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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

已有 3578 次阅读2016-4-3 01:25 |个人分类:时评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法院, 人民, 改革, 王建英, 中央 分享到微信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

 


       罗文辉官方群委员会2016年4月1日电 201641日上午九时,罗文辉再次前往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这次,罗文辉代理陈炉英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劳动侵权纠纷案,而再次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与罗文辉在20163月下旬中,两次前往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送该案立案材料不同,那两次立案所遇到的情形是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中的女性工作人员见到罗文辉前去立案,不仅对罗文辉立案时要求其阅读立案材料时拒不接收,还对罗文辉的询问置之不理。面对这名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置之不理和拒收材料的行为,罗文辉没有责难,而是向在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保安询问立案窗口中的那么女性工作人员的姓名。该保安起初也不搭理,在罗文辉的再三询问下说“我只是保安,不能说”。罗文辉向罗文辉官方群委员会表示,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公开其姓名和职务,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信息不透明的现象。而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拒收立案材料和不回应案件代理人的多次询问,明显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和构成不作为。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我们不难得知“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可见,该意见限制了法院在面对当事人、代理人立案材料时选择的余地,禁止了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我们也能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得知,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我们应当注意,是“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而不是“口头告知”,更不能“不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同时,前两次因该案找该女性工作人员时,我看到立案庭庭长王建英、助理虞潇君、立案二庭庭长李针等人都不在立案庭办公室工作,而在立案庭办公室门前的小白板上看到小白板上写着立案庭和立案二庭的王建英、李针等人都“在岗”。

    这一次,是罗文辉因该案而第三次来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41日上午九时,罗文辉来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一眼看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虞潇君助理。罗文辉走到立案窗口,向立案庭庭长王建英的助理虞潇君递交陈炉英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劳动侵权纠纷案的立案材料,而虞潇君也既不接收立案材料又不回答罗文辉的询问。在罗文辉再三询问下,虞潇君拿了立案材料。罗文辉表示,虞潇君拿了立案材料,非但没有当即作出决定,还以“你在诉状中写了一些‘习近平的干孙子’之类的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你怎么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四百万”、“你在诉状、证据中写到‘国民党’”等理由拒绝罗文辉代理的案件的立案要求。罗文辉当场责问虞潇君,既然你认为不能立案,就请你将不能立案的这些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告诉我。当然,根据立案登记制,你应当对任何案件的立案材料都进行登记,再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虞潇君听到后没有当即告知并按立案登记制处理该案的立案材料,而是将立案材料交给了立案庭庭长王建英。王建英看过后,将立案材料交给了虞潇君,而虞潇君拿着立案材料走出来扔给了罗文辉,并对罗文辉的询问不予理睬。而罗文辉没有因此罢休,一度询问虞潇君处理结果。在罗文辉的再三询问下,虞潇君说罗文辉递交的立案材料中有“国民党”等内容而不能立案,应当删除后再立案。罗文辉听罢,询问一定要删除的法律依据,而虞潇君没有据此回答,而是一味地说“必须删除后才能立案”。罗文辉表示,虞潇君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立案登记制,还有故意包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嫌疑。

    于是,罗文辉对虞潇君进行了严厉斥责。

    见状的王建英从立案调解室中走到立案窗口,对罗文辉说:“你必须删除后再立案。”罗文辉见到王建英表态了删除后能立案,就准备按照王建英的要求删除。可是,王建英也不回答罗文辉,而面对罗文辉询问具体删除哪些的虞潇君只重复地说“提及‘国民党’等处要删除”,回答笼统,也不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看到王建英等人故意违反立案登记制以刁难罗文辉后,罗文辉责骂了王建英等人,还严厉斥责其不作为、违反立案登记制。

    罗文辉向罗文辉官方群委员会反映,他当时看到王建英等人没有任何反应,就当着王建英的面拍了王建英,从而惹恼了王建英。当时,王建英叫人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杨院长打电话说罗文辉闹事。过了几分钟,三名法警走了过来,而王建英也从立案窗口中走出来。王建英在三名法警的护卫下要求罗文辉立刻删除罗文辉手机中拍摄她的照片,而罗文辉依然面不改色地死磕王建英:你凭什么要求我删除照片?虞潇君问罗文辉是不是一个人来,罗文辉回答他说是一个人来。与此同时,王建英说法警大队的队长也来了。接着,法警大队的队长叫另外两名人高马大的法警将罗文辉强行带进无人办公的谈话室。对法院一贯的黑做法,罗文辉了如指掌。罗文辉从相关资料中早知道了法院的法警一般将当事人带进谈话室就是为了在没有摄像头监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施暴,就拒绝法院的法警带其到谈话室。况且,司法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只能对威胁到法院场所安全的人员才能执法,且《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并没有赋予司法警察有对案件受理前的诉讼参与人执法的权力,更没有赋予司法警察有在法院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要求当事人删除照片时执法的权力。因而,罗文辉在认定王建英叫去的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非法执法的情况下拒绝被法警带去谈话室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法警见到罗文辉拒不去谈话室时猛推了罗文辉两次,企图将罗文辉暴力拖进谈话室。而法警的这一行为,更表现出法警将罗文辉带进谈话室的不纯动机。

