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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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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ADR和审理前会议,以及对徐律师的肤浅的认识和了解,这里对徐律师办理桑兰案策略做一个推理分析。
1、徐律师接案的原因推理
徐律师在接桑案前,是非常犹豫的。或者说,开始时十分抵触,并拒绝接案。为何徐律师又接了这个案子呢?可能的原因有几下两点:
(1)有人劝说他接案,他不太会拒绝,于是在十分犹豫中接了这起案子。这是罗主任的意思。可能,徐律师接案时,心里还想到了下面的两点也是说得通或行得通的。
(2)徐律师认为这只是一份工作,不代表自己拥有与委托人相同的价值观与人性。就如代理杀人犯,不代表自己就认同杀人犯杀人是对的一样。
(3)徐律师是奔着“和解”而来的。徐律师既然拿了美国律师证,并不断在中国国内讲学,对美国法律理论还是有些掌握的。自然,徐律师自然知道什么是ADR,审理前会议是做什么。
2、徐律师接案后的策略推理
目前来看,徐律师接手后,对案子切了两刀。
(1)为了逃避R11的惩罚,试图隔断与海明的联系,另案重诉。
(2)为了桑兰不失去已经获得的利益(桑兰也不会同意失去),试图隔断保险公司与其他几家机构的联系。
通过这横竖两刀,徐律师的诉讼主体可能是那几家机构,诉讼要点是那几家机构十三年前应该给桑兰伤残赔偿(但他们没有给)。
在徐律师看来,这两刀很巧妙。首先,承认了海明的滥诉,但与莫虎律师提出的滥诉出现了内涵上的不同。徐律师承认的海明的滥诉是海明对该诉的不诉,对不该诉的却大动干戈了一番。这显然有别于莫虎律师提出的桑海滥诉。
其次,满足了委托人的需要。不仅可以让委托人保护了已得利益,还看到了潜在的利益(实际上有没有就不得而知了),即从那几家机构手里拿到一笔不菲的伤残赔偿。
再次,随着诉讼的需要,还可以不断追加被告。虽然现在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要点很集中,但只要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要点做出事实认定,那么当年与此事有关的人和公司机构可以随时加进去,成为被告。推理到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刘谢莫并没有从这起新的诉讼(如果成功)中脱离出去。
3、徐律师的和解会议
为什么说是徐律师的和解会议?因为,看了“庭审前会议”这个名词后,感觉这个会议应该是在“提诉”和“答辩”这两个程序之后。这徐律师的答辩还没有交,法官还不知道徐律师的答辩内容,自然不会先提出开什么“庭审前会议”。庭审前毕竟还有一个”发现“程序没有开始呢。看来,徐律师要用的是ADR。ADR,据说与诉讼有很大区别,比如不需要对责任做清晰的界定。还有其他区别,本人没看明白,说不出所以然。
简短地说,如果徐律师真的要用ADR,是想造成一种印象:他接手之前的均属于”诉讼外纠纷“?罗主任的两个”千古留名“似乎在印证本博的推理。
一方面徐律师要走ADR;一方面徐律师又要另案重诉,刘谢莫似乎依然脱不了干系(如黄经济又重提莫虎是桑兰的律师,重提刘谢的监护人职责等),那么这个和解对刘谢莫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让刘谢莫放弃徐律师接手之前的诉讼,一切从新开始?这样网上出现的所谓的和解协议、罗主任的千古留名和公开信似乎才好解释:如果刘谢莫不和解,便是他们破坏和解,舆论可能会转向同情原告方;如果刘谢莫同意和解,那么还必须做出让步(恐怕是不小的让步),否则破坏和解的依然是刘谢莫;如果刘谢莫同意和解并做出了让步,在重新起诉的案子中刘谢莫依然会因为”监护人问题“”桑兰的律师问题“成为事实被告。
接下来就是如何让刘谢莫做出让步的问题。以本博的推理,原告方的杀手锏可能还是”桑兰是高位截瘫,桑兰每个月收入只有230美元“等等试图让法官产生同情的要点上,然后由法官出面让刘谢莫做出让步。
那么,罗主任让桑兰撤诉,又撤的是什么呢?是徐律师接手之前的诉讼,即徐律师准备做”诉讼外纠纷“处理的那一部分,与他自己另案重诉的这一部分没有任何关系。(补充)海明已经说过桑兰不敢撤诉,是害怕刘谢反诉。罗主任的公开信显然是想起到“用桑兰的撤诉换取刘谢莫的不反诉”的作用。如果刘谢莫真的在和解会上答应不反诉而不加其他条件,徐律师的另案重诉能成功的话,他们将依然会成为被告。
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徐律师的打算是否具有司法上的操作性,因此上述推理只能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