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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进:桑兰案初审法官的报告和建议

热度 1已有 6756 次阅读2011-11-29 00:5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Lan v. AOL Time Warner, Inc., et al

11. Civ.2870

桑兰诉刘国生和谢晓虹等被告一案从2011年4月28日在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法院立案以来,原告桑兰在其原律师海明的帮助下,三次修改了诉状并自 动撤销了对华纳时代公司、美国体超协会、TIG保险公司、友好运动会的赞助者特纳和谢晓虹的儿子薛伟森等被告的控诉。同时原告增加了包括被告律师莫虎和其 他对桑兰案发表言论的15名网民。 被告刘谢的律师莫虎律师提出了撤销此案和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1款规则向法庭呈交了惩罚桑兰和其律师海明的动议,称原告提交了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案 子。在这期间,原告桑兰和其律师海明又互相指责,海明提出控告桑兰的案子。原告律师海明在2011年8月31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撤出代表律师的动议。法 院初审法官弗朗西斯(Magistrate Judge,有人翻译为助理法官或副法官)在2011年10月31日予以准许海明撤出,但是同时指出,法院对海明律师就民诉法第11款的惩罚案具有管辖 权。现在桑兰在法院里没有律师代理,属于自诉者(pro se).

2011年11月21日,初审法官弗朗西斯向本案联邦法官伞德(Sand)提出了报告,就本案各项起诉和动议提出了具体的分析和意见。报告长达31页,现在扼要介绍如下。

一 桑兰的控告和被告的动议

法官是根据桑兰的第三次修改的诉状描述桑兰的控告。桑兰原先提出的对华纳公司以及对薛伟森和刘国生的性侵的指控,都已经被桑兰自己撤销。

桑兰是中国国家体操队的前队员,1998年7月来美国纽约市参加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友好运动会是美国在1980年抵制莫斯科奥运会后的国际比赛,现 在已经不再举行了。 1998年7月21日,桑兰在练习的时候从鞍马上跌到受伤,导致下身瘫痪。事故后的第二天,桑兰就安排到刘国生和谢晓虹在威切斯特住处照看。桑兰指出,刘 谢不是中国体操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的官员或生意上的合作者。桑兰在刘谢家住了十个月,然后回中国。桑兰在第三次修改的诉状中说,刘谢的监护人身份并没有得 到桑兰本人或其父母的同意。他们是中国体操协会委派的,其目的是密封式的控制桑兰将会说或做的事情。

桑兰继续控告道,刘谢和他们的律师莫虎参与计划和组织了“桑兰友好基金”,目的是为了支持桑兰和支付桑兰的医疗费用。刘谢是该基金从1998年创立 至2008年期间的负责人。桑兰指控道,在此期间,被告刘谢未经桑兰同意不当的利用了桑兰的名字和形象做广告,并且不当地挪用资金。

桑兰说,在她回到中国后,刘谢控制了她和美国医生以及保险公司的联系和交流,目的是为了防止桑兰有可能提出使中国体操协会难堪的法律诉讼。所谓的控 制主要是通过对“桑兰友好基金”的管理。 桑兰指控道,从2011年1月开始,被告开始在媒体上对桑兰进行抹黑,达到阻赫报复桑兰的起诉。

桑兰的诉状在2011年4月28日提交给法院。在2011年5月5日和6日,被告的律师莫虎告诉中文媒体,桑兰关于她被性侵的指控撒谎以及她的所有 其他控告都是虚假的指控(frivolous,没有法律或事实根据)。莫虎的陈述贴在在QQ体育网站上,有很多的人上来评论,对桑兰批评或恶意攻击。在网 上回答网民提问时,莫虎说桑兰是“咬人的狗”并说这个案子是“农夫和蛇”的故事。两天后,原告修改诉状,将莫虎列为被告,告莫虎诽谤和违反了委托责任。同 时,原告增加了对薛伟森的性侵指控和对其他15名网民的指控。桑兰同时修改了赔偿金额,按照每一个诉求赔偿一个亿美元计算,提出总共21亿美元的赔偿诉 求。

2011年6月18日,被告以原告未能提出任何一个法律诉求为由要求将整个案子撤销掉。 同一天,他们要求按照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11条来惩处原告和她的律师。几天后,被告有要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要求撤销此案。

