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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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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中国房地产领域内的诸项“改革”,乃是借改革之名而行的最严重的罪恶行径。这些“改革”,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肆意地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野蛮地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残酷地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巨额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三条更加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很显然,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所有——这就是国家所有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这就是说,全体中国人民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令人愤慨的是,人民大众作为土地所有者而拥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在中国房地产领域内进行的所谓“改革”中,被剥夺的干干净净。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占有权力,被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改革”政策所架空,占有权实际上被剥夺。这就相当于一个人买了一台电视机,做为这台电视机的所有者,他享有对这台电视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然而,这台电视机的使用权却被“分离”,它被别人抱走使用于欣赏电视节目。如此一来,这个人的占有权就被架空,占有权实际上被剥夺——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改革政策的真相。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使用权力,被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政策直接剥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中,人民大众实际上被剥夺了两次:
第一次剥夺,是人民大众所拥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被直接转移到地方政府的手里,成为地方政府的财富。通过售卖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获取了巨额财富,成为他们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的资金来源,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大众却分文未得。地方政府卖掉属于全体国民的财产,却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从此过上了花天酒地的日子。每年流入地方政府口袋里的土地收益达二万多亿。
第二次剥夺,是人民大众还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再高价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大众购买房子,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地价,也就是几十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这土地使用权原本就是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人民大众是在用自己的血汗钱高价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为此,人民大众每年又要掏出几万亿的血汗钱。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收益权力,则被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和土地增值收益归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的“改革”所剥夺。按照宪法和法律,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都是属于土地所有者——人民大众所拥有的,而它们都被剥夺。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处分权力,则被土地出让由地方政府官员审批的“改革”所剥夺。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土地,却由地方政府官员说卖就卖,成为他们以权谋私、捞取巨额钱财的最方便途径,他们只要批上一个条子,就可以捞上几千万、几亿的非法钱财。请看:
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靠房地产捞钱1亿多。
抚顺国土局局长罗亚平靠房地产捞钱1.45亿。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靠房地产捞钱2亿多。
温州原副市长杨秀珠靠房地产捞钱2.5亿。
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家族靠房地产捞钱财富达20亿。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同样,宪法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也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然而,中国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改革”,却肆意地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野蛮地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残酷地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巨额财富。
显然,中国房地产领域所进行的“改革”,乃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而进行的针对人民大众的违法犯罪。
在这些罪恶行径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得干干净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大众的巨额财富被掠夺得已然殆尽。与此相反,极少数利益群体却借助于这些罪恶行径捞取了巨额财富,如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将上海宝山区783亩土地批给其弟陈良军,陈良军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由此可见,中国房地产领域所进行的“改革”,是极少数利益群体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精心安排的,是为极少数利益群体牟取巨额非法财富服务的。
中国的改革进行到今天,需要的不仅仅是歌功颂德,更加需要的是深刻的反思:改革将走向何方——是走向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是走向剥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沦为极少数利益群体牟取巨额财富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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