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评论】奉法者强则国强,评赣州乡干部遭袭致死案
当地干部向澎湃新闻介绍称,认定“空心房”的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二是该房屋是否长期闲置;三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以上原则的村民“空心房”被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村民所有,可以复耕也可种菜等其他用途,但不允许在原基础上建房。 南康区十八塘乡党委委员、副乡长付声清负责分管乡里的“空心房”拆除工作。他说,包括人大主席在内,各个乡领导都需要负责一些村的拆除工作。(2017-03-22 来源:澎湃新闻)
2016年7月18日,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印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在文件附件中,罗列出了赣州市2016年度农村“空心房”整治任务表。其中,南康区接到的农村“空心房”整治任务为拆除459466平方米,占比超过赣州市的十分之一。
从理论上来说,江西省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印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方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他们实施的方案是“劝拆”? 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的乡人大主席卓宇的死亡,江西省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应该承担失职罪责任,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老大屋组村民:明经国故意杀人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老大屋组,有一座一层的红砖房,这是明经国2013年5月建成的房子。距砖房约15米处,有一间明家土坯房老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应该拆除的。按照符合行政规范手续,江西省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应向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明经国送达“空心房”整治拆除通知书正本,并且告知当事人对有关“空心房”整治拆除通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件明明可以采用司法途径——合理合法得到解决的农村村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为何会酿成一幕双方家庭的悲剧而收场呢?难道江西省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是不懂法、不守法吗?那么,请问江西省赣州市委;从198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一五普法”,到现在已经是“七五普法”教育了。难到你们仅仅是走过场,还是领导干部不进行“七五普法”教育考核呢……?
农村村民的“空心房”完全不适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我们应该记住湖南省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由于不懂法,不守法——“长沙市通报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发现女尸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2016-07-12 《新华社》来自:直击现场)
一个明明可以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委申请法院来公正审理的司法拆除“空心房”的案件,你一个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的乡人大主席——凭什么理由去越俎代庖呢?悲剧明明可以避免,问题是——这血的教训已经不是一次次地在提醒我们的父母官——奉法者强则国强! (文: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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