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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00:39:39 作者:王竹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浏览次数:32 网友评论 0
国家体操队原队员桑兰状告相关责任人求偿18亿美元一案(以下简称“桑兰案”)最近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对于本案,存在诸多争论。
笔者以桑兰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诉状文本为对象,对若干问题进行说明,供学界讨论。
5+3的8位被告
根据诉状编号1―10段的说明,本案的原告为桑兰,有8位被告,按照诉状列举的顺序为5家公司,分别是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AOL
Time Warner,以下简称“AOL”)、美国体操协会经营的“美国体操”公司(The United States Gymnastics Federation
d/b/a USA Gymnastics)、两家TIG旗下的保险公司(TIG Insurance Company和TIG Speciality
Insurance Solution)及其代理公司Riverstone Claims
Management(这三家公司以下简称“TIG保险公司”);和3个自然人,分别是泰德・特纳(Ted Turner),系美国友好运动会创始人;刘国生(K.S.
Liu)和谢晓虹(K.S. Gina
Hiu-Hung),二人系夫妻,为桑兰伤后在美监护人。
根据诉状编号11―14段的说明,由于本案涉及的被告中,AOL为纽约州公司,“美国体操”为印第安纳州公司,两家TIG旗下的保险公司为新罕布什尔州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为特拉华州公司,泰德・特纳、刘国生、谢晓虹三人是纽约市民并居住在纽约。按照美国联邦诉讼规则,本案归属于联邦法院管辖。因此,桑兰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起诉,并要求陪审团审理。
诉状编号15―36段是对桑兰作为原告主张的事实部分的表述,鉴于法院尚未就此案正式立案并做出审查,也非争议焦点,在此笔者略去不表。
18项诉因
18亿赔偿 8项诉求
诉状编号37―107段是对18项诉因(Cause of
Action)的说明,详细介绍如下。
诉状编号37―40段主张的第1项诉因为“违反协议”(Breach of
Agreement):AOL和泰德・特纳曾经承诺终生提供桑兰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但未履行承诺,诉请两被告共同承担1亿美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诉状编号41―44段主张的第2项诉因为“违反协议”:美国体操协会经营的“美国体操”公司和TIG保险公司曾经承诺为在友好运动会中发生的事故提供终身医疗保障,但事后未兑现承诺,诉请美国体操协会和TIG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亿美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诉状编号45―48段主张的第3项诉因为“违反美国残疾人法”(Violation
of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TIG保险公司曾经基于国籍(national
origin)歧视桑兰,以桑兰没有在美国生活为由,拒绝全面、公平地给予桑兰保险待遇,并且这种歧视还在继续,导致桑兰的损害,且这种损害还在继续,诉请TIG保险公司赔偿1亿美元。
类似的,诉状编号49―51段主张的第4项诉因为“违反纽约市人权法”(Violation
of New York City Human Rights Laws)、诉状编号52―54段主张的第5项诉因为“违反纽约州人权法”(Violation of
New York State Human Rights Laws)、诉状编号55―58段主张的第6项诉因为“违反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Violation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诉状编号59―61段主张的第7项诉因为“违反纽约州保险法”(Violation of New
State Insurance
Law),诉请TIG保险公司依以上各项诉因各赔偿1亿美元。
诉状编号62―64段主张的第8项诉因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明知但恶意地未向桑兰提供其在“友好基金”(Good Will for Sang Lan Fund,简称“Good
Will
Fund”,据称是由桑兰受伤后成百上千的纽约人的自愿捐款构成。截止到2008年6月18日的资金为14万美元)中的资金并因此不当得利。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并返还财产。
诉状编号为65―67段主张的第9项诉因为“侵占财产”(Conversion):刘国生、谢晓虹二人通过非法占有桑兰在友好基金中的资金,阻碍了桑兰拥有该基金中的资金的权利,并蓄意通过二人未经授权的行为剥夺了桑兰应有的权利,导致桑兰的损害,且这种损害还在继续,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68―72段主张的第10项诉因为“违反受托人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刘国生、谢晓虹二人负有公正、诚实和忠诚的受托人义务,并通过履行该义务从而获得大量金钱收益。但二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的如下行为违反其受托人义务:(1)未尽到对桑兰的诉讼权利告知义务;(2)未代表桑兰起诉;(3)通过公开的诽谤胁迫桑兰放弃诉讼;(4)未向桑兰披露二人在桑兰和中国体操协会之间的利益冲突;(5)未经桑兰同意在商业活动和广告中使用桑兰的照片、姓名等形象要素;(6)未提供机会或阻止桑兰公开说明其事故或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抗议;(7)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声称桑兰的损害是100%由其个人过错造成的;(8)通过在线和其他媒体公开发表的诽谤性声明胁迫桑兰放弃诉讼;(9)通过在线和其他媒体公开桑兰与其残疾和特殊需求相关的私人信件、邮件、信息、个人房间的照片等,胁迫桑兰放弃诉讼。鉴于刘国生、谢晓虹二人的上述作为和不作为使桑兰遭受损害,并且损害还在继续的法律原因,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73―78段主张的第11项诉因为“诽谤”(Defamation):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故意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在线博客等媒体公开发表的诽谤性声明胁迫桑兰放弃诉讼的同时,污蔑了桑兰在中国的良好声誉。该诽谤性声明被认为是由二人所列举并使用的。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无视该诽谤性声明的真实性并错误或轻率地发表该声明,不负责任地忽略了责任方信息收集和传播的标准。二人的诽谤性声明是桑兰实际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实质原因,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特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79―82段主张的第12项诉因为“民事共谋”(Civil
