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约炮”不能成为奸淫儿童罪的挡箭牌
2018年4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13岁女孩芬芬(化名)被29岁的成年男子李某带到宾馆,李某和芬芬发生性行为后,芬芬趁李某不注意,拨打了110,当地公安出警并现场取证。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
5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文主任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称: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时须明知其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构成奸淫幼女罪,而李某与芬芬发生性关系前曾询问芬芬是否满14周岁,芬芬没有回答,而芬芬面相老成,看上去已经成年,故不属于明知不满14岁而发生性关系;据警方调查,芬芬与李某属于网上“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未强迫芬芬,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犯罪事实,警方无从立案。文主任表示,据警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芬芬的处女膜属于陈旧性破裂,再加上其他证据,警方最终认定两人系“约炮”行为。
国家自1986年起连续开展了七个五年普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次都有五年总体规划和每年年度计划!看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的七个五年普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走过场的吗?连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文主任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都是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假如我们延伸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文主任的说法;芬芬与李某属于网上“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未强迫芬芬。既然如此,李某和芬芬发生性行为后,芬芬趁李某不注意,拨打了110报警称被李某人强奸!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或者说;29岁的成年男子李某明知道13岁女孩芬芬是弱智儿童,还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理应予以刑事拘留。
然而,我们看到了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文主任——替29岁成年男子李某辩护的一面之词,没有一句是13岁女孩芬芬的证词呢?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李某不曾偷吗?法律明明白白规定了——不管是否知道女孩实际年龄,不管发生性关系的女孩是否愿意,只要未满14足岁一律按奸淫儿童罪,并按刑法加重处罚!笔者认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文主任,应该重新回炉学习法律常识,考试合格后,从基层民警从头开始做起!(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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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公安局5月21日消息,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2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部分网络媒体报道称益阳安化一幼女被性侵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我局获此情况后,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召集我局法制、刑侦、安化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刑侦、督察等相关警种参加的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全面进行复查,同时报请省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