能力(sophistication)达到了什么程度?包括被告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8. 包括被告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但并不是所有这些因素都必须满足才能证明侵犯商标权。联邦法院根据上述类似因素考虑整体情况做出判决,因此如果其中有几个因素有可能证明第三方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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