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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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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网上浏览,无意中发现一个法律名词:ADR。内容没怎么看明白。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一种被简称为“ADR”的纠纷解决机制。这里的“替代(Alternative)”是相对于“诉讼”而言,泛指诉讼机制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美国第九上诉法院法官弗来彻(Betty Fletcher)认为,ADR统称为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办法,如谈判、调解、仲裁等。
还发现,ADR中国也有,如民间调解就是其中一种。
还看到了另一种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名词:审理前会议
审理前会议与发现程序一样,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引入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最初规定的审理前会议,其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出面,帮助当事人归纳或总结通过发现程序从事准备所获得的结果并将其固定下来,以便给开庭审理提供一个完整的事前计划。但是,在随后出现的加强法官对案件准备阶段的管理这一趋势下,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审理前会议的内容和性质。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诉讼进行的早期管理,审理前会议原则上已不再是只召集一次,而是至少要召集两次以上。第一次会议一般于发现程序的初期或开始前召开,目的主要是确定准备活动的大体日程以及开庭审理的时间;最后一次会议则在归纳总结当事人准备活动的结果,为开庭制定审理计划的同时,也努力寻求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前和解的机会。在初期和最后的两次会议之间,法官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召开若干次会议来控制准备活动的进展并尝试说服当事人达成和解。
不难看出,审理前会议的功能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单纯地总结归纳准备活动结果和制定开庭审理的计划上。为了加快当事人的准备进程,防止诉讼的拖延,法官可以通过召集审理前会议来主动对发现程序进行管理。同时,尽量促使当事人和解或通过利用各种诉讼内ADR方法来实现开庭前的纠纷解决也成为审理前会议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