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事业也逐步在提高,尤其是我们广大退休老年人的福利待遇也在逐步改善。但是也还有应该改进提高之处,特别是不合情理的急诊救命报销政策应该改一改!
本人79岁,是某县退休干部,因不明原因高烧,在2015年11月份在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因併发心脏病而转送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在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向病人家族发出了病危通知书。急诊抢救24小时后转入市中心医院全科病房住院9天后出院。现在医保处对在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的近4000元药品和檢查费用一分不能报销,完全要医保病人自己负担。送病人到市中心医院前,事先县人民医院书面同意转送,並经县医保处批准过的。网上查知,不少地方急诊中抢救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在浙江某县本地普通门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自负超过一定数量后,也是可按比例少量报销的。本人通过网上申诉,当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电子邮件里作出如下答复:根据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0日印发的《某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目前只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您反映的情况,经了解市及周边县市相关政策,住院前的急诊费用也均不能报销。现在县医保处对在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的近4000元费用,一分不能报销一刀切,完全要医保病人自负,感到不合情理,不附合政策,也不附合人道精神。一般生病住院可以报銷,而急诊救命不可以报銷,那有这样不合情理的政策规定!这种不合情理的急诊救命报销政策应该改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