Conspiracy):刘国生、谢晓虹二人合谋从事上述蓄意欺骗行为,以达到诱导桑兰行为的不正当目的,不负责任地、不道德地忽视了桑兰的权利,导致桑兰的损害,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83―85段主张的第13项诉因为“初步证明的侵权”(Prima
Facie
Tort):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恶意从事诽谤桑兰的行为,造成了桑兰的损害,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特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86―88段主张的第14项诉因为“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明知而故意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桑兰的姓名、肖像、照片和图片,导致桑兰的损害,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并请求法院提供禁止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
诉状编号89―93段主张的第15项诉因为“承诺禁反言/致人损害的信任”(Promissory Estoppel/
Detrimental
Reliance):AOL和泰德・特纳曾经做出清晰而明确的承诺,终生为桑兰提供生活费和医疗保健,桑兰合理且可预见地信任了上述有关其损害的承诺,但二被告并未支付,桑兰因此遭受损害,诉请AOL和泰德・特纳承担1亿美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诉状编号94―98段主张的第16项诉因为“承诺禁反言/致人损害的信任”:刘国生、谢晓虹二人曾经做出清晰而明确的承诺,用友好基金提供的资助为桑兰提供医疗保健和其他利益。桑兰合理且可预见地信任了上述有关其损害的承诺,但二被告并未全面支付。作为直接结果,桑兰因此遭受损害,诉请两人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99―102段主张的第17项诉因为“故意侵权/殴击”(Intentional
Tort/Battery):在未经许可、无挑衅和正当性的前提下,被告故意对桑兰实施了致害性和攻击性的接触,作为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了桑兰的损害,包括不受时效限制(without
limitation)的人身损害、羞辱、恐吓,导致极度精神痛苦。诉请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诉状编号103―107段主张的第18项诉因为“过失侵权”(Negligence):被告对桑兰始终负有普通法上和合同上的义务,但被告因未尽到足够的、在当时情况下应有的注意、技术和勤勉而违反了该项义务,这种过失是桑兰遭受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诉请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包含特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内共计1亿美元。
基于上述诉因,桑兰要求法院判决所有的被告连带承担下列8项责任。第一,针对每项诉因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1亿美元。第二,合理的律师费。第三,法定的利息、费用和支出。第四,宣布TIG保险公司违反民权法案、残疾人法、纽约市人权法、纽约州执行法(Executive
Law)、纽约州保险法,要求TIG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完成补救程序的法庭命令。第五,刘国生、谢晓虹二人不得继续使用桑兰的姓名、肖像、图像和照片的法庭命令。第六,惩罚性赔偿。第七,禁止(其他人)未来使用桑兰姓名、肖像、图像和照片的法庭命令。第八,法院认为正当、合适和衡平的其他救济。
如前所述,18项诉因实际上是分别对8位被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提起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诉状中列举了18项诉因,但实质上原告自身也清楚,这些诉因之间存在部分的选择性和相关性,最终由法官决定哪些诉因作为法院正式审理的内容。
桑兰律师酬劳以风险代理为基础
通常,侵权案件的原告律师酬劳以“风险代理”(contingent
fee)为基础――即律师的酬劳按照原告获得的赔偿金的固定比例计算。而被告律师则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都以小时计费收取酬劳。原告获得的赔偿金越多,律师的酬劳也就越高。
如果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那么原告支付给律师的酬劳为其获得的赔偿金的30%―40%;如果案件进入上诉程序,那么该比例会更高。
因此就不难理解诉状中的两点潜台词。第一,作为对抗制诉讼,原告方律师会尽量多提出诉因,被告方律师会尽可能地进行抗辩,然后由法官作出判断,并在桑兰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最终将部分诉因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如是否存在过错、损害的大小,乃至最终的赔偿金额交由陪审团判断。
第二,桑兰诉状中第1项是要求针对每项诉因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1亿美元,第2项是要求合理的律师费,第3项是要求法定的利息、费用和支出,第6
项要求惩罚性赔偿,这4项诉讼请求最终获得的支持总额将是律师获得酬劳的计算基数。如果该案以和解结案,律师同样可以获得以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为计算基数的风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