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于2010年将石材业作为重点整治项目,在整治过程中相当一部石材加工企业被淘汰出局,全县455家石材加工企业最后只保留规模以上175家,并实行差别电价。也在175家保留名单内的宝盛达石材等6家企业,在随后县里组织的规范化验收中,虽然通过了乡镇的初验收,可有一些项目却没有通过县里组织的验收。据这些企业反映,所谓的规范化验收毫无标准可言,其他企业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这些企业却不能通过。石材整治变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最典型的例子如宝盛达石材,验收复核表中17个项目通过了16个,当时只一个洗车池与另两家企业共用,另两家企业通过验收了,宝盛达却未能通过,明显说不过去。
罗源县规定,从2010年4月20日起,对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差别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加收0.2元/千瓦时,2011年1月起加收0.45元/千瓦时。对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石材加工企业,将取消加收的0.25元/千瓦时差别电价。有些牵涉到政府的事做企业的感到很无奈,上述未能通过县里验收的企业,只得又投入大量资金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按理说对企业的整改进行验收,应该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虽然最近几年这些企业多次要求验收,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有关部门却置之不理。因此,这些企业很不理解,导致他们接连不断地上访。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针对这6家企业的诉求是冲着差别电价而来的,除了不给这些企业验收,为变相截留该款项,罗源县还于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省市下达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差别电价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罗政综[2014]68号),该红头文件相关内容容易让人产生误读,甚至非常谎谬。之前说好的是“通过验收合格的石材加工企业,将取消加收的0.25元/千瓦时差别电价。”,变成了“环保设施建设补助”。文件规定,石材加工企业申请环保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应具备4个条件:①企业必须具备齐全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行政审批手续;②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差别电价;③企业必须经规范化建设(详见罗政综[2010]90号)验收合格及达到石材加工企业整治“回头看”整改要求([2013]5号);④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投入情况,以企业建设工程决算书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石材加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4个条件,方可享受环保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罗源县政府办在给上述企业的信访回复中称,“你公司在规范化建设验收过程中未达到验收标准,故不能享受差别电价用于石材加工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云云。
为变相截留差别电价索性就不给企业验收本已十分荒唐,笔者虽然不是很清楚几年前上述企业具体有哪些项目没有通过验收,但假如宝盛达没通过验收的最后一个项目不是洗车池而是消防隐患,难道为了不给宝盛达要求返还差别电价的机会,有关部门也可以不验收了?至于说到(罗政综[2014]68号)文件,在逻辑上更是狗屁不通。差别电价资金来源于企业,可收可不收。如同是福建省辖下的漳浦县,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早在2013年初,就对石材加工企业不在执行差别电价了。罗源县不仅在加收0.2元/千瓦时基础上,后来又加收0.25元/千瓦时。更好象这些钱是政府某些人口袋里的钱似的,爱施舍给哪个企业,就施舍给哪个企业。正常运营的企业差别电价,该县都是连续征收的。如按照(罗政综[2014]68号)文件规定第4点所称,享受环保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投入情况,以企业建设工程决算书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企业验收后一次性享受政府补贴也许还说得过去,可实际情况是,环保验收合格后,相关建设资金企业已只需少量甚至不用投入,但政府所征收的0.45元/千瓦时差别电价中的0.25元/千瓦时,却无不是定期还返给企业的。所谓的“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投入情况,以企业建设工程决算书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这时为何却被忽略了?如果说(罗政综[2014]68号)红头文件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给其他企业该项设施建设资金累计多达好几个亿的补助,岂不是造成巨额财政流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还有所谓的“回头看”,这6家企业应当返还的“差别电价”不算少,为争取该项资金回笼,自然会对自己企业的环保经常“回头看”,可以说,自2010年11月验收后,上述企业为这事都跑断腿了,但企业“回头看”了,可罗源县总就想着侵吞这笔钱,有关部门不想“回头看”,连验收都不敢,企业有什么办法?
其实,上述企业的差别电价该不该返还,知情者都心知肚明。只要政府换位思考,这事不仅是应该解决,也是不难解决的,却被无端拖延至今。像不给宝盛达验收,甚至连罗源县西兰乡政府都过意不去,专门发文给罗源县环补办(罗西政[2015]159号),认为,“该企业能够根据罗政综[2010]90号文件精神,按照《罗源县石板材加工企业整改、整合验收复核表》规定的指标做好整改工作”,因“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变动频繁”,才导致至今没有通过验收;针对宝盛达不予验收一事,罗源县商务局也出函认为,“有关单位应实事求是,搞好此项工作。”,内部意见不统一,足以说明罗源县政府做法不得人心。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年来该县的石材企业效益不佳,上述企业又勒紧裤腰带投入大量资金对企业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执行差别电价后,企业的用电成本几乎增加了一倍,可说是雪上加霜,不仅欠下企业员工的工资,甚至目前已经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当下,某些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虽说已见惯不怪,但象罗源县政府这样,强行收取差别电价也就罢了,可为了达到侵吞本应返还给上述企业部分差别电价之目的,居然连放弃监管职责、逃避合法企业要求验收的事都做得出来。说是对上述企业的不公正算是客气,说难听一点,与抢劫何异?早在两千年前,史学大师司马迁就在《货殖列传》中提出,在政府和民间经济关系上,“最下者”为与民争利。在他看来,国家兴亡、人民福祉,比“道德血液”问题严峻得多。政府与民争利,最为低效率,最不能持久,也最不稳定。史圣之说,让标榜为人民服务的某些基层政府情何以堪?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