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3月13日报道,近日,广东省高院披露了一份判决书,广东省粮食局原副局长骆裕根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已终审获刑12年。判决书显示,2006年,骆裕根任广东梅县县委书记之后,时任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处处长的危金峰盘算在梅州炒卖房地产。骆裕根表示支持,并告知危金峰华银集团在梅县有一片土地。2006年7月,危金峰以他人名义在梅州注册了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都公司)。2007年年初,骆裕根让华银集团董事长陈某将现有土地分一块卖给危金峰。骆裕根还指派梅县副县长温某和梅县国土局局长谢某做陈某的工作。虽然陈某极不愿意,但在骆裕根的高压下,只好亏千万卖地而敢怒不敢言。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县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招标、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办理入编等方面大搞钱权交易,公开的报道时有所闻,而骆裕根以权逼合法企业贱卖土地,更是把县委书记绝对的权力表现得淋漓尽致。权力没有边界,类似的腐败案频发,由此引发对县委书记的权力如何进行制约的讨论,多年来虽从未间断,但指向县委书记的权力改革却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在于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仅仅对县委书记限权,不仅不现实,在实际工作中根本也无法操作。
笔者看到官方不少相关的理论文章,如建议县委书记应真正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书记虽因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而有别于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的角色定位,但也只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中一个层级。别的层级党委书记都是上级指定的,哪有仅某一级党委书记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之理?如果一级党委书记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就应当对党代会负责;而党员干部讲究下级是服从上级。当不同意见时,县委书记怎么理顺上级与本级党代会的关系?有的文章把民主集中制当作治理权力的灵丹妙药,也就是党委成员一人一票表决。俗话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一般情况下,除非县委书记提上常委会层面的问题与某个常委的自身利益有利害冲突,否则,县委书记领导“标杆”不仅会发挥导向作用,其他常委恐怕都会乐观其成。因为,常委中不是政法委书记,就是教工委书记,抑或更重要的部门书记,有了县委书记的示范,他们岂不更容易在自己分管的一亩三分地里一言堂?
“做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这话成了当下许多腐败官员的座右铭。他们认为,做官和做生意都是一样的,其目的都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其实,对县委书记的限权,至少在目前还是个伪命题,因为,这关系到整个官僚体制改革,县委书记的权力一旦削弱,不仅各级党委书记的权力会受到影响,甚至整个权力集团的个人利益可能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让县委书记逼企业贱卖土地这种事,省财政厅的处长能办到,甭说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也能办到,上级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恐怕也不再话下。当权力可以互通,自然就会惺惺惜惺惺。所以,那些有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当权者,虽然无不声称要把权力关进笼子,但都有口无心。说难听一点,这才是对县委书记限权的阻力点。
由此可见,对县委书记权力的监督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真的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就要有相配套的放权与民制度。选票,法律至上,新闻自由等,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可权力都是自私的。因此,这需要执政党形成共识,否则,局外人可权当是忽悠。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