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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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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结束后,离婚的夫妇之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关于孩子的养育。即使夫妻离婚,他们依然是孩子的父母。此外,如果两人拥有共同抚养权(Joint Custody),那么看似微不足道的问题通常会引起争议。在纽约,新泽西州,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判断标准“孩子的最大利益”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是什么 ?
最近有位母亲来找我给孩子改名字。 当孩子出生时,是公共给起的名字,所以没办法只好接受了。但她认为既然离婚了,想给孩子改一个更为好听的名字。由于我们也代理了其离婚案件,所以我们知道,虽然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但夫妻有共同监护权。我们一般向其解释给孩子更名的方法,一边询问她是否与孩子父亲商议。母亲吃惊的问:既然自己拥有孩子的实际监护权(residential/physical custody),还需要询问孩子父亲吗?
新泽西州法院已经有相关判决,该案中夫妻离婚后,父母拥有共同抚养权,但和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后,母亲未经父亲的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更改了名字。愤怒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阻止孩子变更姓名。而母亲认为孩子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自己具有优先权,法院支持了母亲一方。
愤怒的父亲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以父母拥有“共同抚养权”的事实和孩子出生时两人都同意孩子的名字为由,推翻了原判决。上诉法院还考虑了其他因素,比如:"孩子原来的名字有多长时间了? ""如果名字换了,孩子会不会在感情上受到伤害? ""孩子更喜欢什么名字? "等等。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如果父母双方拥有共同抚养权,母亲有义务就有关父亲和孩子的重大事项(major decisions)进行商讨,而孩子的名字被认为是重大事项之一。母亲无法接受该裁决,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同意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重申了离婚后与孩子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即“孩子的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的判断标准而不是看谁带着孩子生活。
离婚后,不仅是孩子的名字,孩子的学校选择、搬迁问题和宗教问题等也会成为问题。因此,如果您正在进行离婚程序且决定共同抚养孩子,您要特别关注这些问题。最近有一位医大学生离婚,在孩子问题上拥有共同抚养权。该生毕业后通常需要搬到更大的医院找工作。我们建议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在一定距离内搬家可以不用询问对方就可以做出决定。因为以后一方想要搬家的时候,另一方以共同抚养权为由反对搬家的情况很多。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包含上述内容,另一方也可能会反对说,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孩子的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但从法院的立场上看,不得不考虑离婚当时双方达成协议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使我们的顾客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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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纽约,新泽西离婚律师,共同抚养权,孩子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