为了防止以管辖权为由撤销此案,原告撤销了对薛伟森以及其他公司的控告。案子只剩下10个指控。

二 原告对诉状的修改

原告对诉状做了几次修改。被告对原告的第三次修改提出反对动议。初审法官还是准许了原告修改的动议。法官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提出第11条规则的惩处 动议,该规则有允许对方在21天期限内修改原来诉状的“安全保护”性条款。所以,被告要不就是放弃惩处的动议,要不就要允许原告修改。所以,法官还是允许 了桑兰再次修改其诉状。

三 案件管辖权

初审法官首先提出了案件管辖权的法律标准,那就是将原告的诉状假定为真实的情况下做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 联邦案件管辖权之一是诉讼金额必须达到$7,500 美元。法官说,尽管原告关于赔偿的诉求非常奇怪(bizarre),但是原告要求的总赔偿在$7,500元之上。另外,原告是中国居民,也完全符合联邦关 于州际法律诉讼的管辖权。

四 关于诉讼理由

被告提出,原告没有提出一个能够成立的法律指控。法官花了大量的篇幅,就原告的指控一个一个进行分析。

关于刘谢对“桑兰友好基金”的不当得利和占为己有的指控。

法官首先说明,关于此案的诉讼期限分别是六年和三年。显然,此案从1998年算起,看起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不过,这个诉讼时效问题没有什么好争议 的,因为桑兰本人没有提出一个被告可能不当得利或不当占有的指控。桑兰自己承认,“桑兰友好基金”在1999年的时候是17万美金,在2008年被告交给 桑兰14万美元。可是桑兰却说那个基金有上百万的资金。这个指控不可信。1999年在桑兰受到伤害的时候,那是人们对她最同情的时候,基金才有17万,该 基金后来怎么可能有上百万?桑兰还说被告没有将全部资金转交给她,可是,从1999年到2003年,被告每个月都给桑兰支付钱,这样,原来的基金自然会减 少。另外,桑兰理论上指控被告扣留基金的一部分钱,可是实际上, 这笔被指控的扣留的钱,比她声称的超过上千万资金要小得多。桑兰的指控根据她自己的证据就不具有成立的可能性,故此该指控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桑兰可以就此 指控予以修正后重新提出。

关于违反委托关系的指控

纽约关于这方面的指控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桑兰指控被告在下列十项行为中违反了其委托责任:
第一, 没有告诉桑兰关于就争议可以提出诉讼的权利
第二, 没有以她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 中伤诽谤她以此来阻碍她的诉讼权利
第四, 没有告知桑兰和中国体操协会的利益冲突
第五, 没有获得她的同意而使用她的名字和图像
第六, 阻止桑兰公开讲出她受伤的真情并追究责任者
第七, 公开的讲桑兰的受伤是100%自己造成的
第八, 公开的发表诽谤言论威胁桑兰起诉
第九, 发表桑兰的私人信件
第十, 不当使用“桑兰友好基金”的资金

法官逐一分析了上诉指控。法官认为桑兰的指控有的是过了时效,有的是桑兰自相矛盾。比如,桑兰和被告刘谢的委托关系在2008年后就结束了,任何指 控被告在2008年后的违反委托责任的说辞就不予成立。当然,法官指出,就桑兰指控被告在2008年的时候未经桑兰同意使用她的名字和肖像,假定这个说法 是真实的,那么桑兰关于被告违反委托关系的指控是成立了。

关于诽谤

诽谤包括口头文字诽谤两大类别。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诽谤的要素是:第一,对于一个事实的陈述,第二,陈述是虚假的,第三,让第三者听到或知道,第四, 此虚假陈述是关于原告的,第五,是陈述者的过错,第六,对被诽谤者造成特别的伤害或法定(per se) 的伤害,第七,不受特权保护。

关于所谓莫虎的诽谤性陈述,他没有就一个事实予以描述,他只不过发表了一个观点。另外,纽约州民事法律第74条规定,关于司法诉讼的公平和真实报道 不构成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纽约法院还就律师对于案件的对媒体的评价给予了特权保护。莫虎说桑兰就性侵案撒谎的评价和她的诉讼是没有法律根据只是针对桑兰 诉讼做出的辩护性陈述。莫虎的其他评述只不过是发表一个观点而已。所以,桑兰对莫虎的指控不予成立。

