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罚15万5千多元,于情于理于法何在?
据江苏卫视报道,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向栏目反映称,柳先生和十几名同事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一个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不料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上门进行检查,要求他们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并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柳先生等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十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万5千多元。
几名工人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的厨房间里凑钱搭伙吃饭,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上门进行检查,要求他们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并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柳先生等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十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万5千多元。
凭什么不能在出租房的厨房间炒菜做饭吃呢?凑钱搭伙吃饭属于“食品经营的行为”还要强加一个莫须有的“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还要说是按“处罚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说白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有食品卫生的管辖权和执法权,前提必须是依法执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凑钱搭伙吃饭,由一名工人买菜做饭,这叫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吗?”显然这是错误的!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和销售,假如我在家里炒菜做饭,然后提供给儿子媳妇孙子、女儿女婿外甥女吃饭,他们付钱给我的,就能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吗?南京市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这种假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干着却是——挂羊头卖狗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请南京市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看清楚了,柳先生和十几名同事,他们炒菜做饭的电饭锅和锅碗盆筷、米面油盐酱糖醋,全部加起来会超过一万元吗?你们凭什么要罚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呢?你们的于情于理于法何在呢……?不要以为他们是河南人就可以为所欲为——狮子大开口了……!
笔者作为一个江苏人,始终对南京市极为关注!2008年2月28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对于占道经营、小区环境差、车辆乱停乱放这三大城市环境“顽疾”,今年将进行集中整治。其中一项举措是,在主次道路经营的早、午快餐、摊群(点),有条件的要统一设施,杜绝坐吃。”
一句“杜绝坐吃”引起了全国舆论的轩然大波,究竟是“站着吃”还是“坐着吃”,这其实完全是市民的选择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些管理部门对此并无发言权,也没有出台“不许坐吃”的半点法律资格。 至于城市摊点则不仅是摊主们谋生的途径,也是市民生活的客观需求,简单地禁止城市摊点更是为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容,以这样的方式维系市容,更是一种削足适履、本末倒置的做法。
还是一句老话;“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说白了有形之碑,固然可以广而告之,昭示天下;而弥足珍贵、真正能够流芳百世的,还是老百姓的口碑。当所有的喧嚣过后,尘埃落定,真正能够被历史铭记的——是那些利国家、顺民心、济苍生的人和事。(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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