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有幸拜读一篇律师规则文章. 有些问题想请教海明律师. 请回答.
+++++++++++++++++++++++++++++++++++++++++++++++++++++++++++++++++++++++++
律师的大众言论并不自由 -- LAWANDORDER
<<纽约律师职业纪律规则>> ("规则") 是由纽约州四个上诉法院共同采用的统管纽约州执业律师的纪律纲领.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要保护律师这个崇高的职业,保护社会大众对这个职业的信心和尊重。 其中,规则对律师的大众言论包括律师的广告语言有严格的限制, 主要条款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规则第3.6 条, (a) 小款禁止 "一个正在或者已经参与某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律师, 不可以在法庭外做出任何言论, 如果这个律师知道或者合理情况下应该知道他的言论会通过大众媒体得到传播, 并将对案件的审议程序有极大的影响."
问: 海律师, 从4月28日起, 你在你的美国中文网博客上刊登了至少二十多篇有关桑兰一案你或你的客人的观点和控诉. 我想你应该知道你的言论会通过大众媒体得到传播, 并将对桑兰一案的审议程序有极大的影响. 请问海律师你的看法?
该规则 (b) 小款列举了在陪审团审案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任何有可能有关押结果的法律程序中6种被定义为是 “一般是对案件的审议程序有极大的影响"的情形,为此律师不可以在大众媒体做相关言论。 其中第(1)种情形禁止一个律师作出任何相关言论, "如果是陪审团审案的民事案件,律师所作的言论与案件某当事人的人品,可信度, 名声, 刑事犯罪纪录,刑事调查的对象或证人,或者是潜在证人的身份,或者是某证人或当事人要呈堂的证词有关。” 另外第(5)种情形限制一个律师不可以做出任何 “这个律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言论内容在法庭上有可能不能作为证据呈堂,但是泄漏该信息后会产生影响公正审案的严重危险."
问: 海律师, 你在5月5日的博客中提到 “桑兰经纪人暗示桑兰曾遭猥亵 海明律师楼将报案”. 我想你应该知道你的言论与案件某当事人(刘和谢)的人品,可信度, 名声, 刑事犯罪纪录,刑事调查的对象或证人(刘和薛)要呈堂的证词有关. 请问海律师你是如何不违背此项禁令的?
第 二,规则第4.1 条禁止 "一个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过程中,不可以故意向任何非当事第三人做出任何事实或法律不真实的陈述." 大众媒体是非当事第三人之一, 因此, 一个律师在代理其当事人的案件中, 不可以对大众媒体做出任何事实或法律不真实的陈述.
问: 海律师, 在世人皆知的你状告CNN的十三亿美金一案中, 你代理的案子之索赔金额实为999.9万美元,不到1000万。因为按照纽约法律,这已经是这类案件的最高限额。你将索赔金额放大130倍, 请问海律师你如何解释这个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符的案件?
第三,规则对一个律师的广告语言要求甚为严格。 规则第7.1条禁止一个律师或律师楼使用或传播或参与使用或传播任何广告,如果 (1)广告中带有任何虚假,欺骗性,或错误诱导性的陈述或宣称, 或者 (2) 违反任何一条纪律条例
第四,规则7.5条严格限制一个律师或律师楼的名字,信签,及标牌的使用。其中,(b)小款禁止一个私人律师或律师楼使用任何商业名称,或任何一个针对律师身份有错误诱导性的名称,或任何一个包括不是该律师楼律师的其他律师名字的名称。 还有, (c) 小款还限制律师不可以声称和某个或多个律师是合伙制,除非他们在事实上是真正的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