关于刘谢关于桑兰在美国打官司的动机的说法,刘谢只不过是发表他们的观点而已,不构成诽谤。唯一一个例外是,刘先生在2011年1月在”美国中文电 视“(Sinovision)的中文网页上说“桑兰太懒,所以没有工作。我通过我的政府高官的关系帮助她在Star TV 上找了一份工作,可是她确不想要而丢失了那份工作。”桑兰说,这个关于她“懒惰”的说法,导致了她失去了工作机会和广告的机会。就此而言,桑兰的指控成立。但是这个指控也只是对刘国生的,对于谢晓虹无效。

关于共谋、侵权和侵犯隐私的指控

法官否定了桑兰对被告的有关民事上的共谋和侵权的指控。对于侵犯隐私的指控,法官认为可以成为诉讼理由。法官认为,桑兰指控被告未经她本人同意使用她的名字和肖像,而且此种行为延续到2011年。 这样,案子可以被认为是在诉讼时效内。

关于不得反悔

关于不得反悔的法律要求是(1)有一个清楚而无异议的承诺, (2)对方依赖这个承诺,(3) 被承诺的对象受到伤害。桑兰指控刘谢曾经从1999年到2011年承诺桑兰将为桑兰提供住宿,生活费用,等等。但是桑兰没有具体的指出这些承诺的具体内 容,包括提供援助的方式、 数量以及频率等等。纽约州的法律指出,笼统和一般的承诺不构成不得反悔的诉讼根据。因此,桑兰关于不得反悔的指控不得成立。

关于故意精神伤害

纽约州的法律规定,故意的精神伤害必须(1)有非常激怒人的行为,(2)意图造成对方严重精神伤害,(3)伤害和行为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4)有严重的情感痛苦。

桑兰案的初审法官认为,桑兰所指控的被告的行为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要求的程度。 莫虎对媒体的评论没有超过必要的礼貌。桑兰没有指出刘谢的任何激怒她的过分行为。至于网络上的网名对于桑兰的过分或威胁性的评论,它们与被告没有关系。

关于过失精神伤害

一个过失精神伤害的指控的成立,原告必须指出被告有一种责任或义务而且被告没有履行这种责任或义务并且造成原告情感的伤害。另外,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有不合理的危险。显然,桑兰没有指出这种危险的存在。这个指控必须撤销。

五 关于惩罚

被告要求法庭根据民诉法11条规则让桑兰和她的律师海明以支付律师费的方式来惩罚他们。其要求惩罚的理由如下:

第一, 原告的指控是虚假的
第二, 原告在6月9日最初要求修改诉状的动议违反了民诉法第11条规则
第三, 原告的诉状大量的充斥着在事实和法律上没有根据的指控
第四, 增加莫虎为被告是意图逼迫他退出此案。

法官认为桑兰在6月9日修改诉状的动议没有违反民诉法第11条规则。关于上述第三点,法官认为被告的动议没有道理。法官特别指出,原告将薛伟森开始 列为被告,但是当得知薛伟森不是纽约公民后,原告就撤销了对他的指控。原告在在民诉法第11条规定的21天之内完成的撤销。因此,这个惩处的理由不再成 立。

法官在分析了原告的各个诉求后, 同意被告提出的要求惩处桑兰和她的律师的最严重的理由,指出原告的一些指控明显的是虚假的。 法官说,它们要不是按照纽约州的法律完全不成立,要不就是缺乏诉讼理由的基本要件。这些指控包括原告提出的民事共谋、莫虎对桑兰的诽谤、侵权、故意的精神 伤害,过失精神伤害, 以及多数关于违反委托责任的指控。

留下的其他一些指控可以成为诉讼理由,即便是一些要撤销的指控也不明显地是虚假的。当然,法官特别指出,根据海明在这个案子中的表现以及原告的一些 没有道理的诉讼理由,在这个案子的进一步的发展中,有些诉讼理由可能会被认为是虚假的。当然,有些诉讼理由有可能被证明是非虚假的。

法官强调,因为被告寻求律师费用作为惩罚的方式,所以,为了确定被告应当得到多少律师费,法庭就有必要排除那些不受惩罚的诉讼理由。考虑到司法成本,关于被告的惩罚的动议应当延缓决定,直到原告所有或部分的诉讼理由是否应受惩罚有一个结论性的答案的时候。

