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从河南“强迫”到“强奸未成年人”说起
中新网4月2日电 今日晚间,河南开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开封尉氏县警方侦破一起强奸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抓获11名涉案人。 通报称,经查李某(女)及其丈夫刘某羊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组织、强迫在校女生与私企老板赵某勇、周某鑫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报请检查机关批准,对周某鑫、赵某勇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刘某羊、刘某、蒋某等4人以涉嫌强迫卖淫罪依法执行逮捕。对参与强迫卖淫包庇的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报表示,河南省、市公安机关专案组已赴尉氏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将彻查案情。(2017-04-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这则新闻在2017年3月31日新浪网新闻中已经播发,河南30名初中女生遭强迫卖淫。来源:《法制晚报》,原标题:《河南警方证实“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正侦查》文/法制晚报/深读记者/温如军/昨天,针对河南尉氏县传出的“强迫卖淫简要案情汇报”所涉及的多名未成年人信息泄露,尉氏县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晚报深读(ID:shenduzhongguo)记者采访时表示,局领导非常重视,已另案处理。
我感到“强迫未成年人”指的是组织未成年人强迫卖淫罪,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是认定“嫖娼”?还是强奸未成年人从重处罚呢?从4月2日晚上,河南开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开封尉氏县警方侦破一起强奸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抓获11名涉案人。”强奸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这样的定性就非常明确了!通报内容把“组织未成年人强迫卖淫罪”也包括进去了!
2010年5月,河南省尉氏县“水立方”商务会所发生了多起强迫中学生卖淫案件,这引起了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当地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多名作案人员,打掉两个涉嫌强迫女学生卖淫的团伙。现在又发生了——威胁、恐吓等、多次组织、强迫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愤慨!应当将多次组织、强迫未成年女学生卖淫的首恶分子予以公开处决,以儆效尤!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我们知道,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河南开封地级市公安局把它定性为——“强奸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好在河南省公安厅、开封市公安机关分别派出专案组,已赴当地尉氏县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将彻底查清案情、除恶务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我们将拭目以待! (文: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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