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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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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社会法]
依法治国的法,究竟是指什么法?这个问题在东方和西方的答案本来很清楚,并且完全相同,就是天理。在东方国家叫天道天理,在西方国家叫自然法。所谓自然法,是和社会法相对于而言的,是指老百姓自然形成的道德伦理,也就是中国古代讲的天道天理,而绝不是社会制定的法律。把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是社会法,是当今中国独有的现象,无论现代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古代社会,都从来没有过这种现象。
因为把社会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法,不仅违背天理人伦,而且只能是违背法治的人治。道理很简单,社会法是强者制定的,国家的法规是统治集团制定的,单位的法规是领导指定的,企业的法规是老板制定的,用这种社会法来治理社会,完全是强者治国,是用强者的意志来管理社会,恰恰是典型的人治。只有用自然法用天理道德来管理社会,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才是真正的法治。
从这个角度来讲,现在西方国家和中国古代社会,都属于法治社会,所谓中国社会属于人治的说法,完全是改革教对中国社会的歪曲和妖魔化。中国精英集团为建立一个超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阶级天堂,一方面把中国社会妖魔化为人治社会,另一方面又打着西方法治的旗号,抽掉了西方法治中的自然法精髓,建立了一个以社会法为基础的所谓法治国家。
摘自(张宏良:天理就是最高的法律 2015-03-25)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