法官的结论:
第一, 原告要求修改诉状的动议应当予以准许;
第二, 被告以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撤销案件的动议应当予以否定;
第三, 被告以无理诉讼的理由要求撤销此案的动议,就原告告莫虎和谢晓虹诽谤的指控、民事共谋的指控、侵权的指控、不得反悔的指控、故意或过失精神伤害的指控、以及十项关于违反委托责任中的八项指控,应当予以准许。
第四, 被告要求撤销原告关于被告不当得利、占有和挪用“桑兰友好基金”的资金的指控的动议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允许原告修改诉求后重新提出。
第五, 被告要求撤销原告关于被告在2008年未经授权而使用原告名字和肖像从而违反了委托责任的指控、关于被告侵犯原告隐私、以及刘国生的诽谤的指控的动议,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 被告要求制裁原告的动议应当予以否定,但是被告可以在哪些指控是受制裁的问题变得清楚的情况下再次提出。

根据美国法典第636(b)(1)和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则,两造双方应当在14天之内就本报告和建议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反对的,上诉审理的机会将予丧失。

最后的简评

桑兰通过其原律师海明在媒体上吵的轰轰烈烈的21项指控和21亿美金的赔偿诉求,原告处于被告制裁的压力下,自动的减去了一些过分的诉讼理由和赔偿 金额。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的初审法官弗朗西斯,经过查阅双方提出的证据和动议,做出了长达31页的报告和建议。这个建议,将桑兰的大多数指控否 定掉了,所剩下的只有三项指控,即关于被告在2008年未经授权而使用原告名字和肖像从而违反了委托责任的指控、关于被告侵犯原告隐私、以及刘国生的诽谤 的指控。这三项指控只是可以作为诉讼理由而成立,而且法官是在假定指控为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至于这些指控是否在以后的举证程序和庭审程序而得到证明,也 是一个漫长的路。问题是,即便是这些指控能够得到证明,被告的责任也是很有限。赔偿责任则是更加难以确定。比方,刘国生关于桑兰“懒惰”的诽谤,桑兰必须 要证明她因为刘国生的诽谤性语言而受到严重伤害,比如因为刘的诽谤她失去了工作和广告。这点恐怕是很难证明的。

另外,桑兰可以就被告不当得利、占有和挪用“桑兰友好基金”的资金的指控修改后重新提出。但是这个指控显然没有胜算,因为“桑兰友好基金”应当是有帐可查的。我不知道桑兰在这方面有多少证据,就目前的证据而言,桑兰就此无法“激活”这个指控。

关于制裁,桑兰和她的前律师暂时松一口气。莫虎要求桑兰和海明律师以支付律师费的方式来制裁他们。所以,最后的制裁要等到全部案件结束的时候才能定 下来。当然,在莫虎提出制裁动议后,海明对诉讼做了很多的调整和修改,这样,他和桑兰受到制裁的范围缩小了许多。海明虽然被允许撤出此案,但是初审法官表 明他仍是有可能受制裁的对象。

另外,这个报告还只是谈到被告提出的制裁动议,将来本案的法官也可主动提出对桑兰和海明的制裁。本案的初审法官有句话已经留有这个活口,那就是“根 据海明在这个案子中的表现以及原告的一些没有道理的诉讼理由,在这个案子的进一步的发展中,有些诉讼理由可能被认为是虚假的。”这句话中对海明要害的几个 字是“海明的表现” (Mr. Hai’s conduct throughout this case.” )。这说明法官已经注意到了海明的一些非职业化的表现。

当然,莫虎律师的制裁动议就撤销此案的许多诉求而言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个案件到此也就没有什么可打的了。本案中的制裁本身对桑兰和海明都变得不 是那么严重了。 但是,桑兰和海明之间的恩怨还没有完,最终有可能导致发生纽约州法院对律师制裁的行动。在美国,律师是归州政府管辖的。州政府对律师的制裁才叫厉害。 另外,桑兰后面的律师会设法制裁前面的律师,否则有些桑兰的说法就无法得到纠正。所有这一切,我们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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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1 个评论)

回复 shabimeiyaozhi 2011-12-2 13:51
附上岳loser 自删的截图
http://s12.postimage.org/j58b70xzf/12_22_3.jpg


岳loser本来就是个凡是论的拥护者。
凡是岳支持的就必须支持。
凡是岳反对的必须反对。!
居然装客观中立?

岳Loser , 要装模作样何必挑洒脱来装呢.不适合你的.

------------------
岳Loser 如果叫他摆明态度支持 亲妈在旁被侵犯的桑。
岳loser立刻就哑巴左顾右盼了。
--------
岳loser居然还拉了个装中立客观再加满口仁义的账号在鼓吹岳loser客观中立.

这个账号也就是跟岳Loser类同的人。扣个帽子再装仁义,既然你说未来跟当下有关系。你就说说为什么过去做了什么搞得现在的海华岳loser要回墙做¥0.5,桑目前的遭遇是因什么过去而造就.