    在此之前,罗文辉因王建英口头拒绝罗文辉的退还诉讼费用申请而以王建英违反法律法规之由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处投诉王建英。从罗文辉的投诉材料中,我们不难看出:罗文辉符合司法救助中免除诉讼费用的标准,而王建英以“罗文辉没有在起诉时提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之由拒绝罗文辉明显不妥——罗文辉作为诉讼参与人,作为立案庭庭长王建英和立案庭的其他人员应当也有义务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罗文辉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不仅有“司法救助”的章节,还对各类案件收费的金额做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的立案庭人员有义务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的所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从而做到以透明公开的方式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王建英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是国务院公开的文件”之由回答了罗文辉斥责的“在立案时,你们也没有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的内容书面告知我而剥夺了我的知情权”,罗文辉认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虞潇君给他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告知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又为什么要写进《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告知书》呢?非但如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告知书》中的第一段也提及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而在接下来的段落中很少见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条款,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的“司法救助”这一章节都省略了。况且,《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告知书》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虞潇君在立案时发给诉讼参与人,而没有在诉讼参与人提交起诉材料时发给诉讼参与人。同时,法院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有对诉讼参与人告知司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告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义务。可见,王建英所说的“法院没有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的内容告知诉讼参与人的义务”既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也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罗文辉还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必须对司法救助的申请作出书面决定,而不是口头决定,而王建英的口头拒绝司法救助申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建英不配在法院工作,没有资格胜任立案庭庭长,并强烈建议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王建英等人考虑免职处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回应,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权力免除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力。罗文辉则反问:你们人大都有任命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力,怎么会没有免除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力?之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会考虑罗文辉的建议。而在投诉王建英等人前,罗文辉多次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王建英等人不依法办事的后果。可是,罗文辉万万没想到王建英等人的脸皮比城墙还厚。在多次书面劝告无效下,罗文辉才选择投诉王建英等人。

    加之,在罗文辉将此事向江西商报反映后,王建英等人对罗文辉的态度从躲避罗文辉转为与罗文辉暴力对抗。从而,王建英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罗文辉产生了极端抵触、报复的心理,将罗文辉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就有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罗文辉暴力执法、非法执法的事情。

    罗文辉说,话说回来,那名法警猛推他时,他由于脊柱骨折未愈而演变成“脊柱炎”,又被法警猛推了两次,痛得他两眼冒金星。医生轻轻摸到他的头顶或脊柱都痛得要命,甭说法警猛推他。在法警几乎要拖他到空无一人的谈话室时,罗文辉不得已妥协,将照片删除。但王建英、陈磊等人污蔑他,说他还录了音,还说不删不搜读就不放其离开法院。罗文辉表示,王建英、陈磊等人说到“不放离法院”已经构成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言论。同时,罗文辉在王建英等人说出这番话后僵持了几分钟见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其团团围住,按照轻一点的说法是违反了民法中禁止的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而按照严重的说法是已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罗文辉在当时认为王建英等人在法院的众多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无中生有的污蔑违反了民法中禁止的造谣,就质问王建英等人“如果没有录音,你们会不会对你们的污蔑负责”,而王建英等人并未表态。见到王建英等人企图暴力对抗罗文辉时,罗文辉将录音播放给他们听。可是,王建英等人唧唧歪歪地争吵不断,影响到播放录音的视听效果。在罗文辉多次喊到“我都已经播放了录音,而你们也听过没有了。怎么还围住我而不放我走呢”后,王建英等人并没有离场,而是三名法警将罗文辉的手机抢去后仔细听了录音后才还给了罗文辉。尔后,王建英等人才离场了。尽管王建英等人离场了,罗文辉代理的这桩案子并没有得到王建英等人依法依规处理,且继续遭到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理不睬的态度。鉴于此,罗文辉继续拍照,并走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的楼下,要求保安放其进去。罗文辉说,人民法院既然是“为人民服务”的法院,为何要设置电子锁而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呢?电子锁,将法院的工作人员和领导都“锁”在楼内,而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进出的资格,明显与法院的工作职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悖。过了几分钟,暴力执法、非法执法的法警从楼内下来,并走出电子锁锁着的通道门。罗文辉见到该法警,试图拍下他的真容以对其监督,却惨遭他暴力抢夺手机,将罗文辉的手指头捏得通红不说,还划破了罗文辉的手机。惨遭暴力对待后,罗文辉摸着通红且被掰得有些变形的手指头痛哭不已。在痛得哭泣中,罗文辉将此事告诉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黄主任。

