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改判无罪”这迟到的正义能证明什么呢?
4月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北京人郭利终于听到了“无罪”两个字,也宣告长达九年的维权最终有了结果。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以“结石宝宝”父亲身份死磕施恩奶粉和雅士利奶粉,最终被两大奶粉巨头告上法庭。2010年,郭利被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拒绝认罪,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最终广东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17年04月08日《北京青年报》 文/本报记者:王晓芳/实习记者:杨乔)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郭利被押往广东揭阳监狱服刑。郭利告诉澎湃新闻,服刑期间他拒绝认罪。郭利的释放证明书显示,他整整坐满了五年牢,服刑期间没有加减刑情况。 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三次被裁判有罪?说明什么呢?这些法官的素质令人担心的仅仅是“公平和正义”吗?我们是否还记得——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早在2007年03月14日最高法已经责成内蒙古高院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当时有诱供、逼供的情况,将对这起10年前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但是内蒙古高院一直拖了整整七年,直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那么在上级法院——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行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为什么潮州中院坚持错误不放手呢?假如潮州中院每一次失误的判决,都有可能损害法治信仰的基石——就会加速当事人,亲友,公众的逆反情绪。使执法失去公信力,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祸害。
俗话说得好: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的——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追责程序后,27名公检法人员没有一人受到刑事处罚!其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又何尝少呢?这样的新闻多了,势必会伤害广大公众对于正义必然压倒邪义的信心,让人变得明哲保身,甚至见死不救,见义不为。人心一盘散沙,道德的劣根性,显然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庄严承诺,也是依法治国的要义——公平正义绝不应当永远缺席!我们说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我们在危机的时刻唯以国家的名义捍卫社会法制的底线,但是如何捍卫?反腐倡廉的指令自中央至省委再至市县乡镇,思想就被解放?贪污腐化、受贿者就被肃清?廉政建设就建成了吗?那么些腐烂掉的官员如何重生?那么些麻木掉的党性如何复苏?还是请回过头来看看——潮州中院审判过的每一起判决吧……! (文: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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