大多数网络上假装仁义中立的都是生活中装13犯



--------------------------------
好高骛远,好逸恶劳,好为人师是岳loser本性.
回复 广告 2011-12-1 18:51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明镜现在上不去了,
是不是海明和岳东晓联合发功把网站给毁了,
哈哈哈

这和明镜有什么关系?

你答应过的帖的,还兑现不兑现啦?

是不是李先生改变主意了?那就不怪你了。
回复 看好戏 2011-11-29 22:57
To: 广告 你曾经说:
看好戏同志,什么时候贴出法官的30页R&R原文?你答应过的。
明镜现在上不去了,
是不是海明和岳东晓联合发功把网站给毁了,
哈哈哈
回复 广告 2011-11-29 22:08
看好戏同志,什么时候贴出法官的30页R&R原文?你答应过的。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11-29 13:54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李进进没有介入贺梅案,
只是和对桑兰案一样,
作了评论。

李进进89年是北大研究生会主席,
89之后被抓坐牢,
所以我说是属于岳东晓这种要杀光一切黑五类分子之人的敌对阵营的,
而且最讨厌海明这种土共不要却自己凑上去做免费五毛的海明。

有一点是真的,
不管什么阵营的人,
都讨厌海明,
都希望看他的好戏,
出他的洋相。

左派右派逍遥派一致反桑黄海,说明他们是人神共愤的人渣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11-29 13:50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李进进没有介入贺梅案,
只是和对桑兰案一样,
作了评论。

李进进89年是北大研究生会主席,
89之后被抓坐牢,
所以我说是属于岳东晓这种要杀光一切黑五类分子之人的敌对阵营的,
而且最讨厌海明这种土共不要却自己凑上去做免费五毛的海明。

有一点是真的,
不管什么阵营的人,
都讨厌海明,
都希望看他的好戏,
出他的洋相。

左派右派逍遥派一致反桑黄海,说明他们是人神共愤的人渣
回复 看好戏 2011-11-29 13:32
To: 礁石 你曾经说:
岳东晓博士,李进进律师,李兆阳律师,都是贺梅案的介入者。
李进进律师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博士。与反共的多维网关系密切。
李进进律师和莫虎、海明一样,是靠打官司吃饭的。

李进进没有介入贺梅案,
只是和对桑兰案一样,
作了评论。

李进进89年是北大研究生会主席,
89之后被抓坐牢,
所以我说是属于岳东晓这种要杀光一切黑五类分子之人的敌对阵营的,
而且最讨厌海明这种土共不要却自己凑上去做免费五毛的海明。

有一点是真的,
不管什么阵营的人,
都讨厌海明,
都希望看他的好戏,
出他的洋相。
回复 礁石 2011-11-29 12:25
岳东晓博士,李进进律师,李兆阳律师,都是贺梅案的介入者。
李进进律师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博士。与反共的多维网关系密切。
李进进律师和莫虎、海明一样,是靠打官司吃饭的。
回复 何哲 2011-11-29 10:00
To: 广告 你曾经说:
海明你要是不服,就应该找出作者的翻译和理解和评论这三个方面找茬,翻人家私生活干什么?就算是报复,那就报复你了,咋地?

作者不是不应该写这篇文章,而是不该公开发表。我都提醒过大家不要再下月8日以前做太多的学术探讨,以免提醒桑黄。我已经给桑黄开了价码了:他们捐给慈善机构2万5千美元,贴出正式收据来,我就给他们大概地讲讲这个R&R是怎么回事。还好李作者说得不是太多,没抢了我的生意。

桑兰重汕极权主义“国家级光环”的唯一办法就是大败美国公民海明。李进进律师所说的:“桑兰后面的律师会设法制裁前面的律师,否则有些桑兰的说法就无法得到纠正。”一语中的。
回复 桑寄生 2011-11-29 04:21
另外,桑兰后面的律师会设法制裁前面的律师,否则有些桑兰的说法就无法得到纠正。

这句话我爱听!海明放弃当桑兰的律师对他真是一大失策,直接后果就是今后的发展不由海明控制了。
回复 桑寄生 2011-11-29 04:05
To: 海明律师 你曾经说:
李进进最恨我,因为我代理他的太太跟他打离婚官司。他太太也多次告诉我李进进心眼很小,记恨我。他的观点难怪是和我做对的。其实,李进进不应写这篇文章, 明显报复。
管他恨你爱你,他不过是翻译了佛法官的意见书,翻译得正确就行。等着两头挨打吧,死胖子!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11-29 01:57
To: 广告 你曾经说:
海明你要是不服,就应该找出作者的翻译和理解和评论这三个方面找茬,翻人家私生活干什么?就算是报复,那就报复你了,咋地?