    罗文辉说,他当时向黄主任哭诉地说到他当场斥责王建英,说王建英等人因为他骂了王建英等人、拍了照片就对他动粗、动手抢劫。要是他打了王建英等人,王建英等人还不得杀了他呀?他对黄主任说他当时反问了王建英等人,问王建英等人的这种逻辑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逻辑呢?还对“王建英等人说法警是在强制执法”责问道:强制执法等于暴力执法吗?等于抢劫执法吗?你们法院的规定跟司法解释相悖,要执行也是规定而不是法!何况,国务院法制办早就公开表示过,违反宪法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罗文辉说,他向黄主任陈述事件经过时,他说到他斥责了王建英:哪条法律规定了法院的法警在立案人员不配合其无正当理由地要求删除照片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动粗?可以动手抢手机?就可以像土匪一样地拘禁、限制自由?他还将王建英回答的“这是法院的地盘”的话告诉了黄主任,并将他对王建英的这番回答作出的回答的“我不是你们法院的人,凭什么听从你们法院的话”告诉了黄主任。他还对黄主任说,可是,王建英直接命令法警抢劫了他的手机。对于王建英等人的这些做法,罗文辉对黄主任指出,王建英认为只要在法院的地盘,法院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在开庭时不能录音、摄像,而信州区人民法院非法擅自将其扩充了范围:(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录音、摄像。同时,《立法法》规定了最高法只有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解释权,而没有规定最高法有直接制定解释权。既然《立法法》没有赋予最高法直接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全国人大授权转让直接制定司法解释权的权力,那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权的行为就违反了《立法法》。按照党中央决议,任何违反法律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编撰的书中也指出了违反宪法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既然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中明确表态了违反宪法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既然党中央在2013年的决议中通过了“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警删除罗文辉手机照片的依据是什么?为何罗文辉在惨遭信州区人民法院法警施暴后向王建英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被王建英拒绝受理了?

    罗文辉说,他还向黄主任说过,王建英在他责问王建英叫法警对他动粗、暴力删除他的照片、非法抢劫他的手机的理由后,王建英说他骂了王建英。而信州区法院书记员陈磊走到他的跟前要求他删除手机照片,否则不放他走。王建英等人以“罗文辉录了音”之由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当王建英等人抢走手机听过后发现没录音,他对王建英等人说了“你们必须对你们的污蔑负责”,但王建英等人并没有回应。

    随后,三位民警在罗文辉报案后赶到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了解了情况,未做笔录,却无正当理由要求罗文辉将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证也一起交给他们看,否则后果很严重。在民警了解情况时,罗文辉发现民警一味地偏袒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王建英等人,就当场指出:你们警察都向着法院,还有什么好说呢?不过,在民警了解情况时,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建英当众撒谎,谎称王建英向罗文辉说明了须删除的内容。在民警了解中,王建英向罗文辉详细地说明了须删除的内容,还增加了无正当理由的要求:必须将移动公司的另外一名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文字文档拿回去。面对王建英以“移动公司的另外一名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文字文档中都是‘国民党’之类的内容,还有诽谤他人的内容”为由要求罗文辉必须拿回去。罗文辉向王建英指出,你睁眼说瞎话的本事真大!这个文档中提及了“劳动合同”,而这类内容与本案有关,凭什么拿回去?同时,罗文辉反问王建英:你说这里面有诽谤的内容,而你是依据什么证据和什么法律依据认定这里面有诽谤内容?王建英回答说:这里面写到“卖国通敌”。罗文辉听后,立刻责难了王建英:写了“卖国通敌”就是诽谤?哪条法律规定了?你以为你是谁啊?现在是法治社会,你们说的话都不是法律,还想霸道行政啊?

