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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热度 1已有 1114 次阅读2018-1-27 17:35 |个人分类:实话实说|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六盘水评论】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新京报快讯 近日,一则“郑州城管把梯子抽走造成一广告牌安装工坠亡”视频引发关注。今日(1月26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经调查,当日广告牌安装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后一名施工人员从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同时,相关人员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

看了一些评论员文章,我觉得没有说到点子上。我们首先要理清重大责任事故关系,乙方“湘鑫图文广告公司”是应甲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要求,前去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安装广告牌,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郑州城管局的同意之下,就让湘鑫图文广告公司在公司楼顶安装广告,这是有错在先!湘鑫图文广告公司没有审核郑州城管局批复同意施工的文件,就违规安装广告牌这是有错的第二责任!

郑州城管执法人员对违规广告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劝说,现场的施工人员也进行了广告牌的拆除工作。郑州城管执法人员嫌施工人员拆除广告牌速度慢,就将“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这是一种习惯成自然的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郑州城管执法人员把施工人员当成大街小巷违章设摊的流动小贩了吗?湘鑫图文广告公司逃掉了和尚逃掉了庙吗?!

凤凰网的评论文章认为:“涉事执法人员并没有致对方死伤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想到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就算执法过程失当和涉事工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可能的后果预估不足进而产生执法偏误,也难逃某些责任。”

笔者认为;凤凰网的评论文章是为郑州城管开脱刑事责任!没有“主观故意”、“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后果预估不足”、“执法偏误”等等。由此看来凤凰网的评论文章的作者对“刑法”不太了解,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对渎职罪有一个定义;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管郑州城管把梯子抽走的主观意识是什么?这难逃玩忽职守罪!法律认定的是——事实造成的恶果!可见郑州城管带队的中队长等一些领导不懂法,不教育下属如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我记得朱镕基在上海担任市长时,在处理一起责任事故时说了一句我永生难忘的名言:“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在上面!”

郑州公安局没有把违章施工的工人刑事拘留,却把“湘鑫图文广告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刑事拘留了。同理,端平一碗水。郑州公安局也应该把“玩忽职守罪”的郑州城管带队中队长刑事拘留!这才是“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却在上面”,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任何平面媒體,網路轉載及文摘,恭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_图1-1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_图1-2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_图1-3郑州城管才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_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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