作者不是不应该写这篇文章,而是不该公开发表。我都提醒过大家不要再下月8日以前做太多的学术探讨,以免提醒桑黄。我已经给桑黄开了价码了:他们捐给慈善机构2万5千美元,贴出正式收据来,我就给他们大概地讲讲这个R&R是怎么回事。还好李作者说得不是太多,没抢了我的生意。

又让俩货捡便宜了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11-29 01:56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海明看到这篇这么详细的点评吓坏了,
所以赶快扯出别人私事,
希望转移大家注意力,
其实海明这样做,
正告诉大家李进进此文击中要害,
哈哈

下三滥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以下三滥的手法
回复 广告 2011-11-29 01:49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即使法官不罚,
我们大家一起来制裁他,
让他混不下去,
只好和黄健拼了算了,
哈哈。

等待雷锋贴出那30页原文。

以后最好都只贴原文,急死桑黄那俩货。想看明白就掏翻译费钱来。

呵呵。
回复 看好戏 2011-11-29 01:46
To: 看戏党地下党员 你曾经说:
相信李进进律师的点评
死胖子扯人家离婚的花边有个P用!

海明看到这篇这么详细的点评吓坏了,
所以赶快扯出别人私事,
希望转移大家注意力,
其实海明这样做,
正告诉大家李进进此文击中要害,
哈哈
回复 看好戏 2011-11-29 01:45
To: 广告 你曾经说:
你信息灵通谁都认识嘛。是作者自己掏钱下载的?活雷锋啊。

我想看看法官是怎样说驳回起诉John Doe这事的。海明这样胡闹的流氓律师真是罕见。就凭这个,我要是法官就一定重罚这孙子。

即使法官不罚,
我们大家一起来制裁他,
让他混不下去,
只好和黄健拼了算了,
哈哈。
回复 看戏党地下党员 2011-11-29 01:43
相信李进进律师的点评
死胖子扯人家离婚的花边有个P用!
回复 广告 2011-11-29 01:39
To: 看好戏 你曾经说:
李进进和他太太在闹离婚?
我都不知道。

和你作对的又不是他一个,
全世界好像都在和你作对,
这篇文章是目前为止信息量最大的,
而且李进进对于法院是否惩罚你说得比孙鹰等人缓和多了。

明天李进进会把英文原文贴出来,
哈哈,
反正目前为止对你很不利啊,
多少你要准备付点钱吧,
你这种乱诉之人必须受到点惩罚,
省得下次又做坏

你信息灵通谁都认识嘛。是作者自己掏钱下载的?活雷锋啊。

我想看看法官是怎样说驳回起诉John Doe这事的。海明这样胡闹的流氓律师真是罕见。就凭这个,我要是法官就一定重罚这孙子。
回复 广告 2011-11-29 01:35
海明你要是不服,就应该找出作者的翻译和理解和评论这三个方面找茬,翻人家私生活干什么?就算是报复,那就报复你了,咋地?

作者不是不应该写这篇文章,而是不该公开发表。我都提醒过大家不要再下月8日以前做太多的学术探讨,以免提醒桑黄。我已经给桑黄开了价码了:他们捐给慈善机构2万5千美元,贴出正式收据来,我就给他们大概地讲讲这个R&R是怎么回事。还好李作者说得不是太多,没抢了我的生意。
回复 看好戏 2011-11-29 01:31
To: 海明律师 你曾经说:
李进进最恨我,因为我代理他的太太跟他打离婚官司。他太太也多次告诉我李进进心眼很小,记恨我。他的观点难怪是和我做对的。其实,李进进不应写这篇文章, 明显报复。
李进进和他太太在闹离婚?
我都不知道。

和你作对的又不是他一个,
全世界好像都在和你作对,
这篇文章是目前为止信息量最大的,
而且李进进对于法院是否惩罚你说得比孙鹰等人缓和多了。

明天李进进会把英文原文贴出来,
哈哈,
反正目前为止对你很不利啊,
多少你要准备付点钱吧,
你这种乱诉之人必须受到点惩罚,
省得下次又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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