    罗文辉说,黄主任向他回应,说将在201641日下午找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罗文辉还对罗文辉官方群委员会说,在201512月至20161月底,罗文辉因被湖南长沙的一名90后书商诈骗数万元而向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报案。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侦大队接警后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卸责任,拒不依法立案侦查。罗文辉继续找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报案,依然遭到该局刑侦大队拒不依法立案侦查的回应。在连续找了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侦大队几次后,罗文辉找到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党组成员叶瑞明以“不作为”和“包庇纵容犯罪活动”之由投诉该局的刑侦大队。面对叶瑞明不处理该投诉,罗文辉继续找叶瑞明投诉该局刑侦大队,并对叶瑞明说了湖南长沙的110工作人员都对他说了罗文辉的案件构成刑案,且数额较大,应当立案侦查。叶瑞明就叫罗文辉当着他的面向长沙110工作人员打电话以证明罗文辉所说属实,而罗文辉也当着叶瑞明的面打了电话。在同长沙110工作人员确认罗文辉所说属实后,罗文辉还当着不作为的叶瑞明的面,向长沙110工作人员说到“叶瑞明吃屎的”。接着,叶瑞明叫上该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将罗文辉带到刑侦大队办公室,并要求该队长不能饶过罗文辉。面对该队长对罗文辉企图暴力对待时,罗文辉当机立断,选择在该队长朝他的脖子狠狠地毒打了一番后立刻拨通了上饶市110报警电话,让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非法暴力执法的行为向上饶市110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们公开,将这类见不得阳光之事放在阳光下晒。罗文辉说,他当时向上饶市110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们说了该队长在叶瑞明的命令下非法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害得他饿了整整一个上午,甚至毒打了他的脖子,痛得要命。罗文辉表示,叶瑞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对罗文辉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伤害,而刑侦大队的行为也触犯了民法,对罗文辉的财产构成了威胁,就以刑事附民事的形式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在起诉前,罗文辉以和解的目的向叶瑞明书面劝告,但无果下选择走司法途径。当罗文辉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门口时,罗文辉看到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的警车从法院内开出来。然后,罗文辉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叶瑞明等人时遭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地口头拒绝受理,连材料都不接收,明显违反了立案登记制。之后,罗文辉向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多次投送了举报材料,但至今无果。罗文辉还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递送了举报材料,但该院也口头拒绝接收举报材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罗文辉表示,检察院的合法做法是接收材料并书面回复,而不是口头拒绝接收材料。而此番做法,是中国各级检察院的通行做法,其目的同各级法院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是,全国人大明确规定了法院出现了这种做法,而当事人就有权向上一级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并由上一级法院立案。另外,人大代表迟夙生呼吁“把拒不立案的法官予以曝光”。

    最后,罗文辉向罗文辉官方群委员会表示,中国司法体制中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而中国司法体制要想得以完善,仅仅有监督的司法机关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远远不够,还需要教育体制改革。我们都知道,应试教育无法培养健康人格的人,应当踢出中国教育界。罗文辉还表示,如果中国继续任由这个局面持续下去,中国人民群众的忍耐迟早要爆表,到时再想到挽救局面就会因失控而陷入战争。面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们的倒行逆施,罗文辉责难道:“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

    罗文辉还表示,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和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非法行为惹恼罗文辉后多次出现了小腿肌肉僵硬和手指关节僵硬的现象,说明罗文辉的脊柱炎因情绪波动而加剧了恶化速度。罗文辉说,我们国家的可悲之处在于,面对像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和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时,我们的人民群众没有办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弥补损害。这一切,在于制度问题。我们国家选择的制度没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反而常遭当权者的人为破坏和践踏。



附1:前两次因陈炉英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劳动侵权纠纷案而到信州区人民法院所见: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

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的女性工作人员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

在罗文辉多次投诉下,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开了“立案流程”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3

闲得只剩装逼的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4

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建英等人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1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5

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建英等人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2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6

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建英等人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3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7

安装了电子锁的信州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出入门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8

拒不开门的保安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9

信州区人民法院的承诺——背离事实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0

信州区人民法院装逼像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1

罗文辉在信州区人民法院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2

上班时间无人在岗的信访、立案调解窗口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3

小门紧锁的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出入门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4

罗文辉来到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5

在罗文辉多次投诉后,信州区人民法院对外抬出的公示牌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6

没有用的天平热线和新设而无用的院长信箱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7

信州区人民法院的上饶师范学院法学教育培养基地牌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8

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路标1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19

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路标2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0

信州区人民法院



附2:第三次因陈炉英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劳动侵权纠纷案而到信州区人民法院所见: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1

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建英无正当理由强行删除的立案材料部分内容1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2

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建英无正当理由强行删除的立案材料部分内容2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3

捏红的手指关节1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4

捏红的手指关节2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5

捏红的手指关节3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6

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公示牌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7

无用的院长信箱和天平热线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8

春季上班时间无人在岗的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29

信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人在岗时间


“信州区人民法院”枉法行政,如何对得起“人民”二字?_图1-30

2